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新光人壽守護團體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守護團體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生效日起經過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1.個別被保險人續保者;2.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
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者。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0.08.01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216 號函備查
101.10.24 101.09.19金管保壽字第 10100062820 號函修正
102.03.01 102.01.10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103.05.01 103.01.22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4.08.04 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8.10.01 108.08.22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1743 號函修正
109.01.01 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或
配偶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之親父母養父母及同一戶籍內之繼父母
言。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存有合法婚姻關係之夫或妻而言。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之保險年齡二十五歲屆滿前之親子養子
女及同一戶籍內之繼子女而言。
本契約所稱「傷害」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有下列
情形之ㄧ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一、個別被保險人續保者。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遺傳性疾病之新生
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者。
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
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住院」是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頇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
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指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
當日)定之。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如僅係日間住院,不計入「住院日數」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
(5頁之1)
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第三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
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保險金給付金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
予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六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
付保險金。
第七條: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六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按其保險單
所載之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該被保險人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同一次
住院之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八條: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頇載明住、出院日期)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並得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九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
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
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十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5頁之2)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保險契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
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
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
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非因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消滅時應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就該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效力消滅時起按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付
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
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第十四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
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請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五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5頁之3)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
第二產程超過 2 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30 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
影確定者。
d.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迫阻塞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頇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
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
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5頁之4)
第二十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自承保之第一年度起,於每一保險年度終了時結算,依下列公式計算當年度紅利。
當年度紅利
1
)(
tttttt
DCPePK
以上公式中
t
K
:第
t
保險年度分紅率
t
P
:第
t
保險年度總保費
t
e
:第
t
保險年度總支出費用比率
t
C
r×
該公司團體第
t
保險年度實際理賠金額+
1
r
×
該公司團體第
t
保險年度
預期理賠金額其中
0r1
視該公司團體人數多寡及保費總額大小由本
公司決定。
1t
D
:第
t-1
保險年度止之歷年累虧損餘額(若
t-1
保險年度已有紅時,則
t-1
保險年度止之歷年累計虧損餘額改以
0
計算)
註:計算當年度紅利之數值為正值時,才給付當年度紅利,若當年度紅利之數值為負值時,
無紅利給付。
第二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
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第二十二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三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頁之5)
新光人壽守護團體健康保險
年繳總保險費率表
保險金額:100
年齡 男性 女性
0~4 185.301 164.393
5~9 42.793 37.322
10~14 23.436 17.075
15~19 50.206 35.826
20~24 78.441 68.479
25~29 74.847 118.276
30~34 101.990 161.358
35~39 152.359 155.122
40~44 200.698 162.820
45~49 223.894 184.294
50~54 246.719 198.968
55~59 287.193 227.429
60~64 374.255 292.845
65~69 480.951 378.769
70~74 670.704 520.808
75~79 970.426 744.823
80~84 1351.294 1064.381
85+ 1890.783 1594.534
半年繳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52
季 繳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262
月 繳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088

沒有「新光人壽守護團體健康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新光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