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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保險費的計算】
第 四 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
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六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且
不返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
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之相關文件(如健康聲明書等)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
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保險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及保險生效日】
第 七 條 於本契約生效日在職從事正常工作之員工,均取得參加本保險之資格;嗣後始成為員工者或因故於
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之員工,自其從事正常工作時起,取得參加本保險之資格。員工之投保應
自取得參加資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逾期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聲明書並經本公司同意
後始得加入本契約。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工作之
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第 八 條 家屬自本契約生效日取得參加本保險之資格,嗣後始成為員工之家屬者,於成為家屬之日具有參加
資格。
家屬之投保應自取得參加資格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提供健康聲明書,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加入本
契約。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家屬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若其與該員工同時加保者,本公
司同意承保後,其保險效力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開始,如通知起保
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員工及其家屬的退保】
第 九 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或所屬員工之家屬喪失家屬身份而退保時,
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家屬自喪失家屬身份)之翌日零時起
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員工或其家屬喪失參加資格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未辦理退保而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仍須負保險
責任,但如逾三十日仍未辦理退保而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僅無息退還未到期保
險費。
被保險員工的保險效力終止時,其家屬之保險效力亦同時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員工的百分之75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
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因被保險人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