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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門診費用最高以保險單所載之每日「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被保險人如於住
院期間接受外科手術者,其出院後之門診費用延長為出院後二週內。
【每次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
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外科手術費
用給付「每次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但其給付之最高限額以不超過保險單所載「每次外科手術費用
保險金限額」乘以附表一「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手術費用的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
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
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一「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
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一條 要保人與本公司間有本保險金之特別約定,且被保險人依第八條約定申領「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
者,本公司按其入住加護病房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所實際支出之加護病房費用給付「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最高給
付金額以保險單所載之每日「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所得之金額
為限,其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保險單所載之加護病房最高給付日數時,則以保險單所載之約定為限。
【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二條 要保人與本公司間有本保險金之特別約定,且被保險人依第八條約定申領「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
者,本公司按其入住燒燙傷中心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所實際支出之燒燙傷中心病房費用給付「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但同一次
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單所載之每日「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乘以實際燒燙傷中心住院
日數為限,其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保險單所載之燒燙傷中心最高給付日數時,則以保險單所載之約定為
限。
【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選擇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符合本契約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約定得申領各項保險金者,得改為申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
金」。本公司應按保險單所載每日「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
日)給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但其同一次住院之給付日數合計最長以保險單所載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次住院診療而選擇申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者,即不得再
申領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各項保險金。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十四條 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
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
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保險單所載各項保險金約定之限額為限。
【住院次數之計算】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
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或限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員工及會員之資格限制及契約生效日】
第十七條 於本契約生效日在職從事正常工作之員工,均取得參加本契約之資格;嗣後始成為員工者或因故於契
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之員工,自其從事正常工作時起,取得參加本契約之資格。
於本契約生效日已成為要保單位之會員,均取得參加本契約之資格;嗣後始成為會員者,自其成為會
員之時起,取得參加本契約之資格。
員工或會員之投保應自取得參加資格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加入本契約。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或會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且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
工作;會員自成為會員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眷屬之資格限制及契約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