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 頁,共 12 頁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樣本】
主要給付項目:1.住院日額保險金 2.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3.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4.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其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三十日之限
制:1.續保者;2.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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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30 新壽商開字第 1050000144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一) 續保者。
(二)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新生兒先
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者。
二、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五、 「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六、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
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七、 「住院日數」係指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
)定之。若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如僅係日間住(留)院,不計入「住院日數」。
八、 「住院醫療日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住院醫療日額」。
九、 「手術」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佈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
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不包含該支付標準其他部、
章或節內所列舉者。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項前
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十、 「附約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