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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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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每日病房費用、手術費用、醫院雜費實支實付,或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二者擇一
給付,但投保社保負額型者無日額給付之選擇】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77.06.21 台財融第 770807689 號函核准
84.03.03 台財保第 842026059 號函核准
85.12.28 台財保第 851854215 號函核准
91.12.31 安忠精字第 91066 號函備查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3930 號函
96.11.02 安俊精字第 96103 號函備查
98.04.08 安泰精字第 980042 號函備查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102.03.01 102.01.10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78.12.18 台財融第 780942924 號函核准
84.03.08 台財保第 840123987 號函修訂
86.07.17 台財保第 862397215 號函修訂
92.12.31 安忠精字第 92052 號函備查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36 號函備查
97.05.30 安俊精字第 97028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101.10.25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829 號函備查
103.05.01 103.01.22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7.09.14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3122 號函備查
108.04.01 富壽商精字第 1080000356 號函備查
109.01.01 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第一章 基本條款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保險費之金額時,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
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契約自寬限期間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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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的保險費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每一被保險人的年齡及保險計劃所
算出保險費的總和。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被保險人有所變動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本公司
要保人應就其差額補繳或退還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北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院。但不得除消費者保法第四十七及民事訴訟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並註明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第二章 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要保人」指要保單位。
「員工」指要保單位所僱用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
「家屬」指員工的配偶及未婚在學之子女、員工及配偶之父母。
「子女」指未婚在學之婚生子女、養子女及繼子女。
「被保險人」指要保單位參加本契約的員工及其家屬,依被保險人名冊為準。
「疾病」指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因而引致本契約承保範圍
內之損失者。但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為零歲,且罹患中央衛生主機關所公告「遺傳性疾病之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載明之應篩檢疾病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醫院」指依照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醫療法人醫院,但不包括
專供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病房等級」依序為「普通病房」「頭等病房」特等病房」及「豪華病房」「普通病房」指三人以
上使用之病房,「頭等病房」指二人合用之病房,「特等病房」指單人使用之病房,「豪華病房」指高於
特等病房水準之病房。
「自負額」指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之保險金,依約定應由要保人自行負部份,本公司得逕行扣除之
金額。
「社保給付額」指被保險人因參加全民健保險或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得享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保
險人所知悉或應知悉者。
「契約相當日」指每月 日。
「保障期間」指本契約所訂被保險人每次住院時,本公司給付之最高住院日數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
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
留院。
【第三章 保險人的參加資格與資格喪失
員工參加本契約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疾病或其他事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者,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
險,逾期須提供健康聲明書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家屬自本契約生效日取得參加資格,嗣後始成為員工之家屬者,於成為家屬之日具有參加資格。家屬
投保時須提供體檢報告書。
員工之投保應自取得參加資格後三十日內為之,逾期須提供健康聲明書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要保人因員工或其家屬之異動而申請加退保時,應於每月契約相當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
保險效力自該相當日起取得或喪失。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員工因離職、退休或未能全日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最近之契約相當日終止,員
