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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新樂活人生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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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A1
富邦人壽新樂活人生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第九條、第三十五條)
(二)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十
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七條)
(三)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七條)
(四)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
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五)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七條)
(六)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七)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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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A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新樂活人生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重大傷病保險金、低侵襲性癌
症保險金、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一
般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公共
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保險金、公
共建築物火災意外殘廢保險金、電梯意外殘廢保險金、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
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
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3.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884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第 一 章 總 則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保障內容分四個計畫別,各計畫別之給付內容詳附表一,由要保人於要保書上擇一投保,並記
載於保單首頁,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不受理其變更,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投保計畫別負給付之
責。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本
契約續保時,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的限制。
二、「精神疾病」:係指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第二百
九十號至第三百十九號所稱之疾病。前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
公佈者為準。
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海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六、「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
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天數以
出境日起算一百八十天為限。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八、「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九、「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十、「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十一、「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均視為一次住院。但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
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十二、「乘客」:係指有購票行為並持有可得證明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票根或紀錄,且非該大眾運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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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之駕駛員、受僱服務人員或維修員等基於工作因素搭乘之人。
十三、「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前款乘客身分進入至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之期間。
十四、「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且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
班(航)次(含加班班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對大眾開放且提供旅客運送之交通運輸工具,
不包含出租僅供公私立特定機構、團體或個人專用之車輛、飛行器具或船舶。
十五、「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泛指空中飛行器且飛行高度可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但不包含空中纜車及從事休閒娛樂活動的商業型航空飛行器具。
十六、「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泛指在水上運行之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十七、「陸地大眾運輸工具」:泛指在陸上、地下或高架運行之陸地大眾運輸工具。
十八、「公共建築物」:係指不特定人得以隨時進出之建築物,但不包含集合住宅。
十九、「電梯」:係指設計專為載運人員之升降電梯(含電扶梯),但不包括貨梯、汽車升降梯、礦場或
任何營建工地升降機、其他升降器具及未經完工驗收之電梯。
二十、
「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
二十一、「低侵襲性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人體組織細胞
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並經醫院具有合格執照的病理專科
醫師對病理組織所作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且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
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
(二)皮膚癌症,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三)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四)在 RAI 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五)第一期膀胱癌。
(六)在 TNM 分期系統為 T1N0M0 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
(七)第一期前列腺癌。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在 DUKE 分期系統為 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十一)卵巢邊緣性癌症。
但若「低侵襲性癌症」有淋巴結或遠側器官轉移時視同「重大癌症」。
二十二、「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各目定義
之重大傷病項目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一)重大癌症:係指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癌症,所謂癌症係指人體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
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並經醫院具有合格執照的病理專科醫師對病理
組織所作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且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之疾病。
(二)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三)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
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
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四)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
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
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
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
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
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五)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係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六)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
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
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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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二十三、「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四 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七
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並由本公司交付所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
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為繳交續保契約保險費之寬限期。逾期未繳者,本契約依第八
條第二項約定終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六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但復效等待期間內第十七條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第十
八條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之危險保險費應予扣除。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七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無
