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PX1090101 15/27
商品代號:ULP
a.月度資產提解:每年 2、3、5、6、8、9、11、12 月份以每單位 0.05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每
年 1、4、7、10 月份以每單位 0.06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季度加碼資產提解:每年 1、4、7、10 月份若該月提解基準日之淨值扣除當月固定提解金額後之數額
大於(不含) 10.5 美元,則當月再額外提解該數額與投資起始日淨值差額之 50%(【提解基準日淨值-10
美元-當月提解金額】*50%),作為當月每受益權單位額外提解金額。
C.上述營業日應為富蘭克林華美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為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總公司營業
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以及美國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所提供之年度行事曆之美元交易營業日。
D.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蘭克
林華美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
中扣除,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蘭
克林華美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3.「富邦人壽委託聯博投信-目標收益得意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現金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至 105 年 05 月 06 日。
(2
)投資起始日: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3)首次提解基準日:民國 105 年 07 月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日,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每月提解規則: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每單位金額:為 0.0458 美元,當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小於 8 美元時,將調整為每單位 0.0333 美元。
b.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年度之季度月份(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將依下列之季度
資產提解門檻及季度資產提解機制,進行額外之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
(a)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門檻:本投資帳戶於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先扣除每
月固定提解金額 0.0458 美元,每單位餘額大於$10.5 時,則進行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惟若每單位
餘額小於或等於$10.5 則不適用之。
(b)每單位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金額之計算:
每單位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金額= (季度月份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每月
固定提解金額 0.0458 美元 - $10.5) * 50%
C.營業日:係指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惟本投資帳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所投資之子基金或國外有價證券或相
關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因買賣有價證券衍生之外匯交易)有超過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
含)以上未提供價格、或所投資子基金之報價市場、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交易市場因假日停止交易時,
該日為非營業日。
D.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聯博投
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機構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聯博投信雙方
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4.「富邦人壽委託聯博投信-目標收益得意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至 105 年 05 月 06 日。
(2
)投資起始日: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3)首次提解基準日:民國 105 年 07 月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日,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委託投資資產提解生效日: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每月提解規則: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每單位金額:為 0.0458 美元,當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小於 8 美元時,將調整為每單位 0.0333 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