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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醫事人員愛滋病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感染愛滋病毒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85.07.04 台財保第851810201號函核准 85.12.28台財保第851854215號函核准
86.07.17 台財保第862397215號函修訂 91.12.31安忠精字第91066號函備查
92.12.31 安忠精字第92052號函備查 95.01.06金管保三字第09402133930號函
96.08.31 安俊精字第96036號函備查 97.05.30安俊精字第97028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100.03.08 富壽商精字第1000000372號函備查 104.08.04依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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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要保人指要保單位。
「員工」: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含所屬實習人員),且具有醫事人員資格者。
「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
「醫事人員」:指從事醫事研究、醫事服務或其他醫務等相關人員。
「團體」:指依法令成立,具有五人以上員工之醫療機構等醫事團體。
「HIV檢驗」: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檢驗」。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付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並註明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費的計算】
第 五 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