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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長福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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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HRBA/HRBB/HRBC/HRBD
富邦人壽長福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繳費期間內: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繳費期滿後: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實支實
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金選擇權的行使、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
金(定額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3.06.30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950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5.01.01 104.07.23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
106.08.07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2452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長福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
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參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並以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二、「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三、「疾病」:係指被保險人
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五、「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八、「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九、「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十、「精神疾病」:係指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第二百
九十號至第三百十九號所稱之疾病。前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
公佈者為準。
【附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
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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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主契約及所附加之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其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
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主契約及所附加附約之
險費總和)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
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附表一所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之百分之五十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滿後始出院者,就繳費期間屆滿後之住院日數,不適用
十三條之約定,本公司僅依前項約定計算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
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三十二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
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保險範圍: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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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在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
病房費用,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
間,本附約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一.五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
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
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在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
生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病房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金額,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
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高為一.五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
本條所稱病房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病房費。
二、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四、醫師診察費。
依據第一、二項計算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每日總和之金額超過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
費用保險金限額」時,其超過之金額得併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中計算,但最高以實際發生且依據
一、二項計算之醫師診察費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之和為限,且併入後之總額以第十二條約定之
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
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保險範圍: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師診斷
必須接受住院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
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支出手術費,給付住院手術費
保險金,但以不超過附表一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
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二「手術
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師
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實際支出手
費的百分之七十五金額,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附表一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
限額」乘以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
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
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
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
住院診療時,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在附表一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
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
四項各款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超過三十日者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改以附表一所列之「住
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除以三十再乘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以增加保障但最高以附表一所列之「每
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總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
受住院診療時,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以前二項計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
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四項各款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金額,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
金。
住院醫療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敷料,挾板及石膏整型費用,但不包括特別支架費用。
六、針劑,氧氣及其應用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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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尿液檢查費用。
(一)一般尿液檢查。
(二)特殊尿液檢查。
八、糞便檢查費用。
九、血液學檢查費用。
十、生化學檢查費用。
(一)一般生化學檢查。
(二)微量元素測定。
(三)血中藥物濃度測定。
(四)血中毒物濃度測定。
十一、輸血前檢查費用。
十二、免疫學檢查費用。
十三、細菌學與黴菌檢查費用。
十四、病毒學檢查費用。
十五、細胞學檢查費用。
十六、穿刺液採取液檢查費用。
十七、呼吸機能檢查費用。
十八、循環機能檢查費用。
十九、超音波檢查費用。
二十、神經系統檢查費用。
二十一、泌尿系統檢查費用。
二十二、耳鼻喉系統檢查費用。
二十三、眼部檢查費用。
二十四、負荷試驗費用。
二十五、病理組織檢查費用。
二十六、核子醫學檢查費用。
(一)造影。
(二)試管。
二十七、內視鏡檢查費用。
二十八、診斷穿刺費用。
二十九、過敏免疫檢查費用。
三十、X 光檢查費用。
(一)普通檢查。
(二)特殊造影檢查(電腦斷層攝映、核磁共振攝映等)
三十一、癌症(腫瘤)治療費用。
(一)放射線治療。