工之保險效力終止時,其家屬之保險效力亦同時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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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子女出生後,始取得參加保險的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後,得於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健康聲明書,向本公司投
保個人住院醫療健康保險。唯其保障等級不得高於本契約約定之保障等級。
【第四章 保險範圍及除外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必需住院治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時,其醫療費用,本公
司依下列各款給付醫療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每次住院時,本公司應依照被保險人實際住院之病房等級,按本契約保險金表之規定給付
保險金,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選定之病房等級最高保險金限額。
2. 被保險人選擇自負額者,本公司應於保險金中扣除自負額後給付之。
3. 被保險人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者,社保給付額為本契約被保險人之自負
額,被保險人住院醫療時應先以享有之社保給付額支付住院醫療費用,遇有不足時,始由本契約約
定之最高給付金額範圍內給付之,如被保險人未按上列約定申請社保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
支付之各項費用 65%給付, 仍以本契約各項各保險金約定之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致者,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30 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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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 24 以上,胎兒體 560 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五章 保險金之申請手續
自被保險人開始住進醫院之日起十日內,要保人或受益人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受益人應於被保險人出院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並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領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住院證明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醫療費用明細表及收據正本。
五、接受外科手術者,應另檢具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六、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
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期事由可
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
司將給付予本契約所約定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第六章 契約之解除、終止與續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之相關文(如健康聲明書等)書面詢問的告知
項應據實說明,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
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保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該部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 75 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因被保險人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亦同。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要保人或被保險員工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
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本公司得溯自危險顯著增加時,將契約終止。本公司接到通
知後一個月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約定或其他正當理由有拒絕續保的必要時,得不受理續保。
本公司受理本契約續保時,得按續保當時被保險團體之危險性質重新釐訂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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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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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費用表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65%
68%
45%
58%
101%
82%
74%
4%
23%
22%
27%
9%
92%
110%
140%
220%
27%
31%
92%
155%
110%
78%
25%
20%
73%
53%
60%
80%
87%
80%
330%
48%
135%
195%
230%
230%
240%
180%
145%
因雙側椎椎間盤突壓迫神經根
行………………………………………
因單側椎椎間盤突壓迫神經根
行………………………………………
因雙側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
行………………………………………
D 脫臼
踝關節復位術…………………………
肘關節復位術…………………………
指骨、掌復位術………………………
顳、下頷關節復位術…………………
膝蓋骨復位術…………………………
胸、鎖骨復位術………………………
距骨、附骨、蹠骨復位術……………
腕關節復位術…………………………
E 耳針刺式鼓膜穿刺術……………………
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切除……………
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聽小骨重建術…
割除耳息肉……………………………
F 分泌系統
甲狀腺舌咽部囊腫,切開和引流……
甲狀腺全部切除術……………………
術………………………………………
G 眼部
眼眶內容物全剜除術,合併義眼植入
表淺性結膜異物移除…………………
深埋性、或結膜下、或鞏膜上異物移除
眼外肌創口修復………………………
因青光眼而行鞏膜造 術及虹膜切術
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術
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
H 骨折
指骨………………………………………
掌骨………………………………………
蹠骨………………………………………
跗骨………………………………………
橈骨………………………………………
