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I-1
遠雄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遠雄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3 年 07 月 27 日 臺財保第831489227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6 年 05 月 19 日 臺財保字第861785262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89)遠雄壽研發字第501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93)遠雄壽字第 017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93)遠雄壽字第 330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
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01 日 依 96.12.28 金管保一字
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
】
本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
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準。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
名詞名詞
名詞定義
定義定義
定義】
】】
】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
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其他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
的傷害。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訂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發生的疾病,但續保者,被保險
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事故」係指由同一傷害或疾病或由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之事故,如須住院治
療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九十天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本附約所稱「約定日數」,係指記載於要保書中所約定之同一次事故最長給付日數。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
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
】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
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註之日期為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