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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
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
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
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
限。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進入加護病房住院治療時,本公司除
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二倍乘以其在加護病房所住日數,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
金」,但每次給付日數最高以十五日為限。
住院次數之計算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
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
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