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GA11100101 10/25
商品代號:MGA1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
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各款之約定給付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要保人投
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
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再依下列約定給付各項大眾運輸工具意外
失能保險金。
1.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
外失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2.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
載之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
害事故(須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再按要
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公共建
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四、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
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計算所
得之金額給付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五、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
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
者,經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
險金」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申領本款保險金時,本公司不另行給付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失能如係附表三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者,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失
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
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依要保人所投保之計畫別及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所列之最高給付金額為限。但不
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
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附表三所
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等級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
同已給付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失能所致,得請領
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各該項失能
保險金之和,同第三項約定辦理。
【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二十五條及第
二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計算所應給付之保
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各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各項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二十五條及第
二十六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