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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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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3-1
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癌症照護保險金、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長期住
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
植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義乳重
建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癌症」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
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
民國 98 04 13
(98)遠雄壽字第132號函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05 04
107.04.09金管保壽字
10704540701號令修正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終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
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藉由病
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
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且以行政院衛
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詳如附表(國際疾
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者為限。
二、「原位癌」:係指前款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0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者。
三、「手術」: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
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
四、「醫院」:係指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且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
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
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五、「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七、「初次罹患」:係指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給予證明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罹患日以病理檢
查取樣日為準。
八、「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本附約生效時保單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
更時,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
險費金額之日為生效日。
HM3-2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前未曾罹患癌症,且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始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
癌症時,本公司將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五條【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
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
請復效。
前項情形,若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本附約不得停止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一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三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住院次數之計算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癌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如其每次
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金給付限制,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保險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
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HM3-3
第十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被保險人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為撤銷投保本附約之意思表示時
,視為要保人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下列情形
之一時,其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殘廢保險金而終止或主契約給付各項保險金達到
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以前已
收受本附約之全部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癌症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初次診斷確定罹患原位癌
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者,自該診斷確定之日起,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的五倍,按月給付「癌症照護保險金」。
前項「癌症照護保險金」的給付以五年為限。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
餘之「癌症照護保險金」(以本附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複利貼現)予受益人。
第十二條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
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者,本公司按「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
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
險金日額」的六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
診療時,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入院當日),給付「癌症
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十四條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
診療且長期住院(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
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同一次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以上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長期住院
醫療保險金」。
第十五條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於醫院住
院並接受癌症治療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十倍,給付「癌症住
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六條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未住院而在醫
院門診時接受癌症治療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癌症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七條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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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並接受癌症骨
髓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二十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
金」,但以給付一次「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為限。
第十八條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並於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診療,
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十九條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
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癌症放
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天內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或接受一次以上之治療時,僅
以一次計算。
被保險人接受治療,每次領取口服化療藥物,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次計算。
第二十條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因罹患乳房惡性腫瘤,經「
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
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給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但每側以終身給付一次「癌症義乳重建保險
金」為限。
第二十一條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
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截肢手術,且進而接受義肢安裝者,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的六十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前項「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
癌症為直接原因拔除牙齒,或因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且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依「癌
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前項「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癌症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所給付之各項癌症醫療保險金給
付總額上限為「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二百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癌
症醫療保險金總額達給付總額上限後,除「癌症照護保險金」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前述第十二條至第
二十二條之各項保險金之責。
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仍屬有效並在繳費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本公司依第十二條
約定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者,其所投保之本附約自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起,以後各
期未到期保險費免繳而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該被保險人所投保之本附約,不包括其他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第二十五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癌症住院醫
HM3-5
療保險金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尚有本附約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保險金的申領(一)
受益人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照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
1.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項診斷證明文件。
2.已申領第十二條第一項之「罹患癌症保險金」者,於申領「癌症照護保險金」時,無須檢具
本項。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二十九條保險金的申領(二)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
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
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文
件。
三、申請「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住院手術證明文件。
四、申請「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門診手術證明文件。
五、申請「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骨髓移植醫療證明文件。
六、申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者,需檢具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文件。
七、申請「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放射線治療或癌症化學治療證明文件。
八、申請「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義乳重建醫療證明文件。
九、申請「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義肢裝設證明文件。
十、申請「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義齒裝設證明文件。
十一、保險金申請書。
十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款診斷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三十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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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是減少後的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金日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日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附約。
本附約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減少後,第二十三條癌症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依減少後之癌
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計算。
第三十二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M3-7
【附表】: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
(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分類號碼
分類號碼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唇惡性腫瘤
舌惡性腫瘤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齒齦惡性腫瘤
口底惡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口腔惡性腫瘤
鼻咽性腫瘤
下咽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40
179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141
180
子宮頸惡性腫瘤
142
181
胎盤惡性腫瘤
143
182
子宮體惡性腫瘤
144
183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廇
145
184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
146
腫瘤
147
185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148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9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位置之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
150
食道惡性腫瘤
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0
眼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1
腦惡性腫瘤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
之惡性腫瘤
性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分界不明確位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置之惡性腫瘤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161
喉惡性腫瘤
200
淋巴瘤及網織肉瘤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3
胸(肋)膜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惡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
204
淋巴性白血病
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5
骨髓樣白血病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腫瘤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172
皮膚惡性黑色惡性腫瘤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O期)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232
皮膚系統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單位:元/每百元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588 536 436 397
0
1
598 545 443 404
1
2
608 554 451 410
2
3
618 563 458 416
3
4
628 572 465 423
4
5
638 582 473 430
5
6
649 592 481 438
6
7
661 603 489 446
7
8
673 614 498 454
8
9
686 625 508 462
9
10
699 637 517 471
10
11
712 649 527 480
11
12
726 662 538 490
12
13
740 674 548 499
13
14
754 687 559 509
14
15
768 700 569 519
15
16
783 713 580 529
16
17
797 727 592 539
17
18
813 741 603 550
18
19
828 755 615 561
19
20
844 770 627 572
20
21
861 785 640 584
21
22
878 801 653 596
22
23
896 816 667 608
23
24
914 833 681 621
24
25
932 850 695 635
25
26
952 867 711 648
26
27
972 884 727 662
27
28
992 902 743 677
28
29
1,013 920 760 692
29
30
1,035 939 778 707
30
31
1,057 957 796 723
31
32
1,080 976 815 738
32
33
1,103 995 834 754
33
34
1,127 1,014 854 770
34
35
1,151 1,033 875 787
35
36
1,176 1,053 896 803
36
37
1,201 1,072 917 820
37
38
1,226 1,090 940 836
38
39
1,252 1,109 962 852
39
40
1,279 1,126 986 868
40
41
1,306 1,143 1,010 883
41
42
1,333 1,160 1,035 898
42
43
1,361 1,176 1,060 913
43
44
1,389 1,191 1,086 927
44
45
1,418 1,206 1,114 941
45
46
1,448 1,219 1,142 954
46
47
1,478 1,231 1,171 967
47
48
1,509 1,243 1,201 979
48
49
1,539 1,255 1,230 991
49
50
1,569 1,266 1,261 1,003
50
51
1,600 1,276 1,293 1,015
51
52
1,631 1,287 1,325 1,027
52
53
1,662 1,297 1,358 1,039
53
54
1,695 1,307 1,392 1,052
54
55
1,729 1,318 1,429 1,065
55
56
1,762 1,328 1,465 1,078
56
57
1,797 1,338 1,504 1,091
57
58
1,833 1,347 1,545 1,105
58
59
1,868 1,356 1,585 1,118
59
60
1,906 1,367 1,628 1,133
60
61
1,942 1,377
61
62
1,978 1,387
62
63
2,014 1,395
63
64
2,053 1,405
64
65
2,093 1,412
65
半年繳=年繳×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0.088
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HM3) 年繳費率表
15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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