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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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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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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
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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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45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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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民國
83 07 27
財保831489227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05 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其他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
蒙受的傷害。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訂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發生的疾病但如被保險人
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下列疾病不適用前述自本附約訂立日起需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苯酮尿症
()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高胱胺酸尿症
()半乳糖血症
()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楓漿尿症
()中鏈醯輔酶 A 去氫酶缺乏症
()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異戊酸血症
(十一)甲基丙二酸血症
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事故」係指由同一傷害或疾病或由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之事故,如須住
院治療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九十天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本附約所稱約定日數,係指記載於要保書中所約定之同一次事故最長給付日數。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
之日間留院。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
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GHI-1
第四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
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註之期為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
到期日。
第五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
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續約時之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
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除本公司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停止銷售本種保險商品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第一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年齡為基礎,按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第六條之
約定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本公司認為被保險
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附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與主契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九條【附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以公立醫院、教
學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檢驗者為限〕申請復效,惟自停效日起兩個月內申請復效者,得以健
康聲明書代替醫師的體檢書。但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清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附
約始能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或解除該被
保險人資格,而且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
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
格,而且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兩項附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解散、合併、破產、裁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GHI-2
第十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
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要保人所屬人員之配偶、子女異動而申請加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書面通知送達時起開始
生效。
要保人所屬人員因第二項原因退保時,其配偶及子女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約定退還該
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
例,退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第十三條【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附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第十四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五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
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危險顯著減
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之利率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
住院治療之日起,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
(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約定日數為限。
第十八條【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顉「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傷害或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GHI-3
五、 被保險人在附約訂立或復效或加保之日起二年內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六、 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中毒、吸食毒品。
七、 法定傳染病。
八、 美容手術、外科手術整型或天生畸型。
九、 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或分娩不在此限。
十、 一般牙齒治療、鑲補或裝設義齒。但由意外傷害所致牙齒治療不在此限。
十一、一般健康檢查、療養或特別護理。
十二、以捐贈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二十【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附約被保險
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於
本公司當時投保規定下,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附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同類型健康保險,本
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的更約當時之保險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
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二十一條【經驗退費分紅計算及給付】
本附約經驗退費分紅計算公式及給付方式訂定如附件。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附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受益人,若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二十三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住院醫療保
險金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四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時效】
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七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GHI-4
【附件】: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_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
同意,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退
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GHI-5
遠雄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
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
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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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083083
(02)2345
9567
3277@fglife.com.tw
核准文號:
86 05 19
臺財保字第 861785262 號函
修正日期
97 01 01
96.12.28 金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一、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遠雄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
二、批註條款與附約條款有抵觸者,依本批註條款之規定。
三、本批註之承保對象係指戶籍中登記為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且以其姓名記載於被保險人
名冊或嗣後批註於被保險人名冊者為限。
「父母」係指本生父母或收養關係生效六個月後之養父母。
「配偶」係指附約被保險人依法定程序結婚後之配偶。
「子女」係指保險單有效期間內,保險事故發生時,附約被保險人自出生日起至二十三歲止未婚
之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附約有效被保險人的子女年滿二十三歲者,於下次應繳保險費之
日起,對該子女的保險效力即行停止。
四、本批註承保對象因所約定保險事故之發生而住院醫療時,本公司所給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
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五、附約生效後,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始申請加保者,須提出健康聲明書並經本公司同意。
六、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投保金額及保障範圍悉依被保險人名冊之記載,嗣後加保者,則
依批註內容之記載。
七、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異動而申請加(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書面通知送
達時起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因附約條款第十條第二項原因退保時,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本公
司按附約條款第十條約定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GHI-6
單位:元/每百元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性別 年齡
0~19 116 119 122 128 132 135
20~24 120 123 127 133 137 141
25~29 128 131 135 142 146 149
30~34 134 137 141 148 153 156
35~39 143 147 150 158 163 167
40~44 155 159 163 172 177 181
45~49 180 185 190 200 206 211
50~54 195 201 206 216 223 228
55~59 213 219 225 236 244 250
60~ 233 239 246 258 266 272
0~19 132 134 136 139 141 141
20~24 139 141 143 147 148 149
25~29 156 158 161 165 167 167
30~34 162 164 166 171 172 173
35~39 174 176 179 183 185 186
40~44 191 194 196 202 204 204
45~49 200 203 205 211 213 214
50~54 226 229 232 238 241 241
55~59 261 264 268 275 278 279
60~ 278 282 286 293 296 297
約定日數
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銷售費率表
(GHI)
30天 45天 60天 90天 180天 365天
總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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