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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長安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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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大都會國人壽險股有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
大都國際人壽長安傷害保險
目:
1.退險金
2.險金
3.助金
4.險金
5.險金(加)
中華民國90 07 25
90 大法字第 028 號函報財政核備
中華民國99 3 8
99 大商發字第016號函備查修正
本商品本公合格署人檢視內容業已符精算原則及險法惟為確基於
公司與消,消應詳閱讀保險審慎險商
商品虛偽不實,應由本公司負責負責。
解約繼續繳費不利於消,請慎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利義皆詳列於條款,消必詳瞭解。
本公司資訊說明件已載於站上(www.metlife.com.tw)並於公司腦設
載。
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保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批註書,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契約,應求契約人的,不得拘泥所用的如有有利於
人的則。
第二條 【保範圍】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重大燒燙
傷或亡時公司契約險金
傷害指非引起來突
第三條 【保期間之始日與終日】
契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
第四條 【第期以後保險費的付、寬限期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的第二期保險費,應契約本公司所在地指定地點
本公司前往收取,並付本公司憑證二期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起三十日內寬限期間;月繳或者,則保險
付日三十期間
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知悉未能依
受領險費,應催告保人險費期間處理
逾寬限期間未交者,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保險
公司仍負保險應由金內除欠繳保險費
第五條 【契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保人本公司方均未
保的保人之約險費,則契約為續
契約屆滿的日
第六條 【續後保險費的繳付】
要保人以金融機構轉帳轉帳保年險費者,應於續日內
公司繳保年的保險費者,為不續。如保險人在前述七日內發
保險公司仍負保險應由金內扣除欠險費
要保人以金融機構轉帳轉帳保年保險費,則應於本公司轉帳
期限本公司繳付保年的保險費期未繳付者,為不續。如保險人
在前繳費期限內發保險公司仍負保險應由金內除欠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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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險費依續當時契約經主率計之。
第七條 【續的保險金額】
保險屆滿日的公司面通變更險金約續
險金為續險金
變更險金,不於續險金公司低承保金
第八條 【續保險年齡的限制】
約續時被險人最高保年
第九條 【所保險費的退還、故保險金或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條約的意外傷害意外傷害故發
百八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超過百八死亡者,
險人死亡傷害者,不此限
訂立契約未滿十五足歲未成年人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給付保險人滿十
足歲;被險人滿十足歲死亡者,本公司無息退還險費
訂立契約神障礙或其心智缺陷不能辨識辨識為之能
者為險人險金變更險金
保險人民國日()以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本公
司),不超過訂立契約遺產法第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
公司不負給付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超過之已險費
,如要保人向二)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數個保險()
約,喪葬費用保險金計超過項所者,本公司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依各要保載之要保時間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項喪葬費用額度
。如有保險公司保險契約要保時間其要保時間後者,各
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要保時間在保險公司
