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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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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2-1
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癌症照護保險金、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義乳重建保險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
本保本保
本保
癌症
癌症癌症
癌症
之定
之定之定
之定
係指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
係指被保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係指被保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
係指被保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
經醫
經醫經醫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
院醫師診確定罹患癌症院醫師診確定罹患癌症
院醫師診確定罹患癌症
請參閱契條款
請參閱契條款請參閱契條款
請參閱契條款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8 年 04 13 (98)遠雄壽字第132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101 07 01 (101)遠雄壽字第634號函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附約構成
保險附約的構保險附約的構
保險附約的構
本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終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組
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
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且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
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詳如附表(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
性腫瘤))者為限。
二、「原位癌」:係指前款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0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者。
三、「手術」: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
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
四、「醫院」:係指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且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
治病人為目的者
五、「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七、「初次罹患」:係指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給予證明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罹患日以病理檢查取
樣日為準。
八、「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本附約生效時保單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
,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保險責任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
本附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
金額之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前未曾罹患癌症,且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始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時,本公司將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銷權
銷權銷權
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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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二期以後險費
二期以後保險二期以後保險
二期以後保險交付
的交的交
的交
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
約效力的
約效力的停止約效力的停止
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附約的停及復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情形,若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本附約不得停止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一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三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住院次數計算
住院次數之計住院次數之計
住院次數之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癌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如其每次出院
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金給付限制,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告知義務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附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
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附約的終
附約的終附約的終
附約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被保險人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為撤銷投保本附約之意思表示時,視
為要保人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其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殘廢保險金而終止或主契約給付各項保險金達到保險
金給付總額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
以前已收受本附約之全部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癌症照護險金
癌症照護保險癌症照護保險
癌症照護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初次診斷確定罹患原位癌或第
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者,自該診斷確定之日起,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倍,
按月給付「癌症照護保險金」。
前項「癌症照護保險金」的給付以五年為限。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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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照護保險金」(以本附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複利貼現)予受益人。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罹患癌症險金
罹患癌症保險罹患癌症保險
罹患癌症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
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
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
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的六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癌症住院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入院當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金」。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癌症長期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醫療險金癌症長期住院醫療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醫療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診療且長
期住院(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
百分之五十乘以同一次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以上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癌症住院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並接受
癌症治療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十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
險金」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癌症門診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險金癌症門診手術醫療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未住院而在醫院門診時
接受癌症治療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
保險金」。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癌症骨髓植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並接受癌症骨髓移植治
療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二十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但以給
付一次「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為限。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癌症門診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癌症門診醫療保險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
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診療,本公司按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癌症放射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或化學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接受
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
學治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天內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或接受一次以上之治療時,僅以一次計算。
被保險人接受治療,每次領取口服化療藥物,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次計算。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癌症義乳建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癌症義乳重建保險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因罹患乳房惡性腫瘤,經「醫師
」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日額」的三十倍給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但每側以終身給付一次「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為限。
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
癌症義肢設保險金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癌症義肢裝設保險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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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截肢手術,且進而接受義肢安裝者,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六
十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前項「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
癌症義齒設保險金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癌症義齒裝設保險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