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險期間的延長】
第 八 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為準,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
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續保保險費,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年齡、職業類別或是否已申
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或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
之。倘要保人未交付續保契約之第一期保險費,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契約最高可續保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七十五歲時之該保險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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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公司於
劫持事故終了前仍負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約定給付之責。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
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契約的終止】
第 九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如附表五。
本契約非因約定之健康險或傷害險保險事故而致效力終止時,不論是否已給付過保險金,本公司應退
還本契約健康險或傷害險部分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
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 二 章 壽 險
第 一 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
附表一所載之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分別符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者,本公司僅就其中一項給付保險金。
第 二 節 保險金的申領及除外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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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A1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章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第 三 章 健康險
第 一 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
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契約),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要保
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契約),本公司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之責任,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依下列各款約定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
所載之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一般住院醫療保
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
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九十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第一款約定給付
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
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三、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燒燙傷必須入住燒燙傷中心治療時,本公司除依第一款
約定給付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
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之日數給付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
住院之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入住之燒燙傷中心如係設置於醫院之加護中心(或病房)內,本公司不另行給付加護病
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出院、轉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轉入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第 二 節 保險金的申領及除外責任
【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本章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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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A1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如係申領住院醫療保險金者,須列明入出醫院、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
之日期。如係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或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者,應另檢具相關檢驗、病理檢驗報告,
接受外科手術者,其外科手術證明文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上述
相關之醫療診斷書、檢驗報告或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若由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後段之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尚須另行提供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
謄本。
受益人申領本章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及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章各項保險
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章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
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
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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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 四 章 傷害險
第 一 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
全身面積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
圍列於附表四),經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屆滿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
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於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接受治療者,本公司依下列各款約定給付各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一、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要保人投
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
當日)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前述被保險人同一次意外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
十五日。
被保險人因前述意外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
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
之一,乘以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定日數為上限。
前述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
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
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天
2掌骨、指骨 14 天
3蹠骨、趾骨 14 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天
5肋骨 20 天
6鎖骨 28 天
7橈骨或尺骨 28 天
8膝蓋骨 28 天
9肩胛骨 34 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天
12頭蓋骨 50 天
13臂骨 40 天
14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天
16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天
18股骨 50 天
19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大腿骨頸 60 天
二、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於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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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之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意外傷害加護
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住院已逾第一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住院醫
療保險金給付日數上限者,超過日數之住院期間,本公司亦不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
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出院或轉出加護病房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或轉入加護病房住院診療
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須進行門診手術者,本
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
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每次意外傷害得申領之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下列各款之約定給付意外
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
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
