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住院醫療日額」係指依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住院醫療日額倍數所計得之數額。
本契約所稱「保證給付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
定之「特定疾病」或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自診斷確定日起一百八十個月內之期間;若被保險人
於「保證給付期間」內再次診斷確定符合「特定疾病」或永久完全失能程度者,其「保證給付期間」不因此延長
且不重新計算。
本契約所稱「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兩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本契約所稱「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
約)「保險金額」對應之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本契約所稱「特定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或自復效日起,初次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
定符合下列定義疾病之一。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一、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
出現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
)評估達重度(
3
分)並持續至少六個月。
阿茲海默氏症頇有醫院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
縮。
二、嚴重巴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
確診,其診斷頇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者除外:
(一)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二)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肢體軀幹僵直、動
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三)依巴氏量表(
Barthel Index
)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進食、移位、如廁、
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DLs
)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
進食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
移位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
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頇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
沐浴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
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頇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
更衣障礙:頇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三、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三)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
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
取之狀態。
前項各款「特定疾病」的「診斷確定日」約定如下:
一、「嚴重阿茲海默氏症」的診斷確定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二、「嚴重巴金森氏症」的診斷確定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三、「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的診斷確定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