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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富利變額年金保險(甲型)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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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富變額年金保險(甲型)條款樣本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約定期滿保險、遞延期滿保險年金)
91.06.24 台財保字第 0910705799 號函核准
91.07.09 新壽綜企字 0035 號函核備修訂
【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
的構成部份。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條:
一、本約所稱「約定期」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特定期間。約定期共分為十
十五及二十三種。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一約定期,並載於保險單,約定期期滿前改。
第一約定期起算日,為本約生效日。第二及以後各次約定期起算日,以前一約定
期期滿次日作為下一約定期起算日。
二、本約所稱「營業日」,係指台灣地區銀之營業日,唯涉及基保管銀之情事
者,兼指該銀之營業日。
三、本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運用起始日」,係指本約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
後之次月第一個營業日。
四、本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係指依第八條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以美計價之
額。
五、本約所稱「保證本
,於第一約定期係指保單價值準備運用起始日之保單價
值準備於第二及以後各次約定期係指前次約定期期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但
每一約定期期滿前如有申請保單價值準備減少時則保證本應依申請減少之
額佔當時保單價值準備之比減少之。
、本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計算公式」(如附件一、附件二)係指綜合下四因
素,計算保單價值準備之方式:
1、富達國際基
2、與約定期同期之無息美國政府公債。
3、要保人所選擇的約定期。
4、計算期間內,約附加費用。
約所指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新增或減少投資標的。
要保人收到書面通知七日內未作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視同以本公司變後之投資標
的,做為保單價值準備計算之標的。
要保人於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七日內辦解約者,扣除解約費用。
1
七、本約所稱約附加費用」係指保單價值準備計算公式中每次扣除之費用比
(最高以保單價值準備之5%為上限)
八、本約所稱「保險額」係指每一約定期之保證本但於保單價值準備運用起
始日前,則指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計得之額。
九、本約所稱「生命垂危」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
醫師根據醫院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技術無法治癒且依據醫學及床經驗其平
均存活期在個月以下者包括被保險人其生命垂危的原因為本約條款除外
責任所各項目之發生原因。如本公司指定醫師與被保險人之醫師診斷有一致
本公司得轉請公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教學醫院之醫師認定之,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十、本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醫設備之公
教學或本公司指定之醫院,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或
似之醫處所。
十一、本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
證給付年金之期間。共分為十、十五及二十三種,並載於保險單。
二、本
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
額。
三、本約所稱「未支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
取之年金金額。
十四、本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本約生效日至年金開始給付日的前一日。
十五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貨幣單位】
約保險費之收取,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保、解保險單借款與還款、
年金之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但保單價值準備之計算與通知以美為貨幣單位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保險費而被
保險人身故時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
銷本約。
2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
戳當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
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開
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通知送達受人。
本公司解除約時應於三十日內將通知解除約之次二營業日之保單價值準備返還
予要保人。
【匯計算】
本公司於保單價值準備運用起始日根據前一營業日之臺灣銀第一銀、合
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庫局的收盤美賣出匯平均值將保險費加計息之值轉換為
等值美
本公司於保單價值準備運用起始日後給付解約返還保單價值準備、計年金
保單價值準備、遞延期間內保險單借款或各項保險時,根據應給付日之臺灣銀
第一銀、合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庫局收盤美買入匯平均值將應給付之保
單價值準備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保單價值準備的通知與計算】
約之保單價值準備,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單價值準備運用起始日以前:
本公司自本約生效日(保險費以即期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根據繳
費當月臺灣銀第一銀、合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庫局之月初第一營業日
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要保人所繳之保險費以日單加計息。
二、保單價值準備運用起始日:
本公司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將保單價值準備運用起始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
轉換成以美計價之額。
3
三、保單價值準備運用起始日之翌日及以後:
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保單價值準備計算公式」所計得之額後,扣除
要保人依第十五條申請致保單價值準備減少之額。但要保人於第一約定期期
滿後依條款規定選擇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者,計算保單價值準備「保單價值
