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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新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或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
擇一給付】
本商品之「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及「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需與本公司有特別約定方得
申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99.03.30 富壽商品字第 099010 號函備查
102.03.01 依 102.01.10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98.05.20 安泰精字第 980061 號函備查
98.11.24 富壽商品字第 098144 號函備查
101.10.25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831 號函備查
103.05.01 依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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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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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
自本契約生效日
(
或加保日
)
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的
疾病
。但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已持續有效三十日而續保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的限制。如被保險人
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所認定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篩
檢疾病者,亦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依法令取有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所載之人員,包括要保單位之員工、會員及其
眷屬。
本契約所稱「員工」係指要保單位所僱用領有薪金且實際從事勞務之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
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會員」係指歸屬要保單位且為該團體之會員。
本契約所稱「眷屬」係指員工或會員之父母、子女、配偶及其配偶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父母」係指員工或會員之父母,以及員工或會員配偶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配偶」係指員工或會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契約所稱「子女」係指未婚在學之員工或會員的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