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H1071026 4/31
商品代號:HSH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
以扣除。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住院
醫療日額保險金」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被保
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契約附表一所列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提高為原金額的一點五倍。但提高給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
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係住進慢性病房或於慢性病醫院診療,或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
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三十二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保險範圍: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
者,本公司在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
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
用,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
契約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一點五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
療者,本公司在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三項
各款實際支出病房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之金額,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
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契約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一
點五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
本條所稱病房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病房費。
二、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四、醫師診察費。
依據第一、二項計算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每日總和之金額超過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
費用保險金限額」時,其超過之金額得併入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中計算,但最高以實
際發生且依據第一、二項計算之「醫師診察費」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之和為限,且併入後之
總額以第十四條約定之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
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
或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在附表一所列之「住院
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各項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
給付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超過三十日者,其「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改以附表一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除以三十,再乘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以增加保障,但最高以附表一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總限額」為限。
前二項情形,被保險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或手術者,同一次住院
期間,本公司以前二項計算之「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
內所發生各項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之金額,給付住院醫療費用暨住
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包含下列各款費用: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