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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長福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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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長福健康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長福健康保險附約富邦人壽長福健康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長福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繳費期間內
繳費期間內繳費期間內
繳費期間內: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繳費期滿後
繳費期滿繳費期滿
繳費期滿後: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實支實
實支實實支實
實支實
付)
))
)、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
(實支實付
實支實實支實
實支實付)
))
)、
、住院醫療日額保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金選擇權的行使
金選擇權的行使金選擇權的行使
金選擇權的行使、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實支實付
實支實實支實
實支實付)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
(定額給付
定額給定額給
定額給付)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3.06.30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950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長福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
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參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並以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二、「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三、「疾病」:係指被保險人
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五、「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八、「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九、「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十、「精神疾病」:係指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第二百
九十號至第三百十九號所稱之疾病。前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
公佈者為準。
【附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約定使本附要保意思
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要保人保險;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保險。但附約撤銷生效前,生保險事故者,未撤銷,本公司應依本附約約
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保險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保險責任,並應發保險單作為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保前,當於第一期保金額,其應之保險責任,以同保時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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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以後保險交付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應照主契約所載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收取,交付本公司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到期未時,年
者,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限期間;月季繳者,則不催告,自保險單所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或其他交付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者,本公司於知悉項約定受領
保險時,應催告要保交付保險,自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者,本附約自期間翌日起停止效力。如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費寬期間終了以書面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超過限期間
交付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備金如有保險單款者扣除款本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契約及所附加之附約應保險及利,使其續有效。但要保人得於墊繳日前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的自動墊繳保險的利,自限期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時本公司公之保險單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之日起,未已逾一年而經償付者,本公司得其利墊繳行計
前項每次墊保險的本,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及本保單
價值備金餘額。本保單價值備金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包含主契約及所附加附約之保
費總和)且經催告達後三十日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主契停止力時,本附約效同時。本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日起二年內,申
效。但保險期間滿後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效者,本附約不得申請效。
要保人於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保險費扣除停期間的險保
後之及按本公司當時公之保險單款利計算之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效力。
要保人於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度有重大更已拒絕承度者,本公司得拒絕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明,或於收齊可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申請效者,同項後或第四項之情形外,交齊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效者,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款本與墊繳保險及其,其未餘額合不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可借金額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滿時,本附約效終止,本附約若累達有保價值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或變契約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備金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保險給付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附表一所
「每日病房用保險之百分之五十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院及入院當日給付
住院醫療日保險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繳費期滿後院者,就繳費滿後之住院日數,不用第
十三條之約定,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計算給付住院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同院之住院醫療日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
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住院醫療保險
實際給付院日數,最高僅以三十二日為限。如被保險人院後,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
診療時,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保險範圍:每日病房用保險給付(付)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對象身於醫院接
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在附表一所「每日病房用保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對象應自負擔及不全民健康保險付範圍之第三項款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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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用,按日每日病用保險。被保險人係住病房診療者,在病房住院診療期
間,本附約附表一之「每日病房用保險提高為一,但提高之日數以七日為