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再依下列約定給付各項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1.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
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2.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
載之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
害事故(須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並自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
對照附表一所載之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
身故保險金。
四、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電梯
意外身故保險金。
五、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
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
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海外意外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申領本款保險金時,本公司不另行給付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殘廢診
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各款之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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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準,按要保人投
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
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再依下列約定給付各項大眾運輸工具意外
殘廢保險金。
1.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
外殘廢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2.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
載之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
害事故(須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再按要
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殘廢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公共建
築物火災意外殘廢保險金。
四、電梯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
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電梯意外殘廢保險金計算所
得之金額給付電梯意外殘廢保險金。
五、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
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者,經醫師診斷確定,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
險金」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申領本款保險金時,本公司不另行給付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之殘廢如係附表三所列殘廢等級第一級者,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殘
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殘廢保
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依要保人所投保之計畫別及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所列之最高給付金額為限。但不
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
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符合附表三所
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等級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
同已給付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
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各該項殘廢
保險金之和,同第三項約定辦理。
【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意外殘廢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二十五條及第
二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計算所應給付之保
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各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各項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二十五條及第
二十六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第 二 節 保險金的申領、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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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意外醫療保險金之申領】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約定之各項意外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申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或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者,
另須額外列明入出醫院或加護病房之日期;申領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者,須列明手術
名稱、手術方式及部位;因骨折申領醫療保險金者,另須檢附載有被保險人姓名及拍攝時間之
骨折 X 光片。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上述相關之醫療診斷或證明
文件。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依前項約定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另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條 受益人申領第二十五條約定之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第二十六條約定之各項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傷害、住院、門診手術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
章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殘廢、住院、門診手術或重大燒燙
傷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傷害、住院、門診手術或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
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本章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 三 節 約定無效及通知義務
【本章約定的無效】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章約定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一至四類者為限。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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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
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費率差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
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費率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
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五至第六類或在拒保範圍內者,於本公司接到通知後本章約定即行終止,並按日
計算退還本章部分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二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
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職業類別為第五至第六類或在拒保範圍內者,本章約定即
行終止,如保險事故之發生非基於變更後之職業或職務者,本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但保險事故之
發生係基於變更後之職業或職務者,本公司按日計算退還本章部分未滿期保險費,且不負給付保險
金之責任。
第 五 章 其他事項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六條 本契約除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約定之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其他各項保險金的受
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不論
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本契約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約定之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或同時或先於
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三十七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八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或受益人有溢領保險金之情形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九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變更住所】
第四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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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四十二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三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另有約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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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A1
附表一
計畫別
保險金項目
