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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LTH 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連馨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
顧分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之身故保險給付,有可能於特定條件下小於年繳保險費總和,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
商品。】
【本商品免責期間為九十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5.11.14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3499 號函備查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11.27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7599 號函修正
109.07.01 依 108.12.30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9731 號函修正
109.09.01 依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110.07.26 富壽商精字第 1100001366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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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8809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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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六、「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復
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七、「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
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八、「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
項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
表診斷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脫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 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
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