比例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非因身故契約力終止者,本公司當期繳保
險費扣除按短率計算已期間保險費後,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件。
第十條 【殘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條約的意外傷害意外傷害故發
百八日以內致成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列之
給付比例計算。超過百八致成殘廢者,保險人殘廢意外傷害
,不此限
保險人意外傷害致成項以殘廢程度本公司給付項殘廢保
險金最高以保險金殘廢項目給付項殘廢保
險金;若目所殘廢給付較嚴的殘險金
保險人意外傷害故所殘廢,如契約訂立)的殘廢,可
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的殘廢
險金,應扣除之。
若被保險人扣除的殘廢得領取保險金於單者,不用合
之約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
險金
第十一條 【殘廢助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條約的意外傷害意外傷害故發
百八日以內致成級至八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外
殘廢分期助金下:
、第金:
險金助金給付
、第級至四級金:
險金之一‧五助金給付
、第級至六級金:
險金之一助金給付
、第級至八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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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險金‧五助金給付
保險人給付期限契約仍繼續有效時再次遭受條約的意外傷害
意外傷害故發百八日以內致成級至八級殘廢程度之一,
殘廢較嚴程度殘廢或本殘廢度較故所殘廢程度嚴者,
本公司自被保險人定致成較嚴重殘廢程度按較嚴殘廢程度給付殘廢扶
助金
本公司項給付殘廢扶助金保險人,於契約終止時,仍繼續給付給付期限屆
滿。如保險人給付期限內身故本公司以保證期限給付殘廢扶助金
餘額現值,一給付身故現值貼現率百
第十二條 【重大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險人約有期間遭受條約傷害致成傷」
情事之一,意外傷害故發起十者,本公司保險金二十
險金
保險人保本公司有有傷害險主、附約,「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
新台幣百五萬元,並本公司當時醫療費用調述最高
第十三條 【傷害療保險金的給付】
給付契約人的附加條款方式附加約。
第十四條 【保險付的限制】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意外傷害致成殘廢身故,並符合本契約條及
條約之申條件公司給付最高保險金
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險金與已受領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意外傷害致成殘廢、身故條及
之約定分險金,不用第之約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原因)
險人列原死亡傷害公司不負金的
人、故意為。
險人犯罪為。
險人飲酒吐氣血液超過道路者。
戰爭宣戰、內類似武裝契約有約者不此限
或核裝置引起爆炸灼熱輻射污染契約有約者不此限
項第一款情除被保險人的故意外)致被險人傷害、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本公
險金
第十六條 【不保項】
保險人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契約有約本公司
不負金的
保險人摔跤柔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競賽
險人汽車競賽
第十七條 【契約無效】
契約訂立保人保險契約公司退還所收受險費
第十八條 【告義務契約的除】
要保人或保險人訂立契約,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詢問告知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為不實說明,變更減少本公司對於險的者,本公司
契約,其保險故發亦同險的發生未基於說明說明事實,不在此
權,公司有解之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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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
保人終止約。
約之終止公司收到保人面通知時,開生效
要保人定終止契約本公司當期繳保險費扣除按短率計算已
險費後,滿期退保人件。
第二十條 職業變更通知義務
險人變更業或人或險人面通公司
保險人所變更業或務,依本公司性減本公司後,
業或變更比率退還滿期險費
保險人所變更業或務,依本公司性增本公司後,
業或變更額比率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業或務依
本公司範圍者,本公司終止契約,並退還未滿期
險費
保險人所變更業或務,依本公司性增知而
保險者,公司險費與應費的比率給付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條約的意外傷害要保人、保險人或
