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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安護久久終身醫療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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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安護久久終身醫 保險
【住保險、加護病房住院醫保險、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退還、身故保險(喪
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生存保險、祝壽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計算已考慮脫退,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
本險「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效日以後所發生之
疾病】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
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
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98.04.27 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98.04.30 (98)富壽商發字第 496 號函備查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99.03.30 富壽商品字第 099009 號函備查
99.04.30 富壽商品字第 099075 號函備查
99.09.01 99.06.03 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約所稱「保險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
院。
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
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
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一次住院辦
約所稱「住院醫保險日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額,倘爾後該額有所變,則
以變
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住院醫保險日額」。
約所稱「化保險費總額」,係指按「化保險費期」乘以繳表定保險費」,其中「
保險費期於繳費期間係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經過保險單年度(含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
保單年度)之年數;於繳費期滿後係指本保險單之繳費期。
約所稱「所繳保險費」:
(一)係指本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則以變後並經批註之額為準。
(二)約變「減額繳清保險」,則係指變「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依第二十九條約定所計
算之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息」
(一)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 2.25%之年利,逐期以日單利年之方式加計息,計
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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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約依第二十八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額後之「所繳保險費」 2.25%
年利率,溯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之方式加計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
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額。
(三)約變「減額繳清保險」則係指變「減額繳清保險」後之「所繳保險費」 2.25%
年利率,自變「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以日單利年之方式加計計算至被保險
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三條之一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保
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
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約效的停止】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附加於本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
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自動墊繳其應
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
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約辦
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息之日起,未付
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
價值準備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
和)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本約效的恢
第 七 條 本約停止效
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約辦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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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約因第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而申請效者,除效程序依前項約定辦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息,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約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八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
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 九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歷年解約
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如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人應將該筆已之「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歸還本公司,其間
有應給付保險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
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齡到達 111 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化保險費總額」的 0.32
倍給付「祝壽保險」,本約效終止。
【保險範圍: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退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齡到達 111 歲以前死亡,本公司依下方式計算給付「身故保
」後,本約效終止:
一、在繳費期間內死亡者,按其投保之「住院醫保險日額」的 100 倍與「化保險費總額」二者
之較大者給付。
二、在繳費期滿後死亡者,按「保險費總額」的 0.32 倍給付。
約時,以實際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如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保齡到達十歲前身故者,本
司改以下方式處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給付「身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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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實際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息」退還予要保人。
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能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
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其超過部分本公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擔其責任。
依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計算,本公司於本約應給付之喪葬費用保低於按本條第一項計算
喪葬費用保險額時,本公司按下公式計算所得之額返還予要保人:
化保險費總額×(B-A)/B
A:與所有保險公司喪葬費用保險計算後,本公司於本約應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
B:按本條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
【保險範圍: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齡到達 111 歲以前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
司依下方式計算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一、在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按其投保之「住院醫保險日額」的 100
倍與「化保險費總額」二者之較大者給付。
二、在繳費期滿後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按「化保險費總額」的 0.32 倍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保齡到達十歲前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改以
「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適用前項之約定。
【保險範圍:生存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繳費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繳費期滿之化保險費總額」之 0.7 倍給付
「生存保險」。
【保險範圍:住保險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齡到達 111 歲以前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者,
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之日起依其投保之「住院醫保險額」乘以實際住院醫
(含出
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保險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最高日以九
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時,該日得重覆計入住院醫
【保險範圍:加護病房住院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齡到達 111 歲以前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診
者,本公司除第十條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乘以其投
保之「住院醫保險日額」給付「加護病房住院醫保險,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加護病房住
院最高日以三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時,該日得重覆計入住院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八條 本公司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給付之各項保險其所有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住院醫保險日額」
之一千二百倍為限。
祝壽保險的申
第十九條 受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的申
