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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花旗團體住院醫療給付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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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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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花旗團體住院醫給付保險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加護病房日額保險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患『疾病』所須負擔的保險給付責任,係自本約生效日、加保日起
持續有效三十日或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001號
備查文號:89.12.29台財保第0890712270號
修訂文號:90.09.04(90)富壽商發字第028號
92.01.15(92)富壽商發字第007號
93.01.06(93)富壽商發字第001號
96.12.28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及其家屬。
約所稱「家屬」是指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子
約所稱「配偶」是指被保險人於戶籍登記之夫或妻。
約所稱「子」是指0歲至二十三足歲之被保險人之親生子或養子
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左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士、農、工、商、漁、、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或盟所組成之
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加保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但續保件受三十日的限制。
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但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時,經正式辦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約保險期間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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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
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給付保險
保險費的計算
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額總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齡、
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住院日額保險之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時,本公司按保險額乘以
其實際住院日(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住院日額保險。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
限。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之給付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進入加護病房住院治時,本公司除
給付「住院日額保險外,並另按保險額之二倍乘以其在加護病房所住日,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
」,但每次給付日最高以十五日為限。
住院次之計算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
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十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
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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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
第十二條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
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終止。
約的終止
第十三條
約在被保險人少於五人,本公司得終止本約,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要保人得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約,並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
費後回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約權
第十四條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的原因終止本約或被保險人加本約滿個月後喪失本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
險人得於本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高於本
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額的個人健康保險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約當時之齡以標準體承保,
但被保險人的齡或職業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予承保。
的提供
第十五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
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
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
人申約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左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時,本公司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左事故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在此限。
二、非因治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在此限。
三、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在此限。
四、健康檢查,養或靜養。
五、懷孕、
產或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產,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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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經驗分紅
第十九條
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一。
第二十條
約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約的續保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時,得續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
住所變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四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五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
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二十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
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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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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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ttttt
EGG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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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R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
t
K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百分比
t
G :第 t 年度總保費收入
t
E :第 t 年度稅捐、政管等各項費用
t
θ
:第 t 年度保險給付
"
t
θ
:第 t 年度累積前 虧損
保險100元之繳總保費
單位:元
被保險人 齡層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0-14 50 153 50 153
<10 15-19 52 161 52 161
20-24 54 168 65 200
25-29 57 176 83 257
30-34 59 184 84 262
35-39 65 200 86 266
40-44 69 212 88 271
45-49 81 252 95 296
50-54 92 286 100 311
55-59 104 321 111 343
60-64 121 376 121 376
65+ 142 440 142 440
0-14 50 143 50 143
>=10 15-19 52 150 52 150
20-24 54 157 65 186
25-29 57 164 83 239
30-34 59 171 84 244
35-39 65 186 86 248
40-44 69 198 88 252
45-49 81 235 95 275
50-54 92 266 100 289
55-59 104 299 111 319
60-64 121 350 121 350
65+ 142 410 142 410
總保費
男性
投保時,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約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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