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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富利變額年金保險(甲型)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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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光人壽富利變額年金保險(甲型)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約定期滿保險金、遞延期滿保險金、年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卅條約定計算應分配保險單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保險單相關規範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
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本公司不保證給付金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91.06.24 台財保字第 0910705799 號函核准
91.07.09 新壽綜企字第 0035 號函核備修訂
91.10.14 台財保字第 0910710105 號函核准
93.09.06 金管保二字第 09302015880 號函核准
94.12.30 新壽商開字第 0122 號函核備
95.08.02 新壽商開字第 0094 號函核備
96.08.31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訂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條:
一、本契約所稱「約定期」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特定期間。約定期共分為十年、
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一約定期,並載於保險單,約定期期滿前不得更改。
第一約定期起算日,為本契約生效日。第二及以後各次約定期起算日,以前一約定
期期滿次日作為下一約定期起算日。
本契約所稱「營業日」係指台灣地區銀行之營業日唯涉及基金保管銀行之情事者,
兼指該銀行之營業日。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
之次月第一個營業日。
四、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第八條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以美金計價之金
額。
本契約所稱「保證本金」於第一約定期係指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於第二及以後各次約定期係指前次約定期期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每
一約定期期滿前,如有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時,則保證本金應依申請減少之金
額佔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例減少之。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公式」(如附件一附件二)係指綜合下列四因素,
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方式:
2
1、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至遞延期間屆滿日止之期間內,要保人所選擇之基
金投資組合。
2、與約定期同期之無息美國政府公債。
3、要保人所選擇的約定期。
4、計算期間內,契約附加費用。
本契約所指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新增或減少投資標的。
要保人收到書面通知七日內未作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視同以本公司變更後之投資標
的,做為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之標的。
要保人於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七日內辦理解約者,不扣除解約費用。
基金投資組合變更,如附件一之註(4)說明。
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公式中每次扣除之費用比率。
(每年最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5%為上限)
八、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每一約定期之保證本金。但於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
始日前,則指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計得之金額。
九、本契約所稱「生命垂危」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
醫師根據醫院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依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
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但不包括被保險人其生命垂危的原因為本契約條款除外
責任所列各項目之發生原因。如本公司指定醫師與被保險人之醫師診斷有不一致
時,本公司得轉請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教學醫院之醫師認定之,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十、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醫療設備之公
立、教學或本公司指定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
類似之醫療處所。
十一、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
證給付年金之期間。共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並載於保險單。
十二、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
額。
十三、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
取之年金金額。
十四、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開始給付日的前一日。
十五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十六、本契約所稱「利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更上
述利率參考機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與還款、
年金之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但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與通知以美金為貨幣單位。
3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保險費而被
保險人身故時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
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
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
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內將通知解除契約之次二營業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
予要保人。
【匯率計算】
本公司於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根據前一營業日之利率參考機構的收盤美金賣出
匯率平均值,將保險費加計利息之值轉換為等值美金。
本公司於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後給付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年金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遞延期間內保險單借款或各項保險金時,根據應給付日之利率參考機
構收盤美金買入匯率平均值,將應給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4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以前:
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保險費以即期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根據繳
費當月利率參考機構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要保人所
繳之保險費以日單利加計利息。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
本公司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將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轉換成以美金計價之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之翌日及以後:
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依「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公式」所計得之金額後,扣除
