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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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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D-1
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等待期間:本附約始期日起三十日,包括第三十日內之期間,自第三十一日起本
公司依本附約之約定負保險責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核准文號:
民國 92 09 15
台財保字第 0920751405 號函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09 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
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
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準」歸類為惡性腫瘤(如附表),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診斷確定(罹患日為
病理組織切片檢查日)者為準。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始期日起三十日,包括第三十日內之期間,自第三十一日起本公
司依本附約之約定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所稱「同一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癌症疾病,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
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本附約所稱「初次罹患」係指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給予證明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罹患日以病
理檢查取樣日為準。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
前先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等待期間」結束後開始,但續保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第四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XCD-2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
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
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雖已領有本附約任一項保險金給付或仍在癌症治療中,仍應依第一項規定繳付各期保險費。
第七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主契約未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復效;其復效程序及限制準用主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之約
定辦理,但於計算本附約應清償保險費時,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到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
益人。
第九條【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返還要保人未經過期
間的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條【附約的終止(二)】
被保險人於保險責任開始前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返還要保人已交付的保險費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如有第八條約定之情形時,依第八條約定辦理。
第十條【附約的終止(三)】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撤銷、解除。
二、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或完全失能
三、被保險人於七十歲之保險期間屆滿。
本附約因前項第一、二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要保人未經過期間的保險費。
主契約終止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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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條【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
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
腺癌,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的百分之十五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保險金」,其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但被保險人先發生
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後,又再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
癌症時,本公司另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的百分之八十五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後,即不再
負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責。
第十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
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
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入院當日),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金」。
前項給付同一保單年度最高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第十條【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
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者,每次外科
手術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三萬元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前項癌症為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者,每次外科手術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三萬元的百分
之十五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兩項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給付三次
為限,且被保險人如於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次以上手術治療時,以給付一次為限,並以該次住院期間
第一次手術施行日為認定應歸屬保單年度之基準。
第十條【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的約定接受住院診療後出院在家療養
者,本公司按實際在家療養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六百元給付「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但
每次給付最以實際接受癌症住院療日數為限。
第十條【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未
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每一保險
單位每日新台幣六百元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同一保單年度最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第十條【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的約定接受住院診療後出院繼續接受
放射線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六百元給付「出院後放射線醫療
保險金」。
前項放射線治療以在符合第二條所列醫院治療為限。
第十條【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的約定接受住院診療後出院繼續接受
化學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六百元給付「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
保險金」。
前項化學治療以在符合第二條所列醫院治療為限。
XCD-4
二十條【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
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本公
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六萬元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但以給付一次「癌症骨髓移植醫
療保險金」為限。
第二十條【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
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截肢手術,並進而裝設
義肢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但以給付一次癌症義肢
裝設保險金為限。
第二十條【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的給付】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乳癌,並於有效期間
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
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六萬元給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但每側以給付一次癌症義乳重建
保險金為限。
第二十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保險金申請書、保險單或其謄本、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及病
理組織檢查報告外,並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診斷證明書。
二、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載明癌症住院日
期之住院醫療診斷證明書。
三、申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外科手術醫療診斷證明書。
四、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門診醫療診斷證明書。
五、申領「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放射線醫療診斷證明書。
六、申領「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化學治療醫療診斷證明書。
七、申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骨髓移植醫療診斷證明書。
八、申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義肢裝設醫療診斷證明書。
九、申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義乳重建醫療診斷證明書。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醫師者,所開具被保險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明文件,不得作為申請保險
金的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二十條【身故後診斷為癌症疾病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組織檢查確定罹患癌症疾病並符合本附約各項約定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身故
之日回溯至第三十日,推定為被保險人罹患癌症疾病之日,並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前項推定罹患癌症疾病之日如在等待期間內時,不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二十條【癌症診斷疑義的處理】
被保險人是否罹患癌症,如不同的醫院有不同的診斷時,本公司得指定醫院另行診斷,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經前項本公司指定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以第一次診斷確定之病理檢查日為罹患癌症日。
第二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扣除後給付。
第二十條【附約內容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單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單位,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
保的保險單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附約。
第二十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XCD-5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單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單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三十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XCD-6
【附表】: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分類號碼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唇惡性腫瘤
舌惡性腫瘤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齒齦惡性腫瘤
口底惡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口腔惡性腫瘤
鼻咽性腫瘤
下咽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40
179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141
180
子宮頸惡性腫瘤
142
181
胎盤惡性腫瘤
143
182
子宮體惡性腫瘤
144
183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廇
145
184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
146
腫瘤
147
185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148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9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位置之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
150
食道惡性腫瘤
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0
眼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1
腦惡性腫瘤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
之惡性腫瘤
性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分界不明確位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置之惡性腫瘤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161
喉惡性腫瘤
200
淋巴瘤及網織肉瘤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3
胸(肋)膜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惡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
204
淋巴性白血病
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5
骨髓樣白血病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腫瘤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172
皮膚惡性黑色惡性腫瘤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O期)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232
皮膚系統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單位 :(每單位保額)
男性 女性
0~4 235 222
5~9 93 84
10~14 106 98
15~19 139 170
20~24 149 289
25~29 175 440
30~34 278 698
35~39 463 1,069
40~44 741 1,594
45~49 1,163 1,953
50~54 1,862 2,153
55~59 2,748 2,476
60~64 3,801 3,056
65~69 5,039 3,760
70 6,430 4,470
年齡
年繳
遠雄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費率表
.
6H-4
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裡面說:癌症醫療部分有包含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指的是甚麼? 謝謝
· 回應 11
保單詢問
想請問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的理賠上限為何?若今年罹患重度癌症,明年會繼續理賠嗎?如何理賠?
· 回應 12
可以添加家屬嗎?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
· 回應 3
保單詢問
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46歲以上只能投保2單位嗎?那46歲前投保,46歲可以投保到6單位嗎?
· 回應 5
請問如果有其他的實支實付, 就不能保這個附約嗎?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對「凱基人壽好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MAJISA)」有興趣
· 回應 14
26歲男 想規劃癌症險、意外險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有興趣對「遠雄人壽雄實在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MRD)」有興趣對「遠雄人壽新傷害保險附約 (RHQ)」有興趣目前身上有醫療實支、重大傷病、失能險想再補上癌症顯跟意外實支
· 回應 20
理賠看不懂
請問1.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南山人壽滿溢久久2癌症醫療健康保險 (HCAB2)都有門診手術和住院日額的理賠如果發生了,兩家都可以理賠住院手術跟住院日額嗎?2.還有得癌後,申請住院日額理賠加上有醫療型的實支實付,是表示我可以兩個險種都能理賠到嗎?(不同保險公司)謝謝
· 回應 5
遠雄癌症險
已有遠雄主約能再新增(購買)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嗎?謝謝 
· 回應 18
單位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1個單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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