應於知悉意外傷害故發日內狀況險人的傷害程度本公司。並於
儘速文件公司申請險金
本公司應於文件後日內給付之。但因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定期限
給付,應利一給付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的意外傷害,於戶籍
起滿尋獲或要保人、能提明文件保險人可能契約
意外傷害而死亡者,本公司條約先行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人要保人或將該所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還本公司有應而未保險費者,於要保人清償
後,契約終止續有公司有應付其險金依約給付
第二十三條 【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保金的申請
金」列文件
險金書。
保險或其
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但公司求提供傷害件。
險人籍謄
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退還所保險費的申領
人或或第十二條約申請退繳保險費,應文件
險金書。
保險或其
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但公司求提供傷害件。
險人籍謄
人或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殘廢保金或殘廢扶助金的申領
金」列文件
險金書。
保險或其
殘廢診斷;但公司提供傷害件。
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或「殘廢扶助金」本公司保險人的身以檢,必
調險人關資費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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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第二十六條 【重大燒傷保險金的申領
金」文件
險金書。
保險或其
燙傷診斷;但公司提供傷害件。
明。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變更
殘廢保險金、殘廢扶助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為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受理
變更
指定變更保人列約
訂立契約險人定受
保險故發生前保險人變更,如保人述變更通本公司者,不
公司
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申請書及保險人的本公司本公司即予
發給批註書。
公司給付,應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故意致被險人致死者,權。
,如人喪益權,而致受領險金其保險金保險
遺產。如有他受者,益權之原應他受原約比例
他受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人的變更,應面通公司
保人知時公司契約載之所發為已保人
第三十條 效】
契約利,自得求之過兩使
第三十一條 批註
契約內容的變更載事項的二十,應經要保人本公司
面同並由公司即予批註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契約涉訟者,意以要保人地地方一審要保人的中華民國
地方一審法第條及
法第四百三十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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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國際人壽 害醫給付(甲型)附加
險金(甲型--一般
第一條 【傷害療保金的給付(甲型)實支實付一般型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條約的意外傷害意外傷害故發
百八日以內合格的醫者,本公司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
險金超過百八繼續者,險人意外傷害
,不此限
傷害的給付總額超過保險的「每次一般傷害醫療保險金
第二條 【傷害療保金的申領
金」文件
險金書。
保險或其
醫療診斷住院;但公司提供意外傷害件。
費用費用
分證明。
第三條 【傷害醫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金的,為本人公司受理指定變更
第四條 險人保身變更處理
險人約有期間健康保險人身者,面通公司「傷
給付(甲型)給付(乙型)公司
比率退還滿期險費
險人知而保險者,公司附加條款之約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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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國際人壽 害醫給付(乙型)附加
險金(乙型--
第一條 【傷害療保金的給付(乙型)實支實全民健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條約的意外傷害意外傷害故發
百八日以內合格的醫者,本公司際醫療費用超過健康