要保人依第十五條申請致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之金額。但若要保人於第一約定期期
滿後,依條款規定選擇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者,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計算公式」中所採之利率則為當時利率參考機構之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
美金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各次約定期期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下列金額較高者:
一、依前項計算所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保證本金。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
金、保險單借款本利和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異動。
【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前發生身故或符合生命垂危之情形者,本公司依
據死亡日或生命垂危診斷確定日當時按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計算所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以後且在遞延期間內發生身故或符合生命垂危之
情形者,本公司依下列兩項金額之總和給付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之X倍,X倍之數值,係指以本契約生效日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所
約定之給付倍數,如下:
1、保險年齡
45
歲(含)以下者:
1
倍。
2、保險年齡
46
50
歲者:
0.75
倍。
3、保險年齡
51
55
歲者:
0.5
倍。
4、保險年齡
56
60
歲者:
0.25
倍。
二、申領文件送達之次二營業日為準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受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已超過第二十七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當時次
二營業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即行終止。
【約定期滿選擇權】
5
第十條:
各次約定期期滿前有下列二種選擇該選擇權需於約定期期滿之十日前將書面通知送
達本公司者才生效力:
一、申領約定期滿保險金:要保人得選擇一次領回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本保險金
一經給付,本契約即行終止。
重新約定另一約定期要保人亦得於本約定期期滿前與本公司重新約定另一約定期,
新約定期之保證本金為本次約定期期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但前項第二款若新約定期起算日至年金開始給付日之期間未滿十年時有下列二種選擇
1、儲存生息:保單價值準備金依計算當時利率參考機構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美
金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加計利息至年金開始給付日之前一日止。但用以計算
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之保險金額為本次約定期期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依照本次約定期所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公式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但無保證
本金但用以計算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之保險金額為本次約定期期滿日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如逾期未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約定期滿選擇權時本公司以第一項第一款方式處理
【遞延期滿選擇權】
第十一條:
本契約遞延期間期滿之三十日前,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可選擇在遞延期間期滿時,申領遞延期滿保險金,此金額為遞延期滿時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
上述遞延期間期滿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要保人未作第二項選擇時,本公司將按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
要保人選擇申領遞延期滿保險金者,本公司於遞延期間期滿前收到書面通知才生效。
遞延期滿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十二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保險年齡五十歲至保險年齡七十歲間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
付開始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歲之保
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九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
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九十日後之保單週年日,且須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五十
歲至七十歲間的保單週年日。
本公司應於年金開始給付日的二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此年金給付通知內
容,係以計算至年金開始給付日之前一個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的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估算。
年金之給付一律採帳戶自動轉帳的方式。
6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十三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可領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遞延期間期滿日當時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依第七條規定之匯率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後
)
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
額。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六萬元時,本公司改採遞延
期間期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於
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轉換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四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解約費用係按本公司報主管
機關核定方式計算如附件三。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但用以計算解約金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以收到要保人通知後之次二營業日為準。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內,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其計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十三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五條:
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
金,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美金一百元且減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
於美金六百元。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減少部份之解約金計算為申請減少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如附件三)後之餘額。
【身故或生命垂危的通知與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六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或生命垂危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或生命垂危若發生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日前,本公司依
第九條規定給付「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
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於收齊第十八條規定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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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