準備計算公式」中所採之利率則為當時臺灣銀、第一銀、合庫及中央信
託局等四庫局之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美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
約有效期間內,於各次約定期期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為下列金額較高者:
一、依前項計算所得之保單價值準備
二、保證本
本公司應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約保單價值準備
、保險單借款本和及保單價值準備動。
【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單價值準備運用起始日前發生身故或符合生命垂危之情形者本公司依
據死亡日或生命垂危診斷確定日當時按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計算所得之保單價值準備
給付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單價值準備運用起始日以後且在遞延期間內發生身故或符合生命垂危
之情形者,本公司依下列兩額之總和給付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
一、保額之X倍X倍之係指以本約生效日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齡所
約定之給付倍,如下:
1、保險
45
歲(含)以下者:
1
倍。
2、保險
46
50
歲者:
0.75
倍。
3、保險
51
55
歲者:
0.5
倍。
4、保險
56
60
歲者:
0.25
倍。
二、申文件送達之次二營業日為準的保單價值準備
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已超過第二十七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當時次
二營業日之保單價值準備返還予要保人。
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一經給付,本約即終止。
【約定期滿選擇權】
第十條:
各次約定期期滿前,有下二種選擇,該選擇權需於約定期期滿之十日前將書面通知
送達本公司者才生效
一、申約定期滿保險要保人得選擇一次回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本保險
一經給付,本約即
終止。
二、重新約定另一約定期:要保人亦得於本約定期期滿前與本公司重新約定另一約定
期,新約定期之保證本為本次約定期期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
4
但前項第二款新約定期起算日至年金開始給付日之期間未滿十時,有下二種選
擇:
1、儲存生息:保單價值準備依計算當時臺灣銀、第一銀、合作庫及中央
信託局等四庫局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美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加計
息至年金開始給付日之前一日止。但用以計算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之保險
額為本次約定期期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
2、依照本次約定期所訂之保單價值準備計算公式計算保單價值準備,但無保
證本。但用以計算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之保險額為本次約定期期滿日之
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如逾期未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約定期滿選擇權時,本公司以第一項第一款方式處
【遞延期滿選擇權】
第十一條:
約遞延期間期滿之三十日前,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可選擇在遞延期間期滿時遞延期滿保險,此額為遞延期滿時本約保
單價值準備
上述遞延期間期滿時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
要保人未作第二項選擇時,本公司將按本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
要保人選擇申遞延期滿保險
者,本公司於遞延期間期滿前收到書面通知才生效。
遞延期滿保險一經給付,本約即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十二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保險齡五十歲至保險齡七十歲間之任一保單週日做為年金
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齡達十歲之
保單週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九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九十日後之保單週且須在被保險人保險齡五十
歲至七十歲間的保單週日。
本公司應於年金開始給付日的二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年金給付通知內
係以計算至年金開始給付日之前一個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的本約保單價值準備
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估算。
年金之給付一採帳戶自動轉帳的方式。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十三條:
5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可領年金金額係以本約遞延期間期滿日當時之保單
價值準備,依第七條規定之匯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
款及其應付息後
)
,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計算年金人每期可取之
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每取之年金金低於新台幣萬元時本公司改採遞延
期間期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
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人,本約即終止。
如轉換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
價值準備,其超出的部份之保單價值準備返還予要保人。
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四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解約為該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扣除解約費用其解約費用係按本公司報財政
部核定方式計算如附件三。
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但用以計算解約之保單價值準
以收到要保人通知後之次二營業日為準。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終止本但保證期間內人得申請提前給付未支
年金餘額,其計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十三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保單價值準備的減少】
第十五條:
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要保人得在本約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
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美一百元且減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
