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PX1040819 3/20
商品代號:ULP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同時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者,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不成立,本契約自始
無效。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並依約定將保險費退還要保人。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以前,若
發生本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者,視為契約有效,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而不退還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
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
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停效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
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並另外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
費於扣除保費費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前述保單帳戶管理費之計算,其保單帳
戶價值以復效時要保人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為準。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
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五條
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要保人應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但其未償還餘額
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
次一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且已收齊第二十八條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