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九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生命垂危保險金」時,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診斷證明書。(申請生命垂危保險金時)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申請身故保險金時)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約定期滿保險金或遞延期滿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要保人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申領「約定期滿保險金」或「遞延期滿保險金」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年金的申領】
第廿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之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仍生存
之文件。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申請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
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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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廿一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身故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
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故意致成生命垂危。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或故意致成生命垂危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生命垂危。
前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二
營業日之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
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則將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廿二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換算成等值
新台幣後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
第廿三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以當時匯率換算為等值美金
第一次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以當時匯率換算為等值美金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
力即行停止。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七日內償還全部借款本息,本契約將於償還全
部借款本息之翌日起自動恢復效力;逾期未償還全部借款本息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處理】
第廿四條: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
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
定辦理。
一、投保時真實保險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因保險年齡的錯誤,而致保險金額之倍數改變者,依真實保險年齡調整保險金額之
倍數。
9
三、因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錯誤致年金給付開始日改變者,本公司得依真實保險年齡調整
其年金給付開始日並通知要保人。
四、因保險年齡的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
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一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
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五、因保險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扣還。
前項第一款或第四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或退還
年金差額,其利息按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廿五條:
本契約「約定期滿保險金」及「遞延期滿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要保人本人,本公司不受
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契約「生命垂危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被保險人身故前,得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保險單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
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的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
不負責任。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廿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
保人。
【時效】
第廿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八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
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10
【管轄法院】
第廿九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卅條:
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以後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本公司按以下之紅利計算公式計算
保險單紅利。
「該保單年度利率參考機構每月月初
(
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
牌告之兩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
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與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
算。
每一保單年度末之紅利併入年金一併給付。
說明:
1.年度紅利不得為負值。
2.上述紅利之分配比率,現行為百分之百,但本公司於特殊情形下,得報經主管機關
核定採用其他數值。
註:未來保單紅利計算公式修改時,將以修正後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計算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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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富利變額年金保險(甲型) 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七
條之批註條款
93.09.06 金管保二字第 09302015880 號函核准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新光人壽富利變額年金保險(甲型)自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生效之保險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條: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或生命垂危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年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
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條: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
受益人。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條: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數個保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
保險人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12
【附件一】 約定期投資組合表
約定期 投資組合
10
基金投資組合: 30%
10 年期無息美國政府公債: 70%
15
基金投資組合: 40%
15 年期無息美國政府公債: 60%
