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可領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遞延期間期滿日當時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依第七條規定之匯率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
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
,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取之年
金金額。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六萬元時,本公司改採遞延
期間期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於
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轉換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四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解約費用係按本公司報財政
部核定方式計算如附件三。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但用以計算解約金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以收到要保人通知後之次二營業日為準。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內,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其計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十三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五條:
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
金,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美金一百元且減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
於美金六百元。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減少部份之解約金計算為申請減少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如附件三)後之餘額。
【身故或生命垂危的通知與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六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或生命垂危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或生命垂危若發生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日前,本公司依
第九條規定給付「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
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於收齊第十八條規定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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