計畫一 計畫二 計畫三 計畫四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50 萬 100 萬 200 萬 300 萬
完全殘廢保險金 50 萬 100 萬 200 萬 300 萬
重大傷病保險金 10 萬 20 萬 40 萬 60 萬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0.5 萬 1 萬 2 萬 3 萬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40 萬 40 萬 40 萬 80 萬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100 萬 100 萬 100 萬 200 萬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100 萬 100 萬 100 萬 200 萬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200 萬 200 萬 200 萬 400 萬
大眾運輸
工具意外
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
金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或「陸地大眾運輸工
具」
100 萬 100 萬 100 萬 200 萬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00 萬 100 萬 100 萬 200 萬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100 萬 100 萬 100 萬 200 萬
致成殘廢等級之一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2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一般意外
殘廢保險
金
最高給付金額 100 萬 100 萬 100 萬 200 萬
致成殘廢等級之一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2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海外意外
殘廢保險
金
最高給付金額 100 萬 100 萬 100 萬 200 萬
致成殘廢等
級之一
2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2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2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4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空中
大眾運
輸工具」
最高給付金
額
200 萬 200 萬 200 萬 400 萬
致成殘廢等
級之一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2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大眾運輸
工具意外
殘廢保險
金
「水上
大眾運
輸工具」
或「陸地
大眾運
輸工具」
最高給付金
額
100 萬 100 萬 100 萬 200 萬
致成殘廢等級之一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2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公共建築
物火災意
外殘廢保
險金
最高給付金額 100 萬 100 萬 100 萬 200 萬
樣
張
MGA11030501 15/24
商品代號:MGA1
致成殘廢等級之一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1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200 萬乘以附表三
所列給付比例
電梯意外
殘廢保險
金
最高給付金額 100 萬 100 萬 100 萬 200 萬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500 元/日 500 元/日 500 元/日 1,000 元/日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
金
500 元/日 500 元/日 500 元/日 1,000 元/日
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500 元/次 500 元/次 500 元/次 1,000 元/次
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 1,000 元/日 1,000 元/日 1,000 元/日 2,000 元/日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2,500 元/日 2,500 元/日 2,500 元/日 5,000 元/日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 2,500 元/日 2,500 元/日 2,500 元/日 5,000 元/日
樣
張
MGA11030501 16/24
商品代號:MGA1
附表二: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樣
張
MGA11030501 17/24
商品代號:MGA1
附表三: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
需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
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80%
1
神
經
神經障害
(註1)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
眼
視力障害
(註2)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3
耳
聽覺障害
(註3)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4
鼻
缺損及機能障
害(註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
口
咀嚼吞嚥及言
語機能障害(註
5)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
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
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胸腹部臟器機
能障害
(註6)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9 20%
6
胸
腹
部
臟
器
膀胱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7
軀
幹
脊柱運動障害
(註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上肢缺損障害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手指缺損障害
(註8)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
二指缺失者。
11 5%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
上
肢
上肢機能障害
(註9)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8 30%
樣
張
MGA11030501 18/24
商品代號:MGA1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手指機能障害
(註 1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
10 10%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下肢缺損障害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足趾缺損障害
(註 12)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3)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
下
肢
足趾機能障害
(註 14)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註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
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
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
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
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7)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
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
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
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
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
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
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樣
張
MGA11030501 19/24
商品代號:MGA1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
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
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
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
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註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
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
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註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6-2.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腎臟、副腎、輸
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
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7:
7-1.脊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
樣
張
MGA11030501 20/24
商品代號:MGA1
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
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
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註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
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註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
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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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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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MGA11030501 22/24
商品代號:MGA1
附表四 :「重大燒燙傷」係指依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一覽表中,中文疾病名稱定義第九項:燒燙傷
面積達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的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的百分之十;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
障礙者。