(二)化學治療。
三十二、注射技術費用。
三十三、復健治療費用。
(一)物理治療。
(二)職能治療。
(三)語言治療。
三十四、因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者,其辦理住院手續前的急診費用。
三十五、於住院診療前的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診療費用;被保險人於住院期
曾經接受手術者該次住院診療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診療費用。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選擇權的行使】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次住院僅得就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所約定
各項實支實付保險金,或本條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選擇一類申請給付。
被保險人因前項約定住院診療而選擇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者,其金額為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
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而選擇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住院醫
日額保險金計算基礎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原金額的一.五倍。提高給付之日數最
以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
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但第五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被保險人係住進慢性病房或慢性病醫院診療者,或係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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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的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十二日為限。
【保險範圍: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師診斷
必須接受門診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就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
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所實際支出之手術費,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附表一所
「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於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
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份經醫師診
必須接受門診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依實際支出手術費的百分之七十五,給付門
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附表一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附表二「手術名稱及
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於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
術時,按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
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保險範圍: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的給付(定額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心臟、肺臟或肝臟移
植,且已接受手術者,除依約定給付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各項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附表一所列「每
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之十倍,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胰臟、腎臟或造血
細胞移植,且已接受手術者,除依約定給付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各項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附表一所
「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之五倍,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
前二項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
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
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就同一部位器官接受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住院次數、日數之計算及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
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
保險金。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其裝設於保險期間內僅以一次為限,其費用以本附約所載被保險人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
額」之十倍金額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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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
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
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九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送達主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第二十條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 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
生效。
二、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八十歲時。
三、 被保險人身故時。
主契約終止或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除要保人亦同時辦理本附約之終止外,本附約仍持續
效至該期已繳續期保險費期滿後終止。惟本附約已繳費期滿者,本附約不因此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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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HRBA/HRBB/HRBC/HRBD
本附約已繳費期滿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附約。
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於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息一分的利率計算。本
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附約的繼續】
第二十一條 主契約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終止且本附約被保險人仍生存者,如要保人繼續繳交本附約續期保險費
者,本公司仍負本附約之保險責任,不適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約定。但依主契約約定本公司無給付保
險金責任者,不適用本條約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該
分保險金之受益人若主契約無身故保險金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若申請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及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者,應列明手術
稱及部位。(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上述相關之診斷書或證明文
件)
四、受益人係申領第十、十一、十二、十四條各項保險金者,需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醫療費
明細。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就
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解約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
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本附約保險金額,但是減少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
約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9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
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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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
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
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變更住所】
第三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一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續期保險費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附約有效期間,因理賠實際經驗率達到調整保費之標準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範圍有所改變
時,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重新核定本附約保險費費率,每次調整後之新費率以不超過原始投
保費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為限。本公司依核定之保險費費率調整續期保險費時,應於三個月前以書
面通知,續期保險費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按新核定之保險費費率重新計算。但本公司不得以被保險