險給付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超過百八繼續者,保險人
傷害,不此限
傷害的給付總額超過保險的「每次傷害醫療
險金
保險人醫療費用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
付「療保險金」
第二條 【傷害療保金的申領
金」文件
險金書。
保險或其
醫療診斷住院;但公司提供意外傷害件。
費用費用
分證明。
第三條 【傷害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金的,為本人公司受理指定變更
第四條 險人保身變更處理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健康保險人身者,面通本公司
給付(乙型)給付(甲型)公司
比率滿期險費
保險人知而保險者,本公司附加條款一條之約給付保
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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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國際人壽 害醫給付(丙型)附加
金(丙型--
第一條 【傷害療保金的給付(丙型)日額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條約的意外傷害意外傷害故發
百八日以內合格的醫院治者,本公司住院保險的「意外傷害
住院給付金」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超過百八繼續者,
險人傷害,不在此限
每次付日過九
保險人項傷害蒙受住院治者,住院未達折別數表
住院本公司折別「意外傷害住院給付金」的二分之一給付
付日折別為上
項所稱骨骼完全。如完全骨完全骨二分之一給付
骨骼龜裂完全骨數四之一給付,如保險人時蒙受項以
給付較高險金
完全骨
鼻骨骨〈骨〉 14
掌骨 14
蹠骨趾骨 14
齒槽醫療外) 20
肋骨 20
鎖骨 28
橈骨尺骨 28
蓋骨 28
胛骨 34
椎骨胸椎腰椎尾骨 40
骨盤包括 40
12蓋骨 50
13 40
橈骨尺骨 40
15雙手 40
16 40
17雙足 40
18 50
19 50
20 60
第二條 【傷害療保金的申領
金」文件
險金書。
保險或其
醫療診斷住院;但公司提供意外傷害件。
醫療件。
分證明。
第三條 【傷害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金的,為本人公司受理指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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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國際人壽 害醫給付(丁型)附加
金(--額含特別給付
第一條 【傷害療保金的給付(丁型)日額特別病房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條約的意外傷害意外傷害故發
百八日以內合格的醫院治者,本公司住院保險的「意外傷害
住院給付金」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超過百八繼續者,
險人傷害,不在此限
每次付日過九(特別給付)
保險人經醫診斷醫療特別(或燒燙傷)者,
特別期間本公司「意外傷害住院給付金但被保險人每次
傷害特別給付為上
保險人項傷害蒙受住院治者,住院未達折別數表
住院本公司折別「意外傷害住院給付金」的二分之一給付
付日折別為上
項所稱骨骼完全。如完全骨完全骨二分之一給付
骨骼龜裂完全骨數四之一給付,如保險人時蒙受項以
給付較高險金
全骨
鼻骨骨〈骨〉 14
掌骨 14
蹠骨趾骨 14
齒槽醫療外) 20
肋骨 20
鎖骨 28
橈骨尺骨 28
蓋骨 28
胛骨 34
椎骨胸椎腰椎尾骨 40
骨盤包括 40
12蓋骨 50
13 40
橈骨尺骨 40
15雙手 40
16 40
17雙足 40
18 50
19 50
20 60
第二條 【傷害療保金的申領
金」文件
險金書。
保險或其
醫療診斷住院;但公司提供意外傷害件。
醫療件。
分證明。
第三條 【傷害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金的,為本人公司受理指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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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金給付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系統度障不能何工
醫療周密者。
1 100%
1-1-2
系統能之致終不能何工
人扶助者。
2 90%
1-1-3
系統不能何工
活尚自理者。
3 80%
1-1-4
系統便工
者。
7 40%
2-1-1 明者。 1 100%
2-1-2 目視退 0.06 以下者。 5 60%
2-1-3 目視退 0.1 以下者。 7 40%
2-1-4 明,目視退 0.06 以下者。 4 70%
2-1-5 明,目視退 0.1 以下者。 6 50%
2-1-6 者。 7 40%
3-1-1 鼓膜聽覺 90 上者。 5 60%
聽覺
3-1-2 聽覺 70 上者。 7 40%
4-1-1 永久者。 9 20%
5-1-1 永久咀嚼吞嚥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永久者。 5 60%
咀嚼吞嚥
害(
5-1-3 咀嚼吞嚥永久者。 7 40%
6-1-1
臟器度障不能何工
