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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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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1
給付項目:重大疾病保險金
附約附約
附約
大疾大疾
大疾
保險保險
保險
指自指自
指自
約訂約訂
約訂
加保加保
加保
第三第三
第三
確定
確定確定
確定,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備查文號 98 06 29 (98)遠雄壽字423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103 05 01 103.01.22 金管保壽
10202131810 號函修
附約附約
附約
本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以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簡稱
契約)要保人之申請,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被保
人的解釋為原則。
定義定義
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載之人員或其家屬,並載明於本約者
限。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退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家屬」係要保人所屬人員之父母、配偶、女,且須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定的
件者
本附約所稱「父母」係要保人所屬人員之親生父母或養母。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要保人所屬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要保人所屬人員其未滿二十三歲親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法人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之「重大疾」係指附表(重大疾病表)所定之疾病或傷害
責任責任
責任
本附約以本公司同意承簽發保險單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本公
簽發保險單前先付相當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期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險責任,「重大疾病保險金」自期日(附約訂立後加保者,自加日)
第三十一日開始,但續者,自原投保(或加保)日已達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保險
任自續保日起;未達三一日者,以三十一日扣除續保當已經過日數,計算本公司對該被險人
保之責任始期日。
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突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致成附表重大
病表)第六項所定義之瘓及第七項所定義的重大器官移手術者,不受前項三十天期間之制。
證或證或
證或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險期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電話
GDS-2
範圍範圍
範圍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間內,罹患第二條所稱之「重大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保險
費的費的
費的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總額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金額總和計算
期以期以
期以
期間期間
期間
力的力的
力的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付日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義務義務
義務
解除解除
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其險事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解除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行使而消滅。
險人險人
險人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或其屬異動而申請該人員或其家屬加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到達
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申請該人員或家屬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被
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保險
力終止。
的終的終
的終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數比,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本附約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的終的終
的終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本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附約的效力自通知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金的
任。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的終的終
的終
被保險人非因重大疾病故時,該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效力行終止。本公司就當期應繳保險按日
比例計算未經過期間之險費後,無息返還該被保險人之滿期保險費。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應於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保險費。
GDS-3
四條
四條四條
四條
的提的提
的提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分證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提供前項資料。
五條
五條五條
五條
事故事故
事故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具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事由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此限
六條
六條六條
六條
疾病疾病
疾病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於診斷定時
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二種以上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保險
」。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對該被險人效力即行終止
七條
七條七條
七條
疾病疾病
疾病
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並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領「重大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三、重大疾病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但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被保
人作診斷證明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責任責任
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成瘓。但被保險人自投保後連續投滿二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捕或越獄致成癱瘓者。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其指定或變更
倘被保險人罹患重大疾後,於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前身,則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
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的續的續
的續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原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
分紅分紅
分紅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式,詳如附表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及錯及錯
及錯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險事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錯誤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二百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GDS-4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十四
十四十四
十四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十五
十五十五
十五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給批註書
法院法院
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境外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DS-5
名稱
名稱名稱
名稱
1 心肌梗塞
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之典型異變化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2
手術
治療疾病道手心臟
持續氧造,並狀動
形必需接受冠狀動脈繞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 腦中 腦血病變管出、梗
礙者久性障礙發生
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之殘障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者。
3.以上覺障自理者。
指食、大便穿
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言語能者能的因腦
患失。咀
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之狀態。
4
(尿毒症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原的衰竭而必需定期接受透析治者。
5 癌症 織細生及性之或惡
檢驗行政最近國際
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之疾病,但下列情形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膚癌
6 癱瘓 體機全喪兩上肢或
大關關節永久者。
指經後其全喪節機
僵硬能隨超過上。
肩、肘、腕關節,下肢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7
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者
GDS-6
____________股份有公司(以下稱方)
遠雄壽保險股份有公司(以下稱方)
一、貴我方同意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簽訂驗退費計算公如下
R=K×(T-EC)-C
分紅
當年度合併計經驗退費之總
:保公司稅捐、行管理費及其他項費
:當度發生之理賠
C’:累虧損
二、於每保單年度末計經驗退費後,其金額為值時,貴我雙
同意,其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
退費;如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年度之經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 人壽保險份有限公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每萬元保險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1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2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3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4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5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6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7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8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9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10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1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2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3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4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5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6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7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8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9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20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1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2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3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4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5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6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7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8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9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30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1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2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3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4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5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6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7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8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9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40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1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2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3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4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5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6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7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8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9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50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1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2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3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4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5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6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7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8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9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60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1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2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3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4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5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6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7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8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9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70 91.2 45.9 279.0 140.5 83.1 41.8 259.6 130.7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最高總保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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