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分於醫院接
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在附表一所「每日病房用保險」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
生第三項款實際支出病房用的百分之七十金額,按日給付每日病房用保險被保險人係住
病房診療者,在加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附表一所「每日病房用保
為一,但提高之日數最七日為限。
本條所稱病房用係指列各
一、病房
二、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
四、醫師診察費
第一、二項計算之第三款實際支出之病用每日總和超過附表一所之「每日病房
用保險」時,其超過之金額入住院醫療用保中計算,但最以實際發生且依
一、二項計算之醫師診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限,且入後之總額以第十二條約定之住
院醫療用保險為限。
被保險人同院之每日病房用保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
險人院後,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保險範圍:住院手用保險給付(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對象身分經醫師診
必須接受住院手,且接受手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
保險規定其保險應自行負擔及不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之實際支出術費給付住院手
保險,但以不超過附表一之「每術費用保險附表二「手名稱用表」中
所載項百得之數為限。被保險人同住院期間接受時,其項住院手術費
用保險算。但同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時,按附表二「手
稱及用表」中所載百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分經醫師診
斷必須接受住院手,且接受,每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實際支出
的百分之七十五金額住院手用保,但以不超過附表一所之「每用保險
附表二「手稱及用表」中所項百分所得之數為限。被保險人同住院期
間接受時,其項住院手術費保險應分計算。但同一中於同一手術位
受二項器官,按附表二「名稱及用表」中所載百分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不在附表二「手名稱及用表」所載項內時,由本公司被保險
議比表內的手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用保險給付(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對象身分於醫院接
住院診療時,同一住院期間,本公司在附表一所之「住院醫療用保險」內,按被保險人
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第
四項款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用,給付院醫療保險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同住院超過三十日者住院醫療用保險額改以附表一所「住
院醫療用保險以三十再乘以實際住院數計算以加保但最以附表一「每
住院醫療用保險」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分於醫院接
受住院診療時,同住院期間,本公司以前二項計算之「住院醫療保險」內,按被保險
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四項款實際住院醫療用的百分之七十五金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
住院醫療用係指下用:
一、醫師指示用
二、血液
三、明文
四、來醫院之救護車
五、敷料挾板石膏整型費用,但不包括特別支架費用。
六、針劑氧氣及其應用之用。
七、尿液查費用。
般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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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尿液
八、糞便查費用。
九、血液學查費用。
十、生化學查費用。
化學
)微量元素測定。
)血藥物濃定。
)血毒物濃定。
十一、輸血前檢查費
十二、免疫學查費
十三、細菌學與黴菌查費用。
十四、病毒學查費
十五、細胞學查費
十六、穿刺液採查費用。
十七、呼吸查費用。
十八、循環查費用。
十九、超音波查費
二十、神經系統查費用。
二十一、泌尿系統用。
二十二、耳鼻喉系統查費用。
二十三、部檢查費
二十四、負荷試驗費用。
二十五、病理組織用。
二十六、核用。
)造影
)試管。
二十七、內視鏡查費用。
二十八、診斷穿刺費
二十九、過敏免疫用。
三十、X 查費用。
)普通
)特殊造影查(電腦層攝映、核共振攝映等)
三十一、癌症(腫瘤)治療用。
)放射線治療。
)化學治療。
三十二、注射技術費
三十三、健治療
)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
)語言治療。
三十四、因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者,其辦理住院手續前用。
三十五、於住院診療前的一內及後一內,因同一事故之診療用;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
經接受手該次院診療前一內,及院後二內,因同一事故之診療用。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保險金選權的行使】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於同住院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所約
項實保險或本條約定之住院醫療日保險金選擇一類申請給付
被保險人因前項約定住院診療而選擇領住院醫療日保險者,其金額附表一所之「每日病房
用保險實際住院日數院及入院當給付住院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住病房診療選擇申領住院醫療日保險者,在加病房住院診療期間,住院醫療
保險計算之「每日病房保險提高金額提高給付之日數最
以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同院之住院醫療日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
險人院後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日不得計入住院醫療日數。但第五項
有約定者,其約定
被保險人係進慢病房或病醫院診療者,或係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
同一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的住院醫療日保險高給付日數以三十二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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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診手用保險給付(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對象身分經醫師診
必須接受診手,且接受手者,本公司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所實際支出之手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但以不超過附表一所
「每術費用保險附表二「手名稱用表」中所項百分所得之數限。
於同一次門診手中於同一術位置受二項器官時,按附表二「名稱及用表」中所
載百分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經醫師診斷
必須接受診手,且接受手者,本公司依實支出術費百分之七十五,給付
術費用保但以不超過附表一所之「術費保險以附表二「名稱
用表」中所百分得之數限。於同次門診手中於同一手位置接受二器官
時,按附表二「手名稱及用表」中所載百分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不在附表二「手名稱及用表」所載項內時,由本公司被保險
議比表內的手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保險範圍重大器官移植保險付(額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心臟肺臟肝臟
接受手依約定給付十條至第十二條項保險本公司按附表一所「每
術費用保險」之十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胰臟異體骨
髓移植,且接受手者,依約定給付十條至第十二條保險外,本公司按附表一所
「每術費用保險」之五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險
重大器官移植保險金就同一部器官接受移植以一為限。
【住院數、日數之計算及本附約有效期間滿後住院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起的,於院後十四日內再次
時,其保險金給付同一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給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滿後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給付
保險
【保險金給付之限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
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原因所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及自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防制法令所稱之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責任
一、、外。但為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限。
二、外
三、非因治療的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不在限。
設義眼鏡助聽或其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不在
於保險期間限,其以本附約所載被保險人投保「每日病用保
」之十倍金額為限。
五、健康檢、療靜養戒酒理或養老之非以接診治病人為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及其但下列情形不在限:
懷孕關疾病:
1.
2.葡萄胎
3.胎盤
4.胎盤早剝離
5.產大出血
6.
