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GA11070914 9/25
商品代號:MGA1
二、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於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
載之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意外傷害加護
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住院已逾第一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住院醫
療保險金給付日數上限者,超過日數之住院期間,本公司亦不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
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出院或轉出加護病房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或轉入加護病房住院診療
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須進行門診手術者,本
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
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每次意外傷害得申領之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下列各款之約定給付意外
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
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
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再依下列約定給付各項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1.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
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2.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
載之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
害事故(須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並自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
對照附表一所載之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
身故保險金。
四、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電梯
意外身故保險金。
五、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
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
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海外意外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申領本款保險金時,本公司不另行給付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
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各款之約定給付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