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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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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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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1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重大疾病保險
(本附約「重大疾病保險」之保險責任:係指自本附約始期日(附約訂後加保者,自加保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經診斷確定
患特定重大疾病者,詳請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8 06 29 (98)遠雄壽字第423號函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定期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約(以下簡稱主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或其家屬,並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或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工退休
規定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家屬」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父母、配偶、子,且須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附約所稱「父母」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親生父母或養父母。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其未滿二十三歲之親生子、繼子或養子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本附約所稱之「重大疾病」係指附表(重大疾病表)所定義之疾病或傷害。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
保險單前先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重大疾病保險」自始期日(附約訂後加保者,自加保日)起第三
十一日開始,但續保者,自原投保(或加保)日已達三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續保
日起;未達三十一日者,以三十一日扣除續保當時已經過日,計算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續保之責任始期
日。
被保險人因遭遇外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致成附表(重大疾病表
)第項所定義之癱瘓及第七項所定義的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者,受前項三十天期間之限制。
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
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患第二條所稱之「重大疾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
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額總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GDS-2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
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
部分之保險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或其家屬動而申請該人員或其家屬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
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申請該人員或其家屬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
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
終止。
第十條【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約終止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第十一條【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人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並
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附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第十二條【附約的終止(三)】
被保險人非因重大疾病身故時,該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效終止。本公司就當期應繳保險費按日
計算未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無息返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危險變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或其他變,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
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四條【資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第十五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在此限。
GDS-3
第十條【重大疾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於診斷確定時按被保
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患二種以上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後,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效終止。
第十七條【重大疾病保險的申
人應檢具下文件,並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重大疾病保險」:
一、保險申請書。
二、受人的身分證明。
三、重大疾病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作
診斷證明。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成癱瘓。但被保險人自投保後續投保滿二以上者,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拒捕或越獄致成癱瘓者。
第十九條【受人】
重大疾病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倘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後,於申重大疾病保險前身故,則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予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附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
日的翌日時為準。
第二十一條【經驗分紅】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第二十二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
費當時之三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
值計算。
「三銀」,係指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條【住所變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四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GDS-4
第二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DS-5
【附表】:重大疾病表
項次 疾病名稱 定義
1 心肌梗 係指因冠動脈阻而導致心肌部份壞死,其診斷必須具備下三條
件﹕
1.典型之胸痛症
2.最近心電圖之典型常變化。
3.心肌酶之常增高。
2 動脈繞道
手術
係指為治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需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
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經證實冠動脈有狹窄或阻
形必需接受冠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包括在內。
3 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梗造成永久性
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個月後經腦
專科醫師認定仍遺之殘障者。
1.植物人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日常
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
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
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
的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之態。
4 慢性腎衰竭
毒症)
個腎臟慢性且原的衰竭而必需定期接受透析治者。
5 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性腫瘤或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檢驗確定符合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
標準」歸屬於性腫瘤之疾病,但下情形除外﹕
1.第一期何杰氏病。
2.慢性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6 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
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喪失係指關節永
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超過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
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7 重大器官移植
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者。
GDS-6
【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____月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K :分紅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政管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
C':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同意
,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退
費;如其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月 日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每萬元保險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1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2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3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4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5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6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7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8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9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10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1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2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3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4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5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6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7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8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9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20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1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2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3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4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5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6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7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8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9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30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1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2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3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4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5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6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7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8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9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40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1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2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3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4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5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6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7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8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9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50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1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2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3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4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5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6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7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8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9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60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1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2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3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4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5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6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7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8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9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70 91.2 45.9 279.0 140.5 83.1 41.8 259.6 130.7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最高總保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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