7.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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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礙優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內之親患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或分招致險或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
5.因被強制性誘姦法不得結婚而受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者:
1.產遲滯已進足引,但第一潛伏期過產婦14 時、初產婦
超過 20 或第一動期宮口超過 2 步擴張,或第二
2 胎頭無下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一者:
a.無收下,圖顯示每分 160 100 呈持者,
胎兒心跳低基礎每分 30 60 者。
b.胎兒頭皮酸度檢 PH 7.20 者。
3.胎頭骨盆稱係指下列情之一者:
a.胎頭大(胎兒 37 公分以上)
b.胎兒音波巨嬰胎兒 4000上)
c.骨盆狹窄骨盆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確定
者。
d.骨盆腔瘤(括子腫瘤宮頸引起產道壓迫阻塞盆腔
瘤)者。
4.胎不正。
5.多胞
6.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的死懷孕 24 胎兒體 560 上)
8.關疾病:
a.胎盤
b.
c.胎盤早
d.早破水 24 合併感染現
e.母體心肺病:
a心律,並附臟科專科醫師診斷明或剖腹產者。
b心臟科用之心肺功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明。
c,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明。
七、不、人或非以治療為的之避孕
告知本附約的
第十九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立本附約時,本公司要保書書面告知項應明,如有為隱匿
遺漏不為明,或為不實的明,足以減少本公司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本附約,
且無須還已收受之保保險事故發生後險的發生未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不在限。
前項解約權,自本公司有解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消滅或自本附約立後,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附約時,如要保人死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通知
送達主契約之故保險人。
【附約的終止
第二十條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終止
一、 要保人申終止附約時。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通知時,開始
生效。
二、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八十歲時。
三、 被保險人故時。
主契約終止或經申請變期定期保險時,要保人時辦理本附約之終止外,本附續有
效至已繳續期保險期滿後終止附約已繳費期滿者,本附約不因終止
本附約已繳費期滿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附約。
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約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於要保繳費累達有保單價值備金時,應於
接到通知一個月償付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其利按年一分的利計算。本附
年解約金額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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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的續】
第二 契約終止且本繳交
者,本公司仍負附約之保責任,不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約定。但依主契約約定本公司無
金責任者,不用本條約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二條保人、被保險人或受應於知悉本公司應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公司,並於通知
儘速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前項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於本公司之事由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人】
第二十三條 本附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
被保險人故時,如本附約保險或未給付則以主契故保之受
分保險之受主契約無故保險則以被保險人之法繼承人為部分保險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及應得保險用民法關規定。
【保險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受人申領本附約保險時,應檢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申請住院手術費用保險診手用保者,應明手
稱及保人或被保險為醫時,得為被保診斷明文
件)
四、受係申領第十、十一、十二、十四項保險者,檢附醫療用收正本及醫療
五、受人的
人申領保險時,本公司得被保險人的以檢必要時得經其同調閱保險
關資,其一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延展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之期限。
保險或未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公司給付項保險或解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包經本公司墊繳保險)或保險單
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抵款及扣除其應給付餘額
【保險金額減少
第二十六條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減少本附約保險金額,但減少後的保險不得於本
約最金額,其部分依第二十條附約終止之約理。
【保險單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七條保人保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備金,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款,可借金額
限為款當日保單備金90%,未償還款本,超過其保價值時,本附約效力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要保人款本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十日之日起停止
【不分保險單】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為不分保單,不參加利分配,並無給付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理】
第二十九條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保時,應被保險人的生年月日在要保書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年齡為者,本附約無效,其保險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者,本公司無息退還部分的保險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短,要保人得的保或按照所保險費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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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
HRBA/HRBB/ HRBC/HRBD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減少住院醫療保險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且其錯誤
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的保險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退還保險其利按「本公
司當時公之保險單款利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年利者取者計算。
【變住所】
第三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以書面通知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之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一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而消滅
【續期保險調
第三 附約實際調康保
時,本公司得請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本附約保險費率,每調後之新費率以不超過原始投
費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為限。本公司依核定之保險費率調續期保險時,應於三個月前以書
通知,續期保險一保單年日起按新核定之保費費率重計算。但本公司不得以被保險
人當時之狀況調續期保險之依如要保人不同意新者,於下一保單年度始日之
一個月前,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且本附約項醫療保險於下一保單年度始日零時起,依其
保險費對應新費率之醫療保險給付
【批註】
第三十三條附約內的變,或記載事項的,應經要保人公司面或其他約定式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批註書。
【管法院】
第三十四條本附約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外時,以本公司公司所在地地法院為第一法院。但不得者保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訴訟法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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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
HRBA/HRBB/ HRBC/HRBD
附表一:住院醫療保險 (實)
A B C D
每日病房用保險
1,000 1,500 2,000 2,500
術費用保險
30,000 41,250 45,000 48,750
住院醫療用保險
66,198 84,252 102,306 102,306
住院醫療用保險
150,198 225,252 300,306 375,306
附表二:手名稱及用表
名 稱 名 稱
A化系統
..65%
68%
45%
58%
合併囊切
...........101%
82%
..74%
視鏡
4%
合併組織.. 23%
合併組織切片 22%
合併組織 27%
穿9%
...... 92%
病變除............110%
胰切伴胰空腸......140%
胰切Whipple 術. 220%
27%
3 1 %
92%
經由的全腸肛術..155%
術...............110%
78%
胃切小腸移復.....200%
B
25%
..20%
73%
53%
60%
80%
87%
80%
盤腹除術.....330%
C大腦、神經系統
48%
鑽孔術合併135%
查術整復....195%
查..230%
腦瘤術........230%
或後顱窩腦瘤術......240%
術...180%
因單椎椎壓迫神經...
