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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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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都國際人壽長傷害保險附約-SPAR02
大都會國人壽險股有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
國際安傷附約
目:
1.險金
2.險金
3.助金
4.險金
中華民國91 11 29
91 大法字第 033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92 06 11
台財字第 0920017096 函核准
中華民國93 9 14
93 大法字第056 備查
民國96 09 01
96 大商發字第080號函備查修正
本商品經本司合格簽人員檢其內容已符合一精算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者衡對等原則,消應詳加閱讀保險款與關文件,審選擇保險商品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應由司及負責責。
後解約或續繳於消慎選符合需求之商品
保險權利義務詳列於單條款,消者務詳加讀瞭解,並把握單契撤銷之時效收到
單翌日內)
公司資訊文件站上(www.metlife.com.tw)並於公司腦設載。
付費0800-213-269
第一條 【附約訂定及構成】
本意傷害險附約(簡稱附約)險主(以下稱主)保人申請,並
公司以主險人附約險人加於訂定之。
附約條款要保批註及其定書附約部份
本附約,應求契的真,不拘泥如有義時,利於
險人原則
第二條 【保險任始期及交付保費】
公司附約負責始期保人第一險費時開
附約險費應於保險期間費一併交
第三條 【保險圍】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燙傷
死亡時,公司附約險金
傷害指非病引起之來突
第四條 【保險間的始日與終日】
附約保險期間以主保險單上時為
第五條 【身故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遭受定的外傷害傷害故發
以內死亡者,公司險金金」超過百八死亡者,
險人死亡傷害因果,不此限
訂立附約時,未滿足歲未成年人心神或精神耗弱險人故保
險金變更險金」
未滿足歲未成年人心神或精耗弱保險人,於民國一日
()葬費險金總和(本公司),不超過管機訂定費用額度
部分公司不負給付公司並應退還部分險費
,如要保人二家()公司葬費保險金過前所定
限額者,公司葬費用金範圍,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後,依給付
喪葬費險金管機訂定葬費用額度如有二家公司保險要保
其要保者,各公司應依葬費用險金扣除要保間在
公司理賠限額比例
稱主管機訂定費用額度下:
民國一日起為幣二元整
民國一日要保保險喪葬險金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非因項原身故附約力終止者,公司退還
滿期險費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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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國際人壽長傷害保險附約-SPAR02
第六條 【殘廢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遭受定的外傷害傷害故發
以內致成殘廢者,司給保險金其金額按該列之給付
比例計超過百八致成殘廢者,保險人殘廢外傷害
因果,不此限
保險人因同一意傷害致成項以殘廢時,給付保險
最高險金項目時,險金
項目殘廢時,給付較嚴項目保險金
保險人傷害所致殘廢,如附約立前殘廢,可
較嚴項目廢保險金者,公司較嚴殘廢保險金前的殘廢
險金,應扣除之。
若被險人扣除前的殘廢領取保險金於單,不用合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外傷害險金時,公司累計給付金最高
險金
第七條 【殘廢助金的給付】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遭受定的外傷害傷害故發
以內致成第一級至殘廢者,本公司殘廢險金外
殘廢起,分期助金下:
第一金:
險金百分助金給付
級至金:
險金百分•五助金給付
三、級至六級金:
險金百分助金給付
四、級至金:
險金百分•五助金給付
保險人給付期限附約繼續時,再次遭受定的意外傷害
外傷害故發百八日以內致成第一級至殘廢併前
殘廢較嚴殘廢或本殘廢所致殘廢者,公司
自被險人致成較嚴殘廢起,較嚴殘廢助金
本公司項給殘廢助金險人,於附約終止,仍繼續給付給付期限滿
。如險人給付期限身故時,公司以保證期限給付廢扶助金
現值給付身故現值現率百分 2.5
第八條 【重大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遭受外傷害致成表二大燒燙傷情事
者,意外傷害故發起十日內者,公司險金額的百分
險金
保險人本公司有效傷害險主附約所得「重大保險」合最高
幣二萬元,並以一公司時之醫療費用調高最高
第九條 【保險付的限制】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因同外傷害致成殘廢身故,並本附約第及第
之申時,公司給付最高險金
人已險金者,公司僅就險金額間給付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外傷害致成殘廢身故時,及第
條之定分險金,不一項
第十條 【除外責任(原因)
險人亡、殘廢傷害時,公司不負險金
保人、被險人故意為。
、被險人罪行為。
、被險人飲酒()吐氣血液所含份超過道路法令者。
四、戰爭() 及其類似武裝附約者不此限
、因或核裝置所引爆炸灼熱輻射污染附約者不此限
第一款情(險人故意)致被保險傷害或重燒燙傷時,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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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國際人壽長傷害保險附約-SPAR02
險金
第十一條 【不保事項】
保險人活動亡、殘廢傷或傷害時,附約公司不負
險金
、被險人摔跤手道跆拳馬術拳擊特技競賽
、被險人、機競賽
第十二條 【附約撤權】
保人保險送達日內保險公司撤銷附約
要保人使附約銷權,撤銷保人時起
效,附約自始無效,公司退還保人險費本附約撤銷效後生的保險
公司不負保險附約撤銷保險者,銷,公司仍應
附約保險
保人關契銷權撤銷者,附約銷。
第十三條 【附約的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一年保險期間滿時,保人得交險費使附約效,
公司拒絕
險費依續經主管機核准率計之。
第十四條 【第二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險費(包括險費),應本附約及日
公司所在指定地點公司,並付本公司
分期險費期未交時,繳者,催告日內間;
者,催告保險付日之翌期間
以金機構轉帳或其方式付第分期險費者,公司知悉能依項約
險費,應催告保人險費催告日內期間
逾寬期間未交者,附約期間。如期間內發保險
時,公司仍負保險
第十五條 【主契約費期滿或辦理減額保險附約的續保】
費年滿保險效時,附約續投
方式