20
基金投資組合: 50%
20 年期無息美國政府公債: 50%
註:
1 基金清算之處理:
本契約所指定之基金如發生清算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改採其他同性質
之基金做為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之標的。要保人收到書面通知七日內未作反對之
意思表示者,視同以新選定之基金,做為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之標的。
要保人於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七日內辦理解約者,不扣除解約費用。
2 當本契約指定之基金發生除息時,本公司以扣除基金配息的應納稅款部分後,將
其餘額以再投資方式處理,不予分配。
3 基金投資組合係依要保人於要保書選擇之投資組合分配比例建立。
4 要保人得於保單周年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基金投資組
合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比例,本公司自下一保單年度起依重新建立之基金投資組
合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
13
【附件二】 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公式
A
i
:第 i 檔基金第 t 保單年度第 k 日之損益
B:與約定期同期之無息美國政府公債第 t 保單年度第 k 日之損益
C:契約附加費用率(%)
h:要保人選擇之基金檔數
365/)1( kt
j
+
:第 t 保單年度第 k 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利率
)(
365/)1(
TotalV
kt +
:第 t 保單年度第 k 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365/)1( ikt
StockV
+
:第 t 保單年度第 k 日第 i 檔基金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365/)1(
BondV
kt +
:第 t 保單年度第 k 日與約定期同期之無息美國政府公債部分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
365...,2,1...2,1)()()(
365/)1(
1
365/)1(365/)1(
==+=
+
=
++
kandtforBondVStockVTotalV
kt
h
i
iktkt
,...3,2,1
365/365)1(365/0
==
++
tforVV
tt
(1)若第 k 日為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之翌日或其後每月一日
1
)(
12/)()1()()1()(
365/)1()1(
365/)1()1(365/)1()1(
1
365/)1()1(
365/)1(
×+×++×
=
+
++
=
+
+
TotalV
CTotalVBBondVAStockV
j
kt
ktkt
h
i
iikt
kt
(2)若第 k 日非保單價值準備金運用起始日之翌日或其後每月一日
1
)(
)1()()1()(
365/)1()1(
365/)1()1(
1
365/)1()1(
365/)1(
+×++×
=
+
+
=
+
+
TotalV
BBondVAStockV
j
kt
kt
h
i
iikt
kt
註:本契約終止時,除給付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月已
扣除未到期之契約附加費用。
範例一:(正常情況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方式)
1. 投保日:民國 X Y Z
2. 約定期間:20
3. 計算時間:民國 X+3 Y Z
4. 契約附加費用率採用 5%(每年)
5. 約定期間 20 年投資比重為富達國際基金-50%,與約定期同期之無息美國政
府公債-50
6. 保單價值準備金投入契約約定之投資標的後其後之比重會隨著股票基金及無
息公債之投資績效而改變以下為經過 3 年後若當時之比重依然為富達國際
基金-50%,無息美國政府公債-50%時,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利率』
的計算範例:
14
富達國際基金(A 無息美國政府公債B
X3 Y Z-1 日收盤價 )1(
23.13 40.51
X3 Y Z 日收盤價 )2(
23.50 40.61
投資損益(Z-1 日至 Z )=
)1(
)1()2(
1.59965 0.24685
(1) Z 日為當月一日
%50658.012/%5%)24685.05.0%59965.15.0(
1
)(
)12/1(%5)(%)24685.01()(%)59965.11()(
365/03
365/03365/03365/03
365/13
=×+×=
××
+
×
+
+×
=
+
+++
+
   
TotalV
TotalVBondVStockV
j
(2) Z 日非當月一日
%92325.0%)24685.05.0%59965.15.0(
1
)(
%)24685.01()(%)59965.11()(
365/03
365/03365/03
365/13
=×+×=
+
×
+
+×
=
+
++
+
   
TotalV
BondVStockV
j
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前一日保單價值準備金×(1+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利率)
範例二:(除息前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方式)
1. 投保日:民國 X Y Z
2. 約定期間:20
3. 富達國際基金(A)除息時間:民國 X+4 Y Z (每單位配息扣除應納稅款後
1 )
4. 契約附加費用率採用 5(每年)
5. 約定期間 20 年投資比重為富達國際基金-50與約定期同期之無息美國政
府公債-50
6. 保單價值準備金投入契約約定之投資標的後,其後之比重會隨著股票基金及無
息公債之投資績效而改變。以下為經過 4 年後,若當時之比重依然為富達國際
基金-50%,無息美國政府公債-50%時,除息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利率』的計算範例:
富達國際基金(A 無息美國政府公債(B
X4 Y Z-1 日收盤價
23.50 40.61
X4 Y Z 日收盤價
22.62 40.81
投資損益(Z-1 日至 Z )
0.51064% 0.49249%
*除息當日富達國際基金 (A)之投資收益
=(除息當日收盤價+配息金額扣除應納稅款)/除息前一日收盤價-1
=(22.62+1)/23.5-1=0.51064%
除息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利率
(1) Z 日(除息當日)為當月一日
15
%08490.012/%5%)49249.05.0%51064.05.0(
1
)(
)12/1(%5)(%)49249.01()(%)51064.01()(
365/04
365/04365/04365/04
365/14
=×+×=
××
+
×
+
+×
=
+
+++
+
   
TotalV
TotalVBondVStockV
j
(2) Z 日(除息當日)非當月一日
%50157.0%)49249.05.0%51064.05.0(
1
)(
%)49249.01()(%)51064.01()(
365/04
365/04365/04
365/14
=×+×=
+×
=
+
++
+
   
TotalV
BondVStockV
j
除息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
算利率)
除息次一日(X+4 Y Z+1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同正常情況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公式處理
16
【附件三】 本契約所有費用一覽表
現時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一、契約附加費用率每年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3.25%
二、投資標的之投資費用:
基金種類
每年基金管理
(經理費)
每年基金保管費
富達國際基金 1.50%
本基金按月支付保管費用予保管機構,其計算方式主要參
考本基金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保管機構與
本基金依照盧森堡適用之市場費率,不時決定費用標準。
聯博新興市場成長基金 1.00%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0.65%
N/A(由基金淨值中扣除)
美林世界礦業基金 1.75%
美林世界能源基金 1.75%
美林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1.50%
保管人根據證券的估值收取逐日累計的年費加上交易費
用。年費範圍由年率 0.011% 0.608%,交易費用則由每
宗交易 13 美元至 157 美元。兩類費用的收費率會因應投
資國家,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因應資產類別而有變。詳情
請參照公開說明書。
iShares® 標準普爾小型
600 指數基金
總費用率:每年 0.20%
iShares® 標準普爾 500
指數基金
總費用率:每年 0.09%
iShares® 標準普爾歐洲
350 指數基金
總費用率:每年 0.60%
iShares® MSCI 日本指數
基金
總費用率:每年 0.59%
iShares® MSCI EAFE
數基金
總費用率:每年 0.35%
iShares® MSCI 新興市場
指數基金
總費用率:每年 0.75%
三、解約費用表
解約費用
保單經過年度數
解約費用率
未滿一年
4.0%
滿一年至未滿二年
3.6%
滿二年至未滿三年
3.2%
滿三年至未滿四年
2.8%
滿四年至未滿五年
2.4%
滿五年至未滿六年
2.0%
滿六年至未滿七年
1.6%
滿七年至未滿八年
1.2%
滿八年至未滿九年
0.8%
滿九年至未滿十年
0.4%
滿十年以
0%
解約費用
申請解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
×
解約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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