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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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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_保單契約條款 1 頁,共 1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樣本】
主要給付項目:1.院日額保險金 2.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3.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4.重大手術醫療保險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其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三十日之限
制:1.續保者;2.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者。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5.06.30 新壽商開字第 1050000144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一) 續保者。
(二)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新生兒先
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者。
二、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五、 「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六、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
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七、 「住院日數」係指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
)定之。若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如僅係日間住(留)院,不計入「住院日數」。
八、 「住院醫療日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住院醫療日額」。
九、 「手術」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佈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
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不包含該支付標準其他部、
章或節內所列舉者。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項前
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十、 「附約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一
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_保單契約條款 2 頁,共 12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附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住
院醫療日額計算,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一、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十二、 「保單週年日」係指主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主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
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契約始期日為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日,以主契約
當年度保單末日為本附約保險期間的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者,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始日以本公司同意承保
且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期為準,以主契約當年度保單末日為本附約保險期間的終日。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
司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主契約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對
本附約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主契約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主契約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
司同意承保,且於本附約承保日起次一主契約保單週月日,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附約
保險成本時開始生效,本公司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六條: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公司依第九條約定扣
繳續保之附約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附約保
險成本,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時,要保人如不同意按續保當時本公司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時,本附約保險效力
自要保人提出申請後,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終止。
本附約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止。
第七條: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本附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主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
支付主契約之當月保險成本、主契約之保單管理費、主契約之帳戶管理費用及附約保險成本
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
催告要保人交付主契約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之附約保險成本。
第八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及第六條約定之續保期限屆滿前,申請復效
。但主契約停效後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_保單契約條款 3 頁,共 12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附約
保險成本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附約保險成本之扣繳方式
本公司每月計算附約保險成本,並依主契約約定,於主契約保單週月日由主契約保單帳戶價
值中扣繳之。
第十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
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
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十一條: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
倍乘以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之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二條: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
且已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
醫療保險金」。
