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PX1060515 14/25
商品代號:ULP
(1)募集期間: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至 104 年 9 月 11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
業日。
B.每單位之資產提解金額:
a.每月固定提解金額:依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每月自委託投資資產固定提解之金額為每單
位 0.05 美元。
b.季度不固定提解金額:
除每月固定提解外,當每年 3、6、9、12 月份之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扣除每月固定提解金額 0.05
美元後,其扣除固定提解金額後之每單位淨值大於 USD$10.3 者,啟動季度加碼機制,若小於或等於
USD$10.3 者則無。符合季加碼機制之每單位資產提解金額計算方式為:每年 3、6、9、12 月提解基
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減去 0.05 美元及 10 美元後之餘額乘以 50%,即:(當季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
-USD$0.05-USD$10) x 50% 。
C.上述營業日應為安聯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
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D.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E.本投資帳戶委託人全權委託投資管理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提解機制可能由該帳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全權委託投
資帳戶提解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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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安聯投
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安聯投信雙方
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2.「富邦人壽委託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目標收益優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至 104 年 11 月 13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5 年 1 月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日(若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
日)。
B.每月提解規則:
a.月度資產提解:每年 2、3、5、6、8、9、11、12 月份以每單位 0.05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每
年 1、4、7、10 月份以每單位 0.06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季度加碼資產提解:每年 1、4、7、10 月份若該月提解基準日之淨值扣除當月固定提解金額後之數額
大於(不含) 10.5 美元,則當月再額外提解該數額與投資起始日淨值差額之 50%(【提解基準日淨值-10
美元-當月提解金額】*50%),作為當月每受益權單位額外提解金額。
C.上述營業日應為富蘭克林華美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為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總公司營業
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以及美國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所提供之年度行事曆之美元交易營業日。
D.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E.本投資帳戶委託人全權委託投資管理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提解機制可能由該帳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全權委託帳
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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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蘭克
林華美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
中扣除,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蘭
克林華美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