於美金六百元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減少部份之解約計算為申請減少之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解約費用(如附件三)後之餘額。
【身故或生命垂危的通知與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或生命垂危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或生命垂危發生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日前本公司依
第九條規定給付「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後,本約即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
其未支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於收齊第十八條規定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6
【失蹤處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
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第九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
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再負給付年金任;但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
人申「身故保險」或「生命垂危保險」時,應檢具左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診斷證明書。(申請生命垂危保險)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申請身故保險)
四、保險申請書。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約定期滿保險或遞延期滿保險的申
第十九條:
要保人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申「約定期滿保險或「遞延期滿保險」時,應
檢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年金的申
第廿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之生存期間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仍生存
之文件。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身故保險人申請年金給付應檢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身故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
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7
【除外責任】
第廿一條:
被保險人有左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的責任:
一、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身故保險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人之一者其他受適用前款但
書之規定。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故意致成生命垂危但自約訂效之日起兩年後故意自
致死或故意致成生命垂危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生命垂危。
前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或受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二
營業日之本約保單價值準備,退還予要保人。
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則將保單價值準備退還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廿二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換算成等值
新台幣後得先扣除本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
第廿三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於本約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以當時匯換算為等值美
第一次超過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以當時匯換算為等值美超過本約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
停止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七日內償還全部借款本息約將於償還全
部借款本息之翌日起自動恢;逾期未償還全部借款本息時,本約即終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保險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齡的計算及錯誤處
第廿四條:
被保險人的保險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
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定辦
一、投保時真實保險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因保險齡的錯誤而致保險額之倍改變者依真實保險齡調整保險額之
8
因被保險人保險齡錯誤致年金給付開始日改變者本公司得依真實保險齡調整
年金給付開始日並通知要保人。
因保險齡的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
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一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
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因保險齡的錯誤而致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扣還。
前項第一款或第四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或退
年金差額,其息按財政部核定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廿五條:
約「約定期滿保險」及「遞延期滿保險」的受人為要保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
約「生命垂危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年金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被保險人身故前,得指定或變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
身故保險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保險單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
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人的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
負責任。
身故保險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保險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廿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
