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PX1070914 5/27
商品代號:ULP
第十二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
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前項選擇。
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因發生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之
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
變
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整數
且總和應等於百
分之一百。
【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
】
第十三條 要保人指定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有應由受委託投資公司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提解者(提解之條件請詳
附表二),本公司應按提解實際分配為現金或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不同,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現金:本公司應自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專屬帳戶,且不計入第二
十條第三項但書之轉換次數。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
本公司應以每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將配置於專屬帳戶之提解金額,依貨幣帳戶贖回評價時點所
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所得之金額,以現金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且不計入第二
十條第一項但書之部分提領次數。但各專屬帳戶內之提解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貳仟元之金額時,
該月不執行匯款作業。若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時,改以開立支票方
式寄送。
二、投資標的單位數:本公司應於實際分配日之次二本公司所在地銀行營業日內,配置於同一全權委
託投資帳戶中。但本契約保單帳戶中已無配置原提解之投資標的或已無法配置該投資標的單位數
時,則改投資於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專屬帳戶;若本公司當時無提供相同幣別之專屬帳戶,將
投資於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公司當時無提供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將投資於同
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前項情形,本契約若於提解實際分配日前已終止
、停效、提解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
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依相關稅法規定,將扣繳稅捐後之餘額,於實際分配日起算十
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
益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加計
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四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比
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
價時點的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
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的
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五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
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