燒燙傷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下表:
範圍 國際疾病分類編
碼
分類項目 備註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
於全身的百分之二
十
941.2
942.2
943.2
944.2
945.2
946.2
臉、頭及頸之燒傷之水疱,表皮脫
落
軀幹燒傷之水疱,表皮脫落
上肢燒傷(腕及手除外)之水疱,
表皮脫落
腕及手之燒傷之水疱,表皮脫落
下肢燒傷之水疱,表皮脫落
多處燒傷,明示位置者之水疱,表
皮脫落
按國際疾病
分類標準,同
時須符合燒
燙傷面積大
於全身百分
之二十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
於全身的百分之十
948.1(1)
948.2(1-2)
948.3(1-3)
948.4(1-4)
948.5(1-5)
948.6(1-6)
948.7(1-7)
948.8(1-8)
948.9(1-9)
體表面積10~1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
面積10~1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20~2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
面積10~2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30~3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
面積10~3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40~4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
面積10~4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50~5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
面積10~5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60~6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
面積10~6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70~7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
面積10~7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80~8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
面積10~89%之三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90~99%之燒燙傷包含體表
面積10~99%之三度燒燙傷
國際疾病分
類編碼948分
類項目之第
五位分類
碼,係指三度
燒燙傷面積
所占體表面
積之百分
比,其有效數
字標示該分
類項目下方
括號內:
(1) 10~19%
(2) 20~29%
(3) 30~39%
(4) 40~49%
(5) 50~59%
(6) 60~69%
(7) 70~79%
(8) 80~89%
(9) 90~99%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
官功能障礙
940.0
940.1
940.2
940.3
940.4
940.5
941.5
眼瞼及眼周區之化學燒傷
眼瞼及眼周區之其他燒傷
角膜及結膜囊之鹼性化學燒傷
角膜及結膜囊之酸性化學燒傷
角膜及結膜囊之其他燒傷
引起眼球破裂或損壞之燒傷
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隨身體
部份損傷
按國際疾病
分類標準,同
時須合併五
官功能障礙
五官功能障礙表
一 一目失明(註 1)
二 永久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註 2)
三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3)
四 鼻缺損,且其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 4)
樣
張
MGA11030501 23/24
商品代號:MGA1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係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註 2.(1)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因火災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 3.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500,1000,2000,4000 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
程度分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時,其 1/6(a+2b+2c+d)的值在 80dB 以上
(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註 4.(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
樣
張
MGA11030501 24/24
商品代號:MGA1
附表五:短期費率表
年繳短期費率表:
期
間
12
個
月
11
個
月
10
個
月
9
個
月
8
個
月
7
個
月
6
個
月
5
個
月
4
個
月
3
個
月
2
個
月
1
個
月
1
日
對年繳
保費比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期
間
6
個
月
5
個
月
4
個
月
3
個
月
2
個
月
1
個
月
1
日
對半年繳
保 費 比
100% 90% 80% 65% 50% 30% 10%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期
間
3
個
月
2
個
月
1
個
月
1
日
對季繳
保費比
100% 85% 55% 20%
樣
張
富邦人壽新樂活人生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幣別/單位:新台幣/元)
年繳保費(職業等級 1 級)
計劃一 計劃二 計劃三 計劃四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5~19
2,491
2,000
2,716
2,202
3,405
2,588
5,256 4,271
20~24
2,748
2,296
3,119
2,474
3,983
3,149
6,577 5,376
25~29 3,012
2,877
3,368
3,103
4,698
3,627
6,855 6,589
30~34 3,096
3,025
3,970
3,599
5,695
4,619
9,529 8,280
35~39 3,179
3,170
4,217
3,986
6,293
5,529
10,506
9,355
40~44
4,085
3,728
5,692
5,046
8,946
7,529
14,640
11,996
45~49
4,783
4,445
7,171
6,640
11,947
9,985
19,115
16,127
50~54
6,235
5,765
9,854
7,641
17,093
12,738
26,945
22,394
55~59 8,123
7,473
13,120
10,047
23,115
17,222
36,789
28,437
60~64 10,949
10,087
18,278
14,598
32,766
26,277
50,895
41,329
65~69 15,552
14,947
25,367
20,881
46,781
39,341
73,088
60,631
70~74
22,023
21,081
36,887
31,314
67,779
59,532
104,914
91,759
75
28,438
27,342
46,457
40,645
88,014
78,235
134,655
119,993
年繳保費(職業等級 2 級)
計劃一 計劃二 計劃三 計劃四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5~19
2,905
2,414
3,130
2,616
3,819
3,002
5,807 4,822
20~24
3,162
2,710
3,533
2,888
4,397
3,563
7,128 5,927
25~29 3,426
3,291
3,782
3,517
5,112
4,041
7,406 7,140
30~34 3,510
3,439
4,384
4,013
6,109
5,033
10,080
8,831
35~39 3,593
3,584
4,631
4,400
6,707
5,943
11,057
9,906
40~44
4,499
4,142
6,106
5,460
9,360
7,943
15,191
12,547
45~49 5,197
4,859
7,585
7,054
12,361
10,399
19,666
16,678
50~54
6,649
6,179
10,268
8,055
17,507
13,152
27,496
22,945
55~59 8,537
7,887
13,534
10,461
23,529
17,636
37,340
28,988
60~64 11,363
10,501
18,692
15,012
33,180
26,691
51,446
41,880
65~69 15,966
15,361
25,781
21,295
47,195
39,755
73,639
61,182
70~74
22,437
21,495
37,301
31,728
68,193
59,946
105,465
92,310
75
28,852
27,756
46,871
41,059
88,428
78,649
135,206
120,544
年繳保費(職業等級 3 級)
計劃一 計劃二 計劃三 計劃四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5~19
3,241
2,750
3,466
2,952
4,155
3,338
6,407 5,422
20~24
3,498
3,046
3,869
3,224
4,733
3,899
7,728 6,527
25~29 3,762
3,627
4,118
3,853
5,448
4,377
8,006 7,740
30~34 3,846
3,775
4,720
4,349
6,445
5,369
10,680
9,431
35~39 3,929
3,920
4,967
4,736
7,043
6,279
11,657
10,506
40~44
4,835
4,478
6,442
5,796
9,696
8,279
15,791
13,147
45~49
5,533
5,195
7,921
7,390
12,697
10,735
20,266
17,278
50~54
6,985
6,515
10,604
8,391
17,843
13,488
28,096
23,545
55~59 8,873
8,223
13,870
10,797
23,865
17,972
37,940
29,588
60~64 11,699
10,837
19,028
15,348
33,516
27,027
52,046
42,480
65~69 16,302
15,697
26,117
21,631
47,531
40,091
74,239
61,782
70~74
22,773
21,831
37,637
32,064
68,529
60,282
106,065
92,910
75
29,188
28,092
47,207
41,395
88,764
78,985
135,806
121,144
年繳保費(職業等級 4 級)
計劃一 計劃二 計劃三 計劃四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5~19
5,022
4,531
5,247
4,733
5,936
5,119
8,206 7,221
20~24
5,279
4,827
5,650
5,005
6,514
5,680
9,527 8,326
25~29 5,543
5,408
5,899
5,634
7,229
6,158
9,805 9,539
30~34 5,627
5,556
6,501
6,130
8,226
7,150
12,479
11,230
35~39 5,710
5,701
6,748
6,517
8,824
8,060
13,456
12,305
40~44
6,616
6,259
8,223
7,577
11,477
10,060
17,590
14,946
45~49 7,314
6,976
9,702
9,171
14,478
12,516
22,065
19,077
50~54
8,766
8,296
12,385
10,172
19,624
15,269
29,895
25,344
55~59 10,654
10,004
15,651
12,578
25,646
19,753
39,739
31,387
60~64 13,480
12,618
20,809
17,129
35,297
28,808
53,845
44,279
65~69 18,083
17,478
27,898
23,412
49,312
41,872
76,038
63,581
70~74
24,554
23,612
39,418
33,845
70,310
62,063
107,864
94,709
75
30,969
29,873
48,988
43,176
90,545
80,766
137,605
122,943
可以投保「富邦人壽喜轉樂活終身健康保險 (XDP)」嗎?
