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等待期間:自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訂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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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團體成員之配偶、父母及子
女,並經登載於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者。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團體成員」:係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父母」係指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之父母。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二十三歲以下且未婚之子女。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其他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
蒙受的傷害。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訂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發生的疾病。但如被保險人
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所認定的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
之篩檢疾病者,不適用前述自本附約訂立日起需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事故」係指由同一傷害或疾病或由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之事故,如須住
院治療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九十天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本附約所稱「約定日數」,係指記載於要保書中所約定之同一次事故最長給付日數。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
之日間留院。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
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