人當時之身體狀況作為調整續期保險費之依據。如要保人不同意新費率者,於下一保單年度始日之
一個月前,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且本附約之各項醫療保險金於下一保單年度始日零時起,將依其
所繳保險費對應新費率之醫療保險金給付。
【批註】
第三十三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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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HRBA/HRBB/HRBC/HRBD
附表一:住院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
劃A 劃B 劃C 劃D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1,000 1,500 2,000 2,500
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30,000 41,250 45,000 48,75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66,198 84,252 102,306 102,306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總限額
150,198 225,252 300,306 375,306
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手 術 名 稱 手 術 名 稱
A、腹部和消化系統
剖腹探查術、結腸切開術........65%
腹膜腔膿瘍引流術...........68%
闌尾膿瘍切開引流術..........45%
闌尾切除術..............58%
總膽管切開或總膽管造口術,伴有無合併膽囊切
..................101%
膽囊切除術..............82%
膽囊切開術或膽囊切開引流術......74%
內視鏡:
肛門鏡,合併組織切片........4%
食道鏡,合併組織切片........ 23%
,合片.......... 22%
食道鏡及胃鏡,合併組織切...... 27%
經皮下穿剌,肝組織切片之病理檢查...9%
單純外傷性,肝臟傷口縫合....... 92%
胰病變割除..............110%
胰切除,伴胰管空腸造口術.......140%
胰切除Whipple 氏手術........ 220%
扁桃腺切除術,合併增殖腺切除術....27%
深部提肛肌、直腸附近或後直腸膿瘍切開引流
術................31%
小腸或大腸單一或多發病灶的單一剖腸切除
術.................92%
經由腹部與會陰的全直腸肛門切除術...155%
迷走神經切斷和幽門整形,併有無胃造口
術..................110%
剖腹探查術合併胃造口術及移除異物...78%
全胃切除術,伴小腸移植修復......200%
B、截肢和關節切斷
手指或大拇指任何單一關節截除術....25%
趾、蹠骨、跗骨關節截除術.......20%
踝關節截除術.............73%
腕部截除術..............53%
前臂截除術..............60%
小腿截除術..............80%
股骨截除術..............87%
肱骨截除術..............80%
髖部、骨盤腹部間截除術........330%
C、大腦、神經系統
顱骨鑽孔術,無合併其他後續手術....48%
顱骨鑽孔術合併顱內膿瘍或囊腫引流術135%
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復....195%
開顱術,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探查..230%
天幕上腦瘤切除術...........230%
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切除術......240%
頸椎或胸椎椎板切開合併脊管探查術...180%
椎板切開術:
因單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45%
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80%
因單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35%
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70%
D、脫臼
踝關節復位術.............17%
肘關節復位術.............17%
指骨、掌位術.............17%
顳、節復...........12%
膝蓋骨復位術.............17%
胸、鎖骨復位.............18%
距骨、跗骨、蹠骨復位術........13%
腕關節復位術.............17%
E、耳
針刺式鼓膜穿刺術...........9.5%
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切除........155%
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聽小骨重建術....175%
割除耳息肉..............5.5%
F、內分泌系統
甲狀腺舌咽部囊腫,切開和引流..... 4%
甲狀腺全切除術............97%
甲狀腺全或次全切除術合併頸部根除.185%
G、眼部
眼眶內容物全剜除術,合併義眼植入62%
表淺性結膜異物移除....... 1%
深埋性或結膜下、或鞏膜上異物移除. 3%
眼外肌創口修復.............22%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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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HRBA/HRBB/HRBC/HRBD
手 術 名 稱 手 術 名 稱
因青光眼而行鞏膜造瘻術及虹膜切除...78%
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術...78%
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110%
H、骨折指骨...............11%
掌骨.................16%
蹠骨.................15%
跗骨.................13%
橈骨.................29%
尺骨.................27%
尺骨和橈骨..............40%
腓骨.................25%
脛骨.................40%
脛骨和腓骨..............58%
肱骨.................33%
股骨.................53%
鎖骨.................18%
肩胛骨................19%
膝蓋骨................27%
肋骨.................10%
I、生殖系統
男性:
睪丸切除術.............35%
複雜性攝護腺切除,膿瘍外部引流術..80%
女性:
陰道黏膜活體組織切片病理檢查.... 4%
子宮頸切開、子宮頸切除、子宮頸截除.35%
診斷性子宮內膜擴刮術........27%
經腹腔子宮全體切除術........100%
經腹腔單一或多個子宮肌瘤摘除術...87%
單側或雙側輸卵管截斷........56%
單側、雙側、部份、全部輸卵管、卵巢切除
術.................71%
卵巢切除術,合併全網膜切除術....83%
經由腹腔行子宮切開移除葡萄胎....83%
以擴張和刮除術移除葡萄胎......37%
輸卵管性子宮外孕,由腹腔或陰道切
進.................83%
J、血液和淋巴系統
脾臟切除術..............100%
K、心臟和循環系統
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200%
心肌切除術..............250%
心肌梗塞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術...300%
單一瓣膜置換術............290%
二個瓣膜置換術............330%
三個瓣膜置換術............400%
L、呼吸系統
肺切除,伴胸廓整形術,或切除重建胸壁.180%
氣胸................. 7%
鼻息肉切除..............10%
部份或完全鼻甲切除..........13%
鼻竇切開...............26%
聲帶切除術..............105%
氣管和支氣管切開造口術........31%
M、皮膚、被膜、乳部
膿瘍:癰或節切開和引流或穿刺術....2.5%
皮膚及皮下組織惡性病灶,組織切片病理檢查
合併初縫合於 0.5 公分以下......11%
0.5~1 公分以下........... 16%
1~2 公分..............23%
囊腫第一次發炎或非發炎性病變切開和引
流..................2.5%
乳房切除:
單側完全切除............52%
雙側完全切除............65%
單側部份切除............39%
乳房根除術,含乳房組織、胸肌及腋窩下淋巴節摘
除..................120%
N、泌尿系統
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83%
腎截石術(結石移除)..........103%
腎切除含部份尿管切除.........115%
腎固定術:腎的固定或懸掛.......92%
膀胱切開或膀胱造口術伴電燒療法....83%
膀胱切開伴隨尿道導管插入.......63%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每單位
繳費年期
型別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66 11,795 9,710 17,340 14,280 23,240 19,045 27,875 22,755 9,875 8,075 14,540 11,890 19,480 15,860 23,435 19,010
67 12,760 10,465 18,755 15,390 25,135 20,525 30,135 24,505 10,555 8,600 15,540 12,665 20,820 16,890 25,035 20,235
68 14,000 11,440 20,570 16,815 27,570 22,425 33,030 26,755 11,405 9,255 16,785 13,625 22,490 18,175 27,030 21,755
69 15,640 12,730 22,975 18,705 30,800 24,945 36,865 29,740 12,490 10,095 18,375 14,855 24,620 19,810 29,565 23,695
70 17,935 14,530 26,330 21,340 35,300 28,465 42,210 33,895 13,920 11,200 20,470 16,475 27,435 21,975 32,910 26,260
71 21,340 17,210 31,315 25,265 41,985 33,695 50,145 40,075 15,900 12,735 23,365 18,720 31,320
24,970 37,525 29,800
72 27,000 21,665 39,590 31,780 53,095 42,390 63,315 50,340 18,850 15,020 27,685 22,070 37,115 29,435 44,405 35,080
73 38,290 30,550 56,095 44,785 75,245 59,735 89,570 70,800 23,745 18,810 34,840 27,620 46,720 36,840 55,800 43,825
74 72,020 57,130 105,405 83,665 141,430 111,600 167,990 131,970 33,455 26,345 49,045 38,645 65,780 51,550 78,400 61,185
75
────
62,415 48,835 91,385 71,550 122,610 95,440 145,755 112,965
註:
76歲滿期
HRBA HRBB HRBC HRBD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富邦人壽長福健康保險附約總保險費率表
75歲滿期
HRBA HRBB HRBC HR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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