對「富邦人壽喜轉樂活終身健康保險 (XDP)」有興趣,不過看起來好像這張保單只能拿來給舊壽險保單轉換用,但不能新投保,是嗎?
· 回應 3
對「臺銀人壽新樂活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HV)」有興趣...
對「臺銀人壽新樂活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HV)」有興趣...
· 回應 16
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10單位  終身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 定期健康保險附約計劃A請問小孩皮下囊腫門診手術切除,那可以申請理賠金額是多少,當天門診手術的收據,和回診拆線門診收據 有另外理賠嗎如果請醫生開去疤凝膠(自費)有算在理賠裡嗎
· 回應 6
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
「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想保額度100萬元主約搭配XWS5 額度限制額度要100萬請問搭配OLA6  額度有限制嗎??
· 回應 31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
· 回應 42
有關「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問題
對「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有興趣網站下方有寫其他意外事故(最高)2,000,000 元 其他意外事故 是指什麼?以及保單內提及「左列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搭乘陸上 或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公共建築物火災、電梯意外均尚未加計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金額」是指什麼意思?還想問富邦意外三寶 為什麼需要保到3個意外險呢?如果已有保失能險還需要再保ADE 嗎? ADE 主要是理賠什麼呢?
· 回應 3
富邦人壽樂實在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HAA)
對這張的門診手術有興趣,請問這張保險的實支啟動時間會因為太晚而不划算嗎?
· 回應 23
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請問這張保費為什麼這麼便宜
· 回應 22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想了解這張附約主約要用多少來搭配我有一張主約十萬的壽險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 +實支實付)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還能加這張嗎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對「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有興趣
· 回應 32
智齒理賠(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一下 關於智齒理賠(水平智齒,有縫合)我有投保 智齒理賠 看到裡面有門診手術的實支實付理賠除了掛號費300元,我有另外自付13600元(膠原蛋白、雷射)請問是否適合申請理賠?謝謝~
· 回應 11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被保險人:70歲女性Bmi正常無慢性病無疾病理賠記錄請問主約可搭配什麼最便宜?謝謝
· 回應 22
「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
本人41歲男對「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請問這張10年到期後是不是不保證續保了,以他的倍率是不是保到65歲前都還算划算另保誠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CUCR) 保誠人壽標靶守護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ACCNTR2) 這兩張保費也算便宜,若癌症一次金已經有300萬以上了,想額外補充癌症醫療這兩張推薦嗎
· 回應 22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主約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主約可以保什麼?
· 回應 28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主約可以保什麼最便宜? 被保險人 70歲女性無理賠記錄和慢性病Bmi正常
· 回應 23
對「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有興趣保險員說6/30以後投保就沒有實支實付的一些保障,問我要不要提升額度,原本有媽媽20年前幫我投保的(停售)安泰人壽住院醫療定期保險附約(87)(HSR) ,但保險員說若是更改新合約,舊的就會被取消了,這樣我有需要更改嗎?目前30多歲
· 回應 10
請問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 的保費
想請問各位保險專家,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 可以保障到80歲,那每一年繳費用是相同的嗎?還是每一年繳的保費是不同的?(例如:30 歲買的,那 35 歲的保費會跟 30 歲一樣嗎?這是我之前買的保單,但業務員已經離職了,我的印象又記不太清楚,所以想來請問一下各位保險大大,謝謝各位的解答。
· 回應 16
投保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問題
請問我已經有台新HX(1/8投保,目前還沒核保),現在想加保富邦的HSM,我的保險顧問說不行,請問各位有什麼建議嗎?謝謝。
· 回應 10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
最近在整理保單內容,想請問:如果已有三商的HSRS-計畫D、安聯的HMR1(保額2000)、安聯的YSR1(保額2500),考量到安聯可以用收據副本理賠,且安聯已有主約,會建議醫療實支實付及門診手術維持上面組合,或是都取消改保富邦的HSV3呢(主約預計用SDG10萬額度) ?
· 回應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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