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該等保單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超過新臺幣貳佰萬元者,本公司對該等保單之全部給
付責任改依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第廿八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廿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卅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
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無「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外,給付
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
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
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卅一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
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九條「滿期保險金」
、第十一條「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第廿一條「嬰兒扶養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
「一般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孕婦身故保險金」及「一般全殘廢保險金」、「意外全
殘廢保險金」、「孕婦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均改依原保險金額扣除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且不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
保險費」。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詳見保險
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
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
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
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
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卅二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
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卅三條:保險單紅利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卅四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
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
齡當日起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