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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該本契約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七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之相關文件(如健康聲明書等)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保險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該部份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之資格限制及保險生效日】
第 八 條 於本契約生效日在職從事正常工作之員工,均取得參加本保險之資格,嗣後始成為員工者或因故於契
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的員工,自其從事正常工作時起,取得參加本保險的資格。
員工的投保應自取得參加資格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核保通過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
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
效。員工參加本保險時,須檢附 HIV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須以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所出具
者為限。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 九 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
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
險效力終止。
員工喪失參加資格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未辦理退保而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仍須負保險責任,但如
逾三十日仍未辦理退保而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僅無息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75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因被保險人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亦同。但被保險人身故前
,發現有第十二條之情形,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一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範圍】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其保險效力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愛滋病診治機構認定其感染愛滋病毒
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保險金的申請】
第十四條 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經由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領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感染愛滋病毒檢驗報告」-以中央衛生主管機構指定之愛滋病診治機構所出具者為限。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