醫療周密者。
1 100%
6-1-2
臟器高度障不能何工
人扶助
2 90%
6-1-3
臟器不能何工
活尚自理者。
3 80%
臟器
6-1-4 臟器便工者。 7 40%
臟器切 6-2-1 大部主要臟器者。 9 20%
膀胱
6-3-1
膀胱永久完全者。 3 80%
脊柱運
7-1-1
脊柱永久者。 7 40%
8-1-1 肢腕者。 1 100%
8-1-2 一上,有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者。 6 50%
8-2-1 雙手指均者。 3 80%
8-2-2 雙手兩指均者。 7 40%
8-2-3 手五指均者。 7 40%
8-2-4 他任者。 7 40%
8-2-5 者。 8 30%
8-2-6 他任三指者。 8 30%
8-2-7 他任二指者。 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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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8-2-8
以外
二指者。
11 5%
8-3-1 永久能者。 2 90%
8-3-2 ,各有節永久能者。 3 80%
8-3-3 ,各有一節永久能者。 6 50%
8-3-4 一上節永久能者。 6 50%
8-3-5 一上,有節永久能者。 7 40%
8-3-6 一上,有一節永久能者。 8 30%
8-3-7 永久者。 4 70%
8-3-8
各有節永久
者。
5 60%
8-3-9
有一節永久
者。
7 40%
8-3-10
一上節永久者。 7 40%
8-3-11
一上,有永久
者。
8 30%
8-3-12
永久者。 6 50%
8-3-13
一上永久者。 9 20%
8-4-1 雙手指均永久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指均永久者。 8 30%
8-4-3 手五指均永久能者。 8 30%
8-4-4
他任永久
能者。
8 30%
8-4-5 永久者。 11 5%
8-4-6 手含上之永久完全者。 9 20%
指機
10
8-4-7
他任三指永久
能者。
10 10%
9-1-1 者。 1 100%
9-1-2 肢髖,有者。 5 60%
9-1-3 者。 6 50%
短障
11
9-2-1
久縮短五者。 7 40%
9-3-1 雙足者。 5 60%
12
9-3-2 足五者。 7 40%
9-4-1 肢髖永久能者。 2 90%
9-4-2
肢髖各有節永久能者
3 80%
9-4-3
肢髖各有一節永久能者
6 50%
9-4-4 肢髖節永久能者。 6 50%
9-4-5 肢髖,有節永久能者。 7 40%
9-4-6 肢髖,有一節永久能者。 8 30%
9-4-7 肢髖永久者。 4 70%
9-4-8
肢髖,各有節永久
者。
5 60%
9-4-9
肢髖,各有一節永久
者。
7 40%
13
9-4-10
肢髖久顯者。 7 40%
-12-
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9-4-11
肢髖,有節永久
者。
8 30%
9-4-12
肢髖永久者。 6 50%
9-4-13
肢髖節永久者。 9 20%
9-5-1 雙足永久能者。 7 40%
14
9-5-2 足五永久能者。 9 20%
1
1-1.之審原則合其灶症,對於永久影響動狀及需人扶
之情列各狀況。於審定時有精經外專科
診斷明資為依
1度神,為維持活動扶助用第1
2度神,為維持活動之一扶助用第 2
3維持動尚自理但因高度不能用第
3
4維持活動物攝、大便穿衣服
入浴等。
5等之灶症麻痺害、害、
害、意退、人格度障麻痺非他
用第 3
6度神,精一般用第7
7)中系統麻痺,依檢查
明之波異之,專科查、診斷之。
8)中系統覺器其發之,
樞損傷所語症之。
1-2.平衡害」之審引起平衡
須綜合其狀況
1-3.外傷癲癇之審癲癇重視作致而終人格
崩壞癲癇者,依 1-1 則審之。癲癇時期,應以經專科
為不能醫療,及者為,不其發,依
1每週有一用第3
2有一用第7
1-4.眩暈平衡害」之審外傷系統引起眩暈平衡
由於引起部、害發
1維持活動仍有能,但因高度平衡不能何工
用第3
2平衡害、般平用第 7
1-5.外傷害」之審,依程度等之害、害、管障害、
尿害、,依 1-1 則,合其用合
1-6.化碳之審化碳之審其所
明精之審原則
2
2-1.「視,應能者不等
因而響顯者,之。
2-2.永久 0.02 以下,並包括不能
者。
2-3.傷害六個月的則,球摘等明之情,不此限
3
3-1.聽覺程度,應將兩聽覺
3-2.聽覺,需密聽(Audiometer)之,之。
3-3.耳損引起平衡之審害所程度之。
-13-
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4
4-1.骨全大部程度其「永久害」
閉塞困難不能側嗅覺脫者。
5
5-1.咀嚼由於以外之原軟硬顎骨、下等之
害)引起者。狹窄舌異咽喉麻痺引起吞嚥往往咀嚼
害合咀嚼吞嚥」:
1 「喪咀嚼吞嚥,指因害或不能咀嚼嚥運
食物不能吞嚥者。
2)「 咀嚼吞嚥害」,不能分作咀嚼吞嚥運致除、或類似
食物以外不能吞嚥者。
5-2.由於以外之原引起、發
1「喪害」後列構成頭音等之語音
,有不能者。
2 )「 害」後列構成頭音等之
,有不能者。
A.ㄆㄇ()
B.(位唇)
C.舌尖ㄋㄌ(舌尖牙齦)
D.舌根ㄎㄏ(舌根)
E.ㄑㄒ(位舌)
F.舌尖ㄕㄖ(舌尖)
G.舌尖ㄘㄙ(舌尖與上牙齦)
5-3.不能其意者,用「害」
6
6-1.臟器
1臟器包括、主等。
2臟器包括等。
3尿包括副腎尿膀胱尿等。
4包括等。
6-2.大部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
副腎尿膀胱尿等。
6-3.臟器之審臟器影響其日
活動狀況及需扶助之情原則
7
7-1.柱運害:
永久害」頸柱完全胸椎以下右屈左右迴旋
生理範圍二分之一者。
8
8-1.