尺骨………………………………………
尺骨和橈骨………………………………
腓骨………………………………………
脛骨………………………………………
脛骨和腓骨………………………………
肱骨………………………………………
股骨………………………………………
鎖骨………………………………………
肩胛骨……………………………………
膝蓋骨……………………………………
肋骨………………………………………
180%
135%
170%
17%
17%
17%
12%
17%
18%
13%
17%
9.5%
155%
175%
5.5%
4%
97%
185%
62%
1%
3%
22%
78%
78%
110%
11%
16%
15%
13%
29%
27%
40%
25%
40%
58%
33%
53%
18%
19%
27%
10%
7/10
手術費用表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35%
80%
4%
35%
27%
100%
87%
56%
71%
83%
83%
37%
83%
100%
200%
250%
300%
290%
330%
400%
L 呼吸系統
肺切胸廓形術,或重建
壁…………………………………………
氣胸………………………………………
鼻息肉切除………………………………
部份或完全鼻甲切除……………………
鼻竇切開…………………………………
聲帶切除術………………………………
氣管和支氣管切開造口術………………
M 膚、被膜、乳
膿瘍:癰或癤切開和引流或穿刺術……
皮膚組織性病灶,切片
理檢查合併初縫合於:
0.5 公分以下…………………………
0.5~1 公分以下………………………
1~2 公分……………………………
囊腫發炎非發炎性切開
引流………………………………………
乳房切除:
單側完全切……………………………
雙側完全切除…………………………
單側部份切除…………………………
乳房根術,含乳房織、胸肌及
窩下淋巴節摘除………………………
N 泌尿系統
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
腎截石術(結石移除) …………………
腎切除含部份尿管切除…………………
腎固定術:腎的固定或懸掛……………
膀胱切開或膀胱造口術伴電療燒法……
膀胱切開伴隨尿道導管插入……………
180%
7%
10%
13%
26%
105%
31%
2.5%
11%
16%
23%
2.5%
52%
65%
39%
120%
83%
103%
115%
92%
83%
63%
:如手術項目未包括於上表時,本公司將參照上表及依該項手術之相對比例,核付合理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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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表
(適用最高住院天數 31 日之計劃)
1.給付項目 險金限額
每日病房費 新台幣
每次住院普通手術費 新台幣
每次住院重大手術費 新台幣
每次住院醫院雜 新台幣
2.被保險人個別選定項目
每次住院自負額 新台幣
病房等級 病房
社保給付額
3.說明
(1)每日病房費係指每日醫師診察費、護理費、病房及膳食費。
(2)手術費係指切開術費用、麻醉費、手術室及其設備使用費。
(3)醫院雜費係指下列各項費用:
指定醫師
由醫師開方在醫院內使用之醫藥。
敷料,挾板及石膏整形,但不包括特別支架。
化驗室檢驗及心電圖。
基礎代謝率檢查。
物理治療
X 光檢查、X 光治療、鐳治療或同位素等治療。
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針劑、氧氣及其應用。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4)重大手術係指「手術費用表」中補償百分比超過 100%手術項目。
(5)手術費的保險金不得超過「手術費用表」中手術補償百分比乘以本表中每
次施行之普通手術費之保險金限額。
(6)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此引起之併發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
辦理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公司就再次住
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7)倘被保險人每次住院期間接受多次手術時各手術最高保險金限額將分
計算。但其合計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每次住院手術費之保險金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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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表
(適用最高住院天數超過 31 日之計劃)
1.給付項目 險金限額
每日病房費 新台幣
每次住院普通手術費 新台幣
每次住院重大手術費 新台幣
每次住院醫院雜費 新台幣
或每日新台幣 元乘以實際住院日數之和,而其金額較大者。
2.被保險人個別選定項目
每次住院自負額 新台幣
每次住院最高日數
病房等級 病房
社保給付額
3.說明
(1)每日病房費係指每日醫師診察費、護理費、病房及膳食費。
(2)手術費係指切開術費用、麻醉費、手術室及其設備使用費。
(3)醫院雜費係指下列各項費用:
指定醫師
由醫師開方在醫院內使用之醫藥。
敷料,挾板及石膏整形,但不包括特別支架。
化驗室檢驗及心電圖。
基礎代謝率檢查。
物理治療
X 光檢查、X 光治療、鐳治療或同位素等治療。
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針劑、氧氣及其應用。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4)重大手術係指「手術費用表」中補償百分比超過 100%手術項目。
(5)手術費的保險金不得超過「手術費用表」中手術補償百分比乘以本表中
每次施行之普通手術費之保險金限額。
(6)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
次住院辦理但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本公司就
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7)倘被保險人每次住院期間接受多次手術時各手術最高保險金限額將分
別計算。
10/10
附表一:團體經驗分紅公式
經驗退費公式如下:
R=K×(T-E-C)-C'
:經驗退費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 :累積虧
員工 員工 配偶 母親 子女
配偶
父親
男性 送審總保費 女性 送審總保費 女性 送審總保費 女性 送審總保費 送審總保費
年齡 最低 最高 年齡 最低 最高 年齡 最低 最高 年齡 最低 最高 年齡 最低 最高
15 634 1804 15 646 1838 15 710 2022 35 973 2769
0-7
950 2706
16 635 1809 16 654 1862 16 719 2048 36 982 2797
8-25
584 1664
17 639 1818 17 662 1886 17 728 2074 37 993 2828
18 642 1828 18 671 1909 18 738 2100 38 1006 2865
19 647 1842 19 679 1933 19 747 2126 39 1020 2905
20 652 1856 20 687 1956 20 756 2152 40 1034 2944
21 657 1870 21 695 1980 21 765 2178 41 1049 2987
22 663 1889 22 704 2003 22 774 2204 42 1063 3026
23 670 1908 23 712 2027 23 783 2230 43 1077 3066
24 678 1931 24 720 2051 24 792 2256 44 1090 3103
25 687 1955 25 728 2074 25 801 2282 45 1104 3142
