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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照護保險金」(以本附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複利貼現)予受益人。
第十二條【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
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
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
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的六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入院當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金」。
第十四條【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診療且長
期住院(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
百分之五十乘以同一次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以上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長期住院醫療
保險金」。
第十五條【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並接受
癌症治療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十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
險金」。
第十六條【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未住院而在醫院門診時
接受癌症治療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
保險金」。
第十七條【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
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並接受癌症骨髓移植治
療者,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二十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但以給
付一次「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為限。
第十八條【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
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診療,本公司按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十九條【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接受
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者,每次治療
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
學治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天內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或接受一次以上之治療時,僅以一次計算。
被保險人接受治療,每次領取口服化療藥物,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次計算。
第二十條【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因罹患乳房惡性腫瘤,經「醫師
」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日額」的三十倍給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但每側以終身給付一次「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為限。
第二十一條【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