為直接原因拔除牙齒,或因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且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
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前項「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
癌症醫療險金給付總額之上
癌症醫療保險金給總額之上癌症醫療保險金給總額之上
癌症醫療保險金給總額之上
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所給付之各項癌症醫療保險金給付總
額上限為「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二百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癌症醫
療保險金總額達給付總額上限後,除「癌症照護保險金」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前述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
之各項保險金之責。
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
豁免保險
豁免保險豁免保險
豁免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仍屬有效並在繳費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
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者,其所投保之本附約自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起,以後各期未到期
保險費免繳而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該被保險人所投保之本附約,不包括其他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
投保年齡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而
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故的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申請時間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申請時間
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
受益
受益受益
受益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尚有本附約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
保險金的
保險金的申領保險金的申領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照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
1.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項診斷證明文件
2.已申領第十二條第一項之「罹患癌症保險金」者,於申領「癌症照護保險金」時,無須檢具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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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
保險金的
保險金的申領保險金的申領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或
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文件。
三、申請「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住院手術證明文件。
四、申請「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門診手術證明文件。
五、申請「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骨髓移植醫療證明文件
六、申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者,需檢具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文件。
七、申請「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放射線治療或癌症化學治療證明文件
八、申請「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義乳重建醫療證明文件。
九、申請「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義肢裝設證明文件
十、申請「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癌症義齒裝設證明文件
十一、保險金申請書。
十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款診斷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欠繳保險的扣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
癌症住院療保險金日額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日額癌症住院醫療保險日額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日額減少
之減之減
之減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是減少後的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日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附約
本附約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減少後,第二十三條癌症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依減少後之癌症住
院醫療保險金日額計算。
第三十二
第三十二第三十二
第三十二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第三十五
第三十五第三十五
第三十五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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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
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
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
(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分類號碼
病 名
分類號碼
病 名
140
140140
140
149
149149
149
179
140
180
141
181
142
182
143
183
144
184
145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子宮頸惡性腫瘤
胎盤惡性腫瘤
子宮體惡性腫瘤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廇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
腫瘤
146
185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147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8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49
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唇惡性腫瘤
舌惡性腫瘤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齒齦惡性腫瘤
口底惡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口腔惡性腫瘤
鼻咽性腫瘤
下咽惡性腫瘤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
置之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
150
150150
150
159
159159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90
190190
190
199
199199
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0 眼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1 腦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
性腫瘤
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分界不明確位置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之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60
160160
160
165
165165
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
200
200200
200
208
208208
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0 淋巴瘤及網織肉瘤
161 喉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惡性腫瘤
163 胸(肋)膜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4 淋巴性白血病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
205 骨髓樣白血病
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70
170170
170
175
175175
175
結締組
結締組結締組
結締組
皮膚及乳房之惡性
皮膚及乳房之惡皮膚及乳房之惡
皮膚及乳房之惡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腫瘤腫瘤
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30
230230
230
234
234234
234
原位癌
原位癌原位癌
原位癌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O期)
172 皮膚惡性黑色惡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2 皮膚系統原位癌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179
179179
179
189
189189
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0107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
全心照護防癌全心照護防癌
全心照護防癌終身
終身終身
終身健康保
健康保健康保
健康保
險附約
附約附約
附約(HM2)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單位:元/每百元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513 468 382 348
0
1
523 477 389 355
1
2
532 486 396 361
2
3
542 494 404 368
3
4
552 503 411 374
4
5
562 513 418 381
5
6
573 523 426 389
6
7
584 534 434 397
7
8
596 545 443 405
8
9
608 556 452 413
9
10
621 568 462 422
10
11
634 580 472 431
11
12
648 593 482 441
12
13
662 605 493 450
13
14
676 618 504 460
14
15
691 631 514 470
15
16
705 645 525 480
16
17
720 658 537 490
17
18
735 673 548 501
18
19
751 687 560 513
19
20
768 702 573 524
20
21
785 718 586 536
21
22
802 733 599 548
22
23
820 750 613 561
23
24
838 766 627 575
24
25
857 784 642 588
25
26
877 801 658 602
26
27
898 819 674 617
27
28
919 838 691 632
28
29
940 857 709 647
29
30
963 876 727 663
30
31
986 895 746 679
31
32
1,009 914 765 695
32
33
1,033 934 785 712
33
34
1,057 954 805 729
34
35
1,082 974 827 746
35
36
1,108 994 848 763
36
37
1,134 1,014 870 780
37
38
1,160 1,034 893 797
38
39
1,187 1,053 917 814
39
40
1,215 1,072 941 830
40
41
1,243 1,090 966 846
41
42
1,271 1,108 991 862
42
43
1,300 1,125 1,017 878
43
44
1,329 1,141 1,045 893
44
45
1,360 1,157 1,073 908
45
46
1,390 1,171 1,102 921
46
47
1,422 1,185 1,132 935
47
48
1,453 1,198 1,162 948
48
49
1,485 1,211 1,193 961
49
50
1,516 1,223 1,224 974
50
51
1,549 1,235 1,257 987
51
52
1,581 1,246 1,290 999
52
53
1,614 1,258 1,324 1,013
53
54
1,647 1,269 1,359 1,026
54
55
1,683 1,281 1,397 1,040
55
56
1,717 1,293 1,434 1,054
56
57
1,753 1,303 1,473 1,068
57
58
1,791 1,314 1,515 1,082
58
59
1,828 1,325 1,556 1,097
59
60
1,866 1,336 1,600 1,112
60
61
1,904 1,348
61
62
1,941 1,359
62
63
1,978 1,368
63
64
2,019 1,379
64
65
2,060 1,388
65
年繳
15
年期
20
年期
=
x0.52
=
x0.262
=
x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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