26 695 1979 26 737 2098 26 810 2307 46 1118 3182
27 705 2007 27 745 2121 27 820 2333 47 1132 3224
28 716 2038 28 753 2145 28 829 2359 48 1149 3272
29 726 2068 29 762 2168 29 838 2385 49 1167 3323
30 738 2101 30 770 2192 30 847 2411 50 1186 3377
31 750 2137 31 778 2216 31 856 2437 51 1204 3428
32 763 2172 32 786 2239 32 865 2463 52 1222 3479
33 775 2208 33 795 2263 33 874 2489 53 1238 3524
34 789 2245 34 802 2284 34 882 2512 54 1254 3569
35 802 2283 35 810 2307 35 891 2538 55 1270 3615
36 815 2321 36 819 2331 36 901 2564 56 1285 3660
37 829 2361 37 828 2357 37 911 2593 57 1301 3705
38 843 2401 38 839 2388 38 922 2626 58 1315 3745
39 857 2439 39 850 2421 39 935 2663 59 1326 3776
40 871 2479 40 862 2454 40 948 2699 60 1339 3813
41 886 2524 41 874 2489 41 962 2738 61 1359 3869
42 904 2574 42 886 2522 42 974 2774 62 1391 3960
43 925 2633 43 897 2555 43 987 2810 63 1435 4087
44 947 2696 44 908 2586 44 999 2844 64 1492 4248
45 971 2765 45 920 2619 45 1012 2880 65 1555 4426
46 996 2836 46 931 2652 46 1024 2917 66 1621 4616
47 1020 2904 47 944 2687 47 1038 2956 67 1689 4808
48 1044 2973 48 958 2727 48 1054 3000 68 1754 4995
49 1068 3041 49 973 2769 49 1070 3046 69 1819 5179
50 1092 3110 50 988 2814 50 1087 3096 70 1888 5377
51 1118 3183 51 1003 2857 51 1104 3142 71 1966 5597
52 1144 3258 52 1018 2899 52 1120 3189 72 2056 5855
53 1172 3336 53 1031 2937 53 1135 3230 73 2166 6166
54 1200 3417 54 1045 2974 54 1149 3272 74 2291 6522
55 1230 3502 55 1058 3012 55 1164 3313 75 2423 6898
56 1260 3589 56 1071 3050 56 1178 3355 76 2553 7269
57 1294 3683 57 1084 3088 57 1193 3396 77 2672 7608
58 1328 3780 58 1096 3121 58 1206 3433 78 2777 7908
59 1362 3877 59 1105 3147 59 1216 3461 79 2876 8188
60 1398 3981 60 1116 3177 60 1227 3495 80 2970 8457
61 1438 4094 61 1132 3224 61 1246 3547 81 3063 8722
62 1484 4226 62 1159 3300 62 1275 3630 82 3159 8994
63 1534 4368 63 1196 3406 63 1316 3746 83 3256 9271
64 1586 4514 64 1243 3540 64 1368 3894 84 3354 9551
65 1643 4677 65 1296 3689 65 1425 4057 85 3453 9831
66 1710 4869 66 1351 3847 66 1486 4231 86 3550 10108
67 1791 5100 67 1407 4007 67 1548 4407 87 3645 10380
68 1888 5376 68 1462 4162 68 1608 4579 88 3739 10646
69 1999 5690 69 1516 4316 69 1667 4747 89 3829 10903
70 2119 6033 70 1574 4481 70 1731 4929 90 3920 11160
71 2247 6399 71 1638 4664 71 1802 5131 91 4010 11418
72 2380 6776 72 1714 4879 72 1885 5367 92 4102 11681
73 2523 7185 73 1805 5138 73 1985 5652 93 4196 11947
74 2679 7629 74 1909 5435 74 2100 5979 94 4291 12218
75 2839 8084 75 2423 6898 75 2423 6898 95 4386 12490
76 2993 8524 76 2553 7269 76 2553 7269 96 4482 12761
77 3134 8925 77 2672 7608 77 2672 7608 97 4579 13038
78 3258 9277 78 2777 7908 78 2777 7908 98 4680 13327
79 3370 9596 79 2876 8188 79 2876 8188 99 4784 13621
80 3476 9898 80 2970 8457 80 2970 8457 100 4887 13915
81 3581 10198 81 3063 8722 81 3063 8722 101 4990 14209
82 3690 10507 82 3159 8994 82 3159 8994 102 5096 14509
83 3804 10830 83 3256 9271 83 3256 9271
84 3919 11159 84 3354 9551 84 3354 9551
85 4035 11489 85 3453 9831 85 3453 9831
86 4149 11815 86 3550 10108 86 3550 10108
87 4262 12136 87 3645 10380 87 3645 10380
88 4372 12448 88 3739 10646 88 3739 10646
89 4479 12752 89 3829 10903 89 3829 10903
90 4585 13055 90 3920 11160 90 3920 11160
91 4692 13359 91 4010 11418 91 4010 11418
92 4801 13671 92 4102 11681 92 4102 11681
93 4913 13990 93 4196 11947 93 4196 11947
94 5026 14311 94 4291 12218 94 4291 12218
95 5140 14636 95 4386 12490 95 4386 12490
96 5256 14967 96 4482 12761 96 4482 12761
97 5373 15300 97 4579 13038 97 4579 13038
98 5498 15656 98 4680 13327 98 4680 13327
99 5624 16015 99 4784 13621 99 4784 13621
100 5752 16379 100 4887 13915 100 4887 13915
101 5882 16747 101 4990 14209 101 4990 14209
102 6012 17118 102 5096 14509 102 5096 1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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