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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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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1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
給付項
給付項給付項
給付項
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
之保險責任
之保險責任之保險責任
之保險責任
係指自本附約始期
係指自本附約始期日係指自本附約始期日
係指自本附約始期日
附約訂立後加保者
附約訂立後加保者附約訂立後加保者
附約訂立後加保者
保日
保日保日
保日
起第三十一日開始
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起第三十一日開始
起第三十一日開始
經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者
經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者經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者
經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險公司免費申訴電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 98 06 29 (98)423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民國105 01 01
104.07.23
10402546500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附約構成
保險的構保險的構
保險的構
保險約(簡稱附約主保契約下簡
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不得泥於的文;如義時以作於被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定義
名詞名詞
名詞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保險名冊載之員或屬,載明附約
限。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軍保險民健保險勞動準法工退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父母配偶女,須具公司要保約定
件者。
本附約所稱「父母」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親生父母或養父母。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其未滿二十三歲之親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
有開執照有病收治之公私立療法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之「重大疾病」係指附表(重大疾病表)所定義之疾病或傷害。
責任開始
保險的開保險的開
保險的開
人交第一險費日作期日但要在本
簽發保險單前先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大疾保險
重大保險重大保險
重大保險
期日
自始自始
自始
訂立加保
附約後加附約後加
附約後加
保日
自加自加
自加
或加或加
或加
達三一日
日已十一日已十一
日已十一
司對附約的保
本公本附應負險責本公本附應負險責
本公本附應負險責
十一扣除保當經過
十一扣除當時經過十一扣除當時經過
十一扣除當時經過
本公對該險人
計算司對被保計算司對被保
計算司對被保
保之始期
保之始期保之始期
保之始期
並以意外事故直接獨原致成(重
()第七所定的重官移或造細胞植者受前
十天期間之限制。
GDS-2
證或險手
保險保險保險保險
保險保險
冊,明被人姓、保碼、險範保險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範圍
保險保險
保險
所稱「重病」本公照本約約付保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費的
保險計算保險計算
保險計算
金額額計但在附約期間因保額總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或續時,保人危險及每被保的性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期以保險交付
第二後保費的第二後保費的
第二後保費的
期間
寬限寬限
寬限
力的
約效停止約效停止
約效停止
所載付方日期向本所在或指點交
發之證。期以分期費到未交,半
;月或季,則另為,自險單交付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以後分期費者本公知悉能依約定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終了日起效力如在期間發生事故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義務
告知與本告知與本
告知與本
解除
約的約的
約的
書面問的事項據實,如為隱遺漏
公司於危估計,本得解附約保險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本公的要書面問的事項據實,如
以變或減公司於危估計,本得解
後亦。但的發未基說明未說事實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險人異動
被保的異被保的異
被保的異
員或家屬時,以書其他定方知本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退申請人員家屬退保時以書或其定方
零時喪失通知退保日後,自該退日零
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的終
附約附約
附約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的終
附約附約
附約
加保資格的百之七時,公司止本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止。止前保險故時公司負給險金
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的終
附約附約
附約
於本約效行終。本就當應繳費按
比例計算未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無息返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
GDS-3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變更通知
危險的通義務危險的通義務
危險的通義務
務種或其更,危險著增時,人應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的提
資料資料
資料
錄該保險姓名性別齡、生日身分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事故通知險金申請
保險的通與保的申時間保險的通與保的申時間
保險的通與保的申時間
任之故後內通本公並於知後檢具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逾本公按年一分利息付。期事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疾病險金
重大保險的給重大保險的給
重大保險的給
罹患二條定之大疾,本司於確定
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約定重大時,公司付一「重病保
」。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疾病險金
重大保險的申重大保險的申
重大保險的申
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並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切片告。保人被保為醫時,為被
人作診斷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責任
除外除外
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成癱瘓。但被保險人自投保後連續投保滿二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拒捕或越獄致成癱瘓者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受益受益
受益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病保金前,則公司重大病保予被
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的續
附約附約
附約
滿公司保,方議續保後,保的以原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分紅
經驗經驗
經驗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的計
年齡年齡
年齡錯誤
及錯處理及錯處理
及錯處理
月日被保名冊明。險人投保,以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本司無退還溢部分險費但在保險
GDS-4
費的提高險金,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要人得短繳保險按照付的費與
錯誤歸責本公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歸責本公,應計利退還保費,息按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變更
住所住所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批註批註
批註
第十條規外,經要與本司雙面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法院
管轄管轄
管轄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管轄院。得排消費護法四十及民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DS-5
附表附表
附表
】:】:
】:大疾
重大重大疾病
重大
項次
項次項次
項次
病名病名
病名
定義
定義定義
定義
1 急性心肌梗
塞(重度)
係指狀動阻塞致部心肌,其斷除病90(含)後,經
50%
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2 冠狀動脈繞
道手術
係指狀動疾病持續心肌造成絞痛臟衰,並接受冠狀
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 腦中風後殘
障(重度)
係指血管突發導致血管、栓、梗永久神經機能障礙
。所久性經機礙係事故六個後經科、經外科或復健
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22無法心引
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含)上運感覺礙而自理常生。所無法自理日常
活者指食攝取小便末、穿衣服起居行、浴等,皆不
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語或嚼機。言機能失係因腦語中神經的損傷而
失語。所咀嚼的喪係指牙齒外之所引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 末期腎病變
係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5 癌症(重度
係指細胞惡性不斷長、及對織侵特性惡性腫瘤或惡
白血多症經病驗確符合採用「國病傷及死因分類標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1
)。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
肉瘤)
6 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
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7 重大器官移
植或造血幹
細胞移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
、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
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
GDS-6
附表附表
附表
】:】:
】:驗分算公
經驗計算經驗計算
經驗計算
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
C’:累積虧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
同意,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
式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每萬元保險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1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2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3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4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5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6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7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8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9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10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1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2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3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4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5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6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7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8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9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20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1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2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3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4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5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6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7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8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9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30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1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2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3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4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5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6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7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8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9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40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1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2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3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4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5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6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7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8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9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50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1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2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3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4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5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6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7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8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9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60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1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2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3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4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5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6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7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8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9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70 91.2 45.9 279.0 140.5 83.1 41.8 259.6 130.7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最高總保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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