...................145%
椎椎壓迫神經...
...................180%
因單側腰椎椎壓迫神經...
...................135%
側腰椎椎壓迫神經...
...................170%
D
復位術..............17%
復位術..............17%
復位術.............17%
、下復位術...........12%
膝蓋復位術..............17%
復位術.............18%
復位術.........13%
復位術..............17%
E
針刺穿刺術...........9.5%
鼓室形術合併.......155%
鼓室形術合併小骨....175%
除耳..............5.5%
F、內分泌系統
4%
97%
全或除術合併185%
G
容物除術合併62%
性結膜異除........... 1%
深埋下、.. 3%
肌創復.............22%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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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
HRBA/HRBB/ HRBC/HRBD
名 稱 名 稱
光眼而行膜切...78%
膜性除術...78%
除術..........110%
H...............11%
.................16%
.................15%
.................13%
.................29%
.................27%
..............40%
.................25%
.................40%
..............58%
.................33%
.................53%
.................18%
肩胛................19%
膝蓋................27%
.................10%
I、生系統
睪丸除術.............35%
攝護外部引..80%
膜活體組織切片病理檢查.... 4%
宮頸切開、宮頸切宮頸除.35%
診斷膜擴........27%
腹腔體切除術........100%
腹腔單一或除術...87%
........56%
、部、全管、
術.................71%
卵巢除術合併膜切除術....83%
經由腹腔宮切葡萄胎....83%
擴張除術萄胎......37%
,由腹腔道切
進.................83%
J血液和淋巴系統
臟切除術..............100%
K心臟和循環系統
心臟切術和.........200%
除術..............250%
肌梗隔缺損修...300%
單一術............290%
二個術............330%
三個術............400%
L呼吸系統
肺切伴胸整形術,或除重180%
................. 7%
鼻息除..............10%
除..........13%
...............26%
帶切除術..............105%
和支氣術........31%
M、被
膿瘍穿刺術....2.5%
組織組織切片病理檢
合併初縫 0.5 公分以下......11%
0.5~1 公分以........... 16%
1~2 公分..............23%
第一或非發病變
..................2.5%
除............52%
除............65%
份切除............39%
除術腋窩淋巴節摘
除..................120%
N泌尿系統
腎周腎膿瘍.........83%
石術()..........103%
腎切含部尿.........115%
定或掛.......92%
膀胱開或膀胱療法...83%
膀胱尿.......63%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總保險費率表 每單位
商品名稱
型別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66 9,875 8,075 14,540 11,890 19,480 15,860 23,435 19,010
67 10,555 8,600 15,540 12,665 20,820 16,890 25,035 20,235
68 11,405 9,255 16,785 13,625 22,490 18,175 27,030 21,755
69 12,490 10,095 18,375 14,855 24,620 19,810 29,565 23,695
70 13,920 11,200 20,470 16,475 27,435 21,975 32,910 26,260
71 15,900 12,735 23,365 18,720 31,320 24,970 37,525 29,800
72 18,850 15,020 27,685 22,070 37,115 29,435 44,405 35,080
73 23,745 18,810 34,840 27,620 46,720 36,840 55,800 43,825
74 33,455 26,345 49,045 38,645 65,780 51,550 78,400 61,185
75 62,415 48,835 91,385 71,550 122,610 95,440 145,755 112,965
註: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富邦人壽長福健康保險附約
HRBA HRBB HRBC HR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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