1者,節切者。
2)其節切者。
8-2.能仍永久完全者,亦同
8-3.指時已符合殘廢完全
9
9-1.一上永久一上完全廢用,如列情
1一上完全完全麻痺,及手五指均永久者。
2一上完全完全麻痺者。
9-2.一上節永久害」一上各關,如
-14-
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1一上永久,及手五指均永久者。
2一上永久者。
9-3.生理範圍下:
1「喪完全完全麻痺者。
2)「 害」生理範圍二分之一者。
3)「 害」生理範圍三分之一者。
9-4.
1)以各關生理範圍為基()程度用主
,如程度明確,則可能範圍考決之。
2)經石膏,應考慮程度
9-5.說明
10
10-1.永久
1生理範圍二分之一者。
2生理範圍二分之一者。
3或其節切二分之一者。
11
11-1.肢縮,與比較程度
12
12-1.節切趾全者。
13
13-1.肢髖永久完全廢用,如列情
1完全完全麻痺及一足五者。
2完全完全麻痺者。
13-2.害「喪、「 或「害」之審之各
14
14-1.永久能者合下列情
1)第末切二分之一者,或中可能範圍生理範圍
二分之一者。
2者,或中或第生理範圍二分一上
者。
3或中完全者。
15
15-1.永久險人意外傷害故發,並六個
為基者不此限
-15-
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下說明
-16-
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附表
「重大燒傷」據現健康保險重大傷範圍疾病項:
燙傷二十燙傷傷合併五官功障礙者。
範圍國際病分類標,如
國際疾病
疾病 疾病
949.2 ()燒傷者應燒燙傷
()燒傷:
948.1 1.表面10~19%燒傷燒傷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10 )
948.2
2.表面20~29%燒傷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20 )
948.3
3.表面30~39%燒傷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30 )
948.4
4.表面40~49%燒傷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40 )
948.5
5.表面50~59%燒傷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50 )
948.6
6.表面60~69%燒傷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60 )
948.7 7.表面70~79%燒傷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70 )
948.8
8.表面80~89%燒傷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80 )
948.9 9.表面90~99% 燒傷燒傷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948.90 )
()燒燙傷
940
1.其附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燒傷組織( )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17-
都會際人長安害保險-DPA04
附件:短期費率表
年繳率表
期間 1 1 2 3 4 5 6
年繳
保費
5% 15% 25% 35% 45% 55% 65%
期間 7 8 9 10 11 12
年繳
保費
75% 80% 85% 90% 95% 100%
年繳率表
期間 1 1 2 3 4 5 6
年繳
保費
10% 30% 50% 65% 80% 90% 100%
率表
期間 1 1 2 3
保費
20% 55% 85% 100%
單位:新台幣元
DPA
(每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職業類別
甲型
(每萬元)
171 214 257 385 599 770
乙型
(每萬元)
121 152 182 273 424 545
丙型
(每佰元)
73 91 109 164 255 327
丁型
(每佰元)
80 100 120 181 281 361
職業分類例表:
第一類:一般機關團體公司行號之內勤人員等
第二類:機關團體行號之外勤人員,關務人員,家電業技師等
第三類:建築工程師,稽查人員,室內裝璜人員,送報員等
第四類:電子業製造工,電梯維修人員,交通警察,沿海養殖工人等
第五類:鐵工廠工人,瓦斯分裝工,武打演員,刑警等
第六類:森林鋸木工人,機上服務員,消防隊隊員等
丁型(MRD)--日額含病房倍給付
大都會國際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MR)
備註:甲型(MRA)--實支實付一般型
乙型(MRB)--實支實付全民健保補助
丙型(MRC)--日額型
大都會國際人壽長安傷害保險(DPA)
職業類別
5.3 6.6 8.0 11.9 18.6 23.9
0~14
15
16
以上
10.7 13.4
16.2 20.2
16.1 24.1 37.5 48.2
24.3 36.4 56.6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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