第十三條: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
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
醫療保險金」。
第十四條: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
且已接受手術治療者,若手術項目符合附表二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除依第十二條約定給
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十七倍給付「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重大手術
醫療保險金」。
第十五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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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最高
以住院醫療日額之五十倍為限。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
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 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
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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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七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已扣繳之附約保險成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八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終止。
一、 要保人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終止本附約。
二、 被保險人身故。
三、 主契約終止。
前項第一款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本公
司並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附約保險成本予要保人。
本附約因第一項第二款約定終止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自身故確定日起溢繳之附約保
險成本予要保人。
本附約因第一項第三款情形發生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次一主契約保單週月日終止。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
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條: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_保單契約條款 6 頁,共 12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證明書或住院證明。
四、 申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或「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者
,須於醫療診斷證明書列明手術名稱及部位。若受益人為申領惡性腫瘤相關手術給付,
另須檢具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
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
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附約保險
成本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附約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附約保險成
本。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附約保險成本
與應繳附約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住院醫療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附約保險成本。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附約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附約保險成本或按
照所繳的附約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住院醫療日額。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附約保險成本。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附約保險成本
,其利息按當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三家公司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
之平均值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
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欠繳附約保險成本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附約保險成本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
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住院醫療日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療日額,但是減額後的住院醫療日額,不得
低於本附約最低承保住院醫療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八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減少住院醫療日額時,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約定已申領之
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將依減少後之住院醫療日額等比例調整之。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少住院醫療日額後,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日額將改以減額後
的住院醫療日額為準。
第二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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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七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_保單契約條款 8 頁,共 12
附表一
附約保險成本表如下:
住院醫療日額:一百元 附約保險成本(新臺幣元)
年齡 年齡 年齡
0 17.3 12.6 26 7.4 9.2 52 26.0 19.5
1 14.9 10.9 27 7.5 10.0 53 26.6 19.9
2 12.7 9.2 28 7.6 10.7 54 27.3 20.3
3 10.6 7.7 29 8.0 11.5 55 28.0 20.7
4 8.8 6.4 30 8.5 12.2 56 28.7 21.1
5 7.3 5.3 31 9.0 12.8 57 29.5 21.6
6 6.1 4.3 32 9.6 13.4 58 30.3 22.1
7 5.0 3.5 33 10.3 13.9 59 31.2 22.7
8 4.3 2.9 34 11.2 14.2 60 32.2 23.4
9 3.7 2.5 35 12.3 14.7 61 33.3 24.1
10 3.3 2.2 36 13.5 15.2 62 34.4 25.0
11 3.1 2.0 37 14.8 15.5 63 35.7 25.9
12 3.0 1.9 38 16.1 15.6 64 37.1 26.9
13 3.1 2.0 39 17.2 15.7 65 38.7 28.0
14 3.2 2.1 40 18.1 15.7 66 40.4 29.2
15 3.4 2.2 41 18.9 15.7 67 42.4 30.6
16 3.8 2.5 42 19.7 15.8 68 44.5 32.2