保人。
【時效】
第廿七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八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
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9
【管轄法院】
第廿九條: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卅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以後,於每一保單年度,本公司按以下之紅計算公式計
算保險單紅
「該保單年度台灣銀第一銀、合庫與中央信託局四家庫局每月月初
(
每月
第一個營業日
)
牌告之兩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與計算年金金額之預
利率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計算。
每一保單年度末之紅併入年金一併給付。
明:
1.年度利不得為負值。
上述紅之分配比,現為百分之百,但本公司於特殊情形下,得報經財政部核
定採用其他值。
註:未保單紅計算公式修改時,將以修正後之保單紅計算公式計算紅
10
【附件一】 約定期投資組合表
約定期 投資組合
10
富達國際基 30%
10 期無息美國政府公債: 70%
15
富達國際基 40%
15 期無息美國政府公債: 60%
20
富達國際基 50%
20 期無息美國政府公債: 50%
註:
1清算之處
約所指定之基如發生清算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改採其他同性質
之基做為保單價值準備計算之標的要保人收到書面通知七日內未作反對之
意思表示者,視同以新選定之基,做為保單價值準備計算之標的。
要保人於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七日內辦解約者,扣除解約費用。
2當本約指定之基發生除息時本公司以扣除基配息的應納稅款部分後
其餘額以再投資方式處予分配。
11
【附件二】 保單價值準備計算公式
A:富達國際基 t 保單年度 k 日之損
B:與約定期同期之無息美國政府公債第 t 保單年度 k 日之損
C約附加費用(%)
365/)1( kt
j
+
:第 t 保單年度 k 日之保單價值準備計算利率
)(
365/)1(
TotalV
kt +
:第 t 保單年度 k 日之保單價值準備
)(
365/)1(
StockV
kt +
:第 t 保單年度 k 日富達國際基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
)(
365/)1(
BondV
kt +
:第 t 保單年度 k 日與約定期同期之無息美國政府公債部分的保單價
值準備
365...,2,1...2,1)()()(
365/)1(365/)1(365/)1(
==+=
+++
kandtforBondVStockVTotalV
ktktkt
,...3,2,1
365/365)1(365/0
==
++
tforVV
tt
(1) k 日為保單價值準備運用起始日之翌日或其後每月一日
1
)(
12/)()1()()1()(
365/)1()1(
365/)1()1(365/)1()1(365/)1()1(
365/)1(
×+×++×
=
+
+++
+
TotalV
CTotalVBBondVAStockV
j
kt
ktktkt
kt
(2) k 日非保單價值準備運用起始日之翌日或其後每月一日
1
)(
)1()()1()(
365/)1()1(
365/)1()1(365/)1()1(
365/)1(
+×++×
=
+
++
+
TotalV
BBondVAStockV
j
kt
ktkt
kt
註:本約終止時,除給付保險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並按日退還當月已
扣除未到期之約附加費用。
一:(正常情況之保單價值準備計算方式)
1. 投保日:民國 X Y Z
2. 約定期間:20
3. 計算時間:民國 X+3 Y Z
4. 約附加費用採用 5%(每
5. 約定期間 20 投資比重為富達國際基50與約定期同期之無息美國政
府公債-50
6. 保單價值準備投入約約定之投資標的後,其後之比重會隨著股票基
無息公債之投資績效而改變。以下為經過 3 後,當時之比重依然為富達
國際基50%,無息美國政府公債-50%時,當日『保單價值準備計算
利率』的計算範
12
富達國際基A 無息美國政府公債(B
X3 Y Z-1 日收盤價 )1(
23.13 40.51
X3 Y Z 日收盤價 )2(
23.50 40.61
投資損(Z-1 日至 Z )=
)1(
)1()2(
1.59965 0.24685
(1) Z 日為當月一日
%50658.012/%5%)24685.05.0%59965.15.0(
1
)(
)12/1(%5)(%)24685.01()(%)59965.11()(
365/03
365/03365/03365/03
365/13
=×+×=
××
+
×
+
+×
=
+
+++
+
   
TotalV
TotalVBondVStockV
j
(2) Z 日非當月一日
%92325.0%)24685.05.0%59965.15.0(
1
)(
%)24685.01()(%)59965.11()(
365/03
365/03365/03
365/13
=×+×=
+
×
+
+×
=
+
++
+
   
TotalV
BondVStockV
j
當日保單價值準備=前一日保單價值準備×(1+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計算
二:(除息前後之保單價值準備計算方式)
1. 投保日:民國 X Y Z
2. 約定期間:20
3. 富達國際基(A)除息時間民國 X+4 Y Z (每單位配息扣除應納稅款後
1 )
4. 約附加費用採用 5()
5. 約定期間 20 投資比重為富達國際基50%,與約定期同期之無息美國
政府公債-50
6. 保單價值準備投入約約定之投資標的後其後之比重會隨著股票基及無
息公債之投資績效而改變以下為經過 4 後,當時之比重依然為富達國際
50無息美國政府公債-50%時除息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計算
利率
』的計算範
富達國際基(A) 無息美國政府公債(B)
X4 Y Z-1 日收盤價
23.50 40.61
X4 Y Z 日收盤價
22.62 40.81
投資損(Z-1 日至 Z )
0.51064% 0.49249%
*除息當日富達國際基(A)之投資收
=(除息當日收盤價+配息額扣除應納稅款)/除息前一日收盤價-1
=(22.62+1)/23.5-1=0.51064%
13
* 除息當日保單價值準備計算利率
(1) Z 日(除息當日)為當月一日
%08490.012/%5%)49249.05.0%51064.05.0(
1
)(
)12/1(%5)(%)49249.01()(%)51064.01()(
365/04
365/04365/04365/04
365/14
=×+×=
××
+
×
+
+×
=
+
+++
+
   
TotalV
TotalVBondVStockV
j
(2) Z 日(除息當日)非當月一日
%50157.0%)49249.05.0%51064.05.0(
1
)(
%)49249.01()(%)51064.01()(
365/04
365/04365/04
365/14
=×+×=
+
×
+
+×
=
+
++
+
   
TotalV
BondVStockV
j
除息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1+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
利率)
除息次一日(X+4 Y Z+1 )之保單價值準備同正常情況之保單價值準備
算公式處
14
【附件三】 約所有費用一覽表
現時本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一、約附加費用為保單價值準備 3.25%
二、投資標的之投資費用:
()
公司
於計算基
值時已先扣除
之費用
富達國際基 1.5%
三、解約費用表
解約費用
保單經過年度數 解約費用
未滿一
4.0%
滿一至未滿二
3.6%
滿二至未滿三
3.2%
滿三至未滿四
2.8%
滿四至未滿五
2.4%
滿五至未滿六年
2.0%
滿六年至未滿七
1.6%
滿七至未滿八
1.2%
滿八至未滿九
0.8%
滿九至未滿十
0.4%
滿十以上
0%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
×
解約費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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