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11000701 2/12
商品代號:WHA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安護久久終身醫療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喪
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險「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
疾病】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
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4.30 (98)富壽商發字第 496 號函備查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99.03.30 富壽商品字第 099009 號函備查
99.04.30 富壽商品字第 099075 號函備查
99.09.01 依 99.06.03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號函修正
100.07.01依100.04.11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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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
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本契約所稱「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
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本契約所稱「年化保險費總額」,係指按「年化保險費期數」乘以「年繳表定保險費」,其中「年化
保險費期數」於繳費期間係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經過保險單年度(含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
當年保單年度)之年數;於繳費期滿後係指本保險單之繳費年期。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
(一)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二)若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則係指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依第二十九條約定所計
算之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 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
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