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光人壽富利變額年金保險(甲型)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約定期滿保險金、遞延期滿保險金、年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卅條約定計算應分配保險單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保險單相關規範。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保
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本公司不保證給付金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91.06.24 台財保字第 0910705799 號函核准
91.07.09 (91)新壽綜企字第 0035 號函核備修訂
91.10.14 台財保字第 0910710105 號函核准
93.09.06 金管保二字第 09302015880 號函核准
94.12.30 (94)新壽商開字第 0122 號函核備
95.08.02 (95)新壽商開字第 0094 號函核備
96.08.31 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訂
97.01.17 (97)新壽商開字第 0011 號函核備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一、本契約所稱「約定期」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特定期間。約定期共分為十年、
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一約定期,並載於保險單,約定期期滿前不得更改。
第一約定期起算日,為本契約生效日。第二及以後各次約定期起算日,以前一約定
期期滿次日作為下一約定期起算日。
二、本契約所稱「營業日」,係指台灣地區銀行之營業日,唯涉及基金保管銀行之情事者,
兼指該銀行之營業日。
三、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
之次月第一個營業日。
四、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第八條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以美金計價之金
額。
五、本契約所稱「保證本金」,於第一約定期係指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於第二及以後各次約定期係指前次約定期期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每
一約定期期滿前,如有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時,則保證本金應依申請減少之金
額佔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例減少之。
六、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公式」(如附件一、附件二)係指綜合下列四因素,
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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