第二十條 受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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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申
第二十條之一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
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二十一條 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人同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
付之期限。
生存保險的申
第二十二條 受人申「生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醫保險的申
第二十三條 受人申第十條及第十七條之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申請「加護病房住院醫保險」者,另須額外明進、出加護病房
日期。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上述相關之醫診斷或證明文件。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各項醫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一)】
第二十四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全殘廢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
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者,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
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全殘廢保險者,本積達有保
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被保險人實際齡滿十五足歲前因第
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第十條及第十七條各項醫
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
事故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第十條及第十七條各項保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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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在此限。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 2 小時胎頭仍無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
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之骨盆腔腫瘤)致影
生產者。
4.胎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受
人受權之喪失】
第二十條 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分歸其他受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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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時,如要保
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住院醫保險日額之減少】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約繳費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保險日額」,但是減額後的「住院醫保險
日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住院醫保險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
定處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辦減少「住院醫保險日額」後,被保險人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所計申
之各項保險總額將依減少之比同時縮小。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住院醫
日額如附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
保險範圍與原約同,但「住院醫保險日額」以「減額繳清住院醫保險日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辦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住院醫保險日額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
限。
約經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三十二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辦減額繳清保險後約權之限制】
第三十條 本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有關「化保險費
額」,其「繳表定保險費」則依「減額繳清住院醫保險額」對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前
之「住院醫保險日額」之比換算。
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保險齡到達十後,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
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
」及第十條及第十七條各項「醫保險」之「展期定期保險」,其「祝壽保險」、「身
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全殘廢保險」之給付額改按原「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
百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
表如附表,但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到達 111 歲之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齡到達 111 歲之
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
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表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住院醫保險額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約效的停止】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之一定百分比,其比請詳附表一,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保險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之保險約,其恢之申請及效果準用第七條之約定。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將依本公司資用成本及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之。
分紅保
第三十三條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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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WHA1
【投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住院醫
保險日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住院醫保險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息按「本
保險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五條 全殘廢保險及第十條及第十七條各項醫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
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三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七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八條 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九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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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WHA1
附表:全殘廢程
項別 殘 廢 程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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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WHA1
【附表】
分期繳 20
單位:/每百元住院醫保險日額
性別 男性 性別
投保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5 12
至滿期日
14491 12
至滿期日
16680
5 15
至滿期日
18312 15
至滿期日
20876
5 18
至滿期日
21848 18
至滿期日
24784
35 1
29 89
0 1
37 88
0
35 2
45 122
0 2
51 322
0
35 3
至滿期日
1572 3
至滿期日
1500
35 4
至滿期日
4740 4
至滿期日
4185
35 5
至滿期日
7819 5
至滿期日
6803
35 6
至滿期日
10811 6
至滿期日
9357
35 9
至滿期日
19259 9
至滿期日
16631
35 12
至滿期日
27030 12
至滿期日
23457
35 15
至滿期日
33842 15
至滿期日
29574
35 18
至滿期日
39794 18
至滿期日
35102
60 1
12 110
0 1
18 50
0
60 2
至滿期日
7077 2
至滿期日
3575
60 3
至滿期日
27218 3
至滿期日
15340
60 4
至滿期日
46081 4
至滿期日
26586
60 5
至滿期日
63619 5
至滿期日
37292
60 6
至滿期日
79792 6
至滿期日
47442
60 9
至滿期日
119662 9
至滿期日
74327
60 12
至滿期日
145910 12
至滿期日
95451
60 15
至滿期日
157407 15
至滿期日
109651
60 18
至滿期日
154568 18
至滿期日
11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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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WHA1
附表一、保單借款上限表
保單年度
商品名稱 繳別
繳費
1 2 3 4 5 6 7 8 9
10(含)
以上
富邦人壽安護久久終身醫
保險
分期繳 20
75% 75% 75% 75% 75% 75% 75% 75% 75% 90%
【附件三】
富邦人壽安護久久終身醫保險 20
單位
:
/
每百元住院醫保險日額
性別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繳費
繳費
×0.5
季繳費
繳費
×0.25
月繳費
繳費
×0.08333333
6069
6460
4899
5148
5419
5723
4103
4276
4466
4674
3542
3668
3800
3945
3096
3200
3311
3425
2762
2835
2915
3001
2506
2565
2628
2693
2314
2356
2402
2452
2173
2205
2239
2275
2065
2089
2115
2143
1989
2005
2023
2043
1943
1953
1963
1975
1917
1922
1928
1935
7531
7890
1896
1898
1899
1901
1903
1906
1909
1913
6860
7189
5159
5408
5669
5948
6239
6544
4276
4476
4691
4920
3640
3778
3928
4093
3151
3265
3384
3509
2752
2843
2941
3043
2450
2518
2590
2668
2225
2277
2333
2390
2028
2074
2123
2175
1875
1909
1945
1985
1775
1796
1819
1845
1722
1731
1757
1743
1703
1707
1711
1716
1693
1695
1697
1700
1686
男性
1689
1691
總保費
1892
1894
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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