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第卅一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九條「滿期保險金」、第十一條「初
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第廿一條「嬰兒扶養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一般身故保險
金」、「意外身故保險金」、「孕婦身故保險金」及「一般全殘廢保險金」、「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孕婦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均改依原保險金額扣除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且不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要保
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
期保險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第卅二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
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
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卅三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卅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
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
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
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卅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嬰兒扶養保險金」的受益人,為第廿一條所指分娩出生之嬰兒,若為多胞胎時,則「嬰兒扶養
保險金」由分娩出生之嬰兒平均分配,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一般全殘廢保險金」、「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孕婦全殘廢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