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GA11090901 3/25
商品代號:MGA1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均視為一次住院。但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
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十二、「乘客」:係指有購票行為並持有可得證明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票根或紀錄,且非該大眾運輸工
具之駕駛員、受僱服務人員或維修員等基於工作因素搭乘之人。
十三、「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前款乘客身分進入至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之期間。
十四、「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且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
班(航)次(含加班班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對大眾開放且提供旅客運送之交通運輸工具,
不包含出租僅供公私立特定機構、團體或個人專用之車輛、飛行器具或船舶。
十五、「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泛指空中飛行器且飛行高度可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但不包含空中纜車及從事休閒娛樂活動的商業型航空飛行器具。
十六、「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泛指在水上運行之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十七、「陸地大眾運輸工具」:泛指在陸上、地下或高架運行之陸地大眾運輸工具。
十八、「公共建築物」:係指不特定人得以隨時進出之建築物,但不包含集合住宅。
十九、「電梯」:係指設計專為載運人員之升降電梯(含電扶梯),但不包括貨梯、汽車升降梯、礦場或
任何營建工地升降機、其他升降器具及未經完工驗收之電梯。
二十、「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
二十一、「低侵襲性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人體組織細胞
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並經醫院具有合格執照的病理專科
醫師對病理組織所作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且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
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
(二)皮膚癌症,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三)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四)在 RAI 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五)第一期膀胱癌。
(六)在 TNM 分期系統為 T1N0M0 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
(七)第一期前列腺癌。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在 DUKE 分期系統為 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十一)卵巢邊緣性癌症。
但若「低侵襲性癌症」有淋巴結或遠側器官轉移時視同「重大癌症」。
二十二、「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各目定義
之重大傷病項目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一)重大癌症:係指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癌症,所謂癌症係指人體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
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並經醫院具有合格執照的病理專科醫師對病理
組織所作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且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之疾病。
(二)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三)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
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
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四)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
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
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
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
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
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五)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係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六)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