17 4.3 2.9 43 20.3 16.0 69 47.0 34.0
18 4.8 3.4 44 21.1 16.4 70 49.7 36.0
19 5.3 4.0 45 21.8 16.9 71 52.9 38.4
20 5.9 4.6 46 22.5 17.1 72 56.4 40.8
21 6.4 5.3 47 23.1 17.3 73 60.1 43.5
22 6.8 6.0 48 23.7 17.7 74 64.2 46.3
23 7.1 6.8 49 24.2 18.1 75 68.5 49.2
24 7.2 7.6 50 24.8 18.5 - - -
25 7.3 8.4 51 25.4 19.0 - - -
註:每月應扣繳之附約保險成本為住院醫療日額除以一百元後,再乘以上表對應之數值,前述附約保險成本須
再無條件捨去至新臺幣元。
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_保單契約條款 9 頁,共 12
附表二
重大手術項目表如下:
編號 部位 手術項目
1 皮膚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骨移植
2 皮膚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腸系膜移植
3 皮膚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小腸移植
4 皮膚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游離功能性肌瓣移植
5 乳房 乳癌根除術 雙側
6 呼吸器 全喉切除術同時併行頸部淋巴切除
7 循環器 心室動脈瘤之修補
8 循環器 心內膜墊缺陷之修補手術
9 循環器 心臟植入
10 循環器 心房-肺動脈迴路成形術(六歲以下)
11 循環器 心房-肺動脈迴路成形術(六歲以上)
12 循環器 兩個瓣膜換置
13 循環器 三個瓣膜換置
14 循環器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一條血管
15 循環器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二條血管
16 循環器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三條血管
17 循環器 腔靜脈回流右心房異常之修補手術
18 循環器 四合群症之修補(T.F
19 循環器 主動脈轉位症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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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部位 手術項目
20 循環器 肺臟移植 單肺
21 循環器 肺臟移植 雙肺,連續性或同時性
22 循環器 剝離性主動脈瘤斑氏術
23 造血與淋巴系統 惡性縱膈腔腫瘤切除
24 消化器 食道胃底吻合術
25 消化器 食道胃改道術
26 消化器 食道切除術
27 消化器 食道切除再造術
28 消化器 食道再造術 以胃管重建
29 消化器
複雜性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結清掃):癌症病期二期以
上(含)為複雜性
30 消化器 復原性直腸切除以及直腸、肛門吻合術
31 消化器 復原性大腸直腸切除迴腸儲存袋以及迴腸肛門吻合術
32 消化器
乙狀結腸及直腸切除後 Pull through 方法行結腸造袋及結
腸袋肛門吻合術
33 消化器 肝區域切除術 三區域
34 消化器 擴大右肝葉切除術
35 消化器 擴大左肝葉切除術
36 消化器 肝臟移植
37 消化器 Whipple 氏胰、十二指腸切除術
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_保單契約條款 11 頁,共 12
編號 部位 手術項目
38 消化器 Whipple 氏胰、十二指腸切除術 - 幽門保留式
39 尿、性器
膀胱全切除術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合併原位新膀胱重建
40 尿、性器
膀胱全切除術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及尿道全切除術合併
禁尿膀胱重建術
41 尿、性器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合併原位新膀胱
重建術
42 尿、性器
婦癌減積手術,手術範圍含:(BSO+omentectomy+ATH+
retroperitoneallymphadenectomy +radical dissection for
debulking
43 神經外科
腦瘤切除 Brain tumor I.C.T. /cephalocele 手術時間
4 小時以內
44 神經外科
腦瘤切除 Brain tumor I.C.T. /cephalocele 手術時間
48 小時
45 神經外科
腦瘤切除 Brain tumor I.C.T. /cephalocele 手術時間
8 小時以上
46 神經外科 脊椎腔內動靜脈畸型切除術 二節以內
47 神經外科 脊椎腔內動靜脈畸型切除術 超過二節
48 神經外科 癲癇症腦葉切除術
49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腦血管瘤:1.無病徵的
50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腦血管瘤:2.有病徵的
51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腦血管瘤:3.巨大的
52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動靜脈畸型1.小型1)表淺(
D2.5cm
53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動靜脈畸型1.小型2)深部(
D2.5cm
54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動靜脈畸型2.中型1)表淺(
2.5cmD5cm
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_保單契約條款 12 頁,共 12
編號 部位 手術項目
55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動靜脈畸型2.中型2)深部(
2.5cmD5cm
56 神經外科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動靜脈畸型大型(D6cm
57 神經外科 顱底瘤手術
58 聽器 聽神經腫瘍切除術(經耳的)
59 治療性先天殘缺手術 總膽管囊腫切除術,膽管迴腸吻合術
60 治療性先天殘缺手術 食道閉鎖及食道氣管瘻管手術
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附約保險成本表
住院醫療日額:一百元 附約保險成本(新臺幣元)
年齡 年齡 年齡
0 17.3 12.6 26 7.4 9.2 52 26.0 19.5
1 14.9 10.9 27 7.5 10.0 53 26.6 19.9
2 12.7 9.2 28 7.6 10.7 54 27.3 20.3
3 10.6 7.7 29 8.0 11.5 55 28.0 20.7
4 8.8 6.4 30 8.5 12.2 56 28.7 21.1
5 7.3 5.3 31 9.0 12.8 57 29.5 21.6
6 6.1 4.3 32 9.6 13.4 58 30.3 22.1
7 5.0 3.5 33 10.3 13.9 59 31.2 22.7
8 4.3 2.9 34 11.2 14.2 60 32.2 23.4
9 3.7 2.5 35 12.3 14.7 61 33.3 24.1
10 3.3 2.2 36 13.5 15.2 62 34.4 25.0
11 3.1 2.0 37 14.8 15.5 63 35.7 25.9
12 3.0 1.9 38 16.1 15.6 64 37.1 26.9
13 3.1 2.0 39 17.2 15.7 65 38.7 28.0
14 3.2 2.1 40 18.1 15.7 66 40.4 29.2
15 3.4 2.2 41 18.9 15.7 67 42.4 30.6
16 3.8 2.5 42 19.7 15.8 68 44.5 32.2
17 4.3 2.9 43 20.3 16.0 69 47.0 34.0
18 4.8 3.4 44 21.1 16.4 70 49.7 36.0
19 5.3 4.0 45 21.8 16.9 71 52.9 38.4
20 5.9 4.6 46 22.5 17.1 72 56.4 40.8
21 6.4 5.3 47 23.1 17.3 73 60.1 43.5
22 6.8 6.0 48 23.7 17.7 74 64.2 46.3
23 7.1 6.8 49 24.2 18.1 75 68.5 49.2
24 7.2 7.6 50 24.8 18.5 - - -
25 7.3 8.4 51 25.4 19.0 - - -
註:每月應扣繳之附約保險成本為住院醫療日額除以一百元後,再乘以上表對應之數值,前述附約保險成本須
再無條件捨去至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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