第十六條 【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附約險人之投保年最高
第十七條 【附約效的停止】
時,附約之效
第十八條 【附約的效】
附約訂立時,保人保險已發者,附約效。公司退還險費
第十九條 告知義務附約的除】
要保人或險人訂立附約時,對於要保書書詢問告知說明如有
隱匿過失遺漏不實明,變更減少公司對於者,公司
附約保險故發生未基於說明,不此限
附約權,公司有解後,使
第二十條 【附約的止】
保人終止附約
附約終止公司收到保人,開始生效。
保人項約終止附約時,公司比例退還滿期險費
附約列情,如期滿繼續當期保費期間滿終止
終止時。
約經申請變更定期保險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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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國際人壽長傷害保險附約-SPAR02
第二十一條 職業變更通知義務
險人變更業或時,人或險人公司
保險人所變更的業或務,依本公司性減時,本公司後,
業或變更退還滿期險費
保險人所變更的業或務,依本公司性增加時,本公司後,
業或變更起,比率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業或務依
本公司範圍者,本公司終止本附約,並退還未滿
險費
保險人所變更的業或務,依本公司性增加,第一項約
保險者,公司其原險費應收險費比率給付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
保險人本附約有效期間遭受定的意外傷害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
應於知悉傷害故發後十日內狀況險人傷害公司
並於儘速具所文件公司申請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文件後十日內給付之。但因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定期限
給付,應給付
第二十三條 失蹤處理】
保險人本附約有效期間定的意外傷害,於戶籍
滿一年尋獲或要保人、受能提明文件保險人可能本附約
意外傷害而死亡者,本公司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人時,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
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後,本附約終止繼續有效,本公司
有應付其險金仍依給付
第二十四條 【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保金的申領
金」時應列文件
險金申請
保險或其
三、驗屍體證死亡診斷;但公司求提供傷害件。
、被險人籍謄
、受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殘廢保金或殘廢扶助金的申領
金」時應列文件
險金申請
保險或其
三、殘廢診斷;但公司提供傷害件。
、受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或「殘廢扶助金」時,本公司保險人以檢,必
時並調險人就醫關資費用公司
第二十六條 【重大燒傷保險金的申領
金」時應文件
險金申請
保險或其
三、燙傷診斷;但公司提供傷害件。
、受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 受益之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殘廢扶助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為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變更
指定變更保人
訂立附約時,險人定受
保險故發生前保險人變更受,如要保人變更本公司者,不
公司
的變更,於要保人檢申請保險人的同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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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國際人壽長傷害保險附約-SPAR02
發給註書
公司身故殘廢給付,應
第二十八條 受益受益權】
故意致被險人致死者,權。
,如因該受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險金時,其保險金額作保險
。如有他受者,失受益權之人原部份他受人原約比例
他受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保人變更,應公司
保人時,公司附約載之所所送達保人
第三十條 效】
附約生的利,自得求之起,使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載事廿,應經要保人本公司
並由公司批註發給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者,意以要保人地地方第一要保人所在中華民國
時,以台地方第一法第及民
法第百三條之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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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國際人壽長傷害保險附約-SPAR02
殘廢程度與保金給付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系統不能何工
醫療周密者。
1 100%
1-1-2
系統能之病變不能何工
人扶助者。
2 90%
1-1-3
系統不能何工
者。
3 80%
1-1-4
系統輕便工
者。
7 40%
2-1-1 均失明者。 1 100%
2-1-2 目視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目視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明,目視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明,目視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者。 7 40%
3-1-1 膜全缺損聽覺 90 上者。 5 60%
聽覺障
3-1-2 聽覺 70 上者。 7 40%
缺損
4-1-1 缺損永久者。 9 20%
5-1-1 永久咀嚼吞嚥言語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者。 5 60%
咀嚼吞嚥
言語
害(
5-1-3 咀嚼吞嚥言語永久者。 7 40%
6-1-1
胸腹臟器不能何工
醫療周密者。
1 100%
6-1-2
胸腹臟器存高不能何工
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臟器不能何工
者。
3 80%
胸腹臟器
6-1-4 胸腹臟器便工者。
7 40%
臟器切 6-2-1 部分主要臟器者。 9 20%
膀胱
6-3-1
膀胱永久完全者。 3 80%
脊柱運
7-1-1
脊柱永久者。 7 40%
8-1-1 肢腕者。 1 100%
8-1-2 肢肩,有者。 5 60%
損障
8-1-3 肢腕者。 6 50%
8-2-1 指均者。 3 80%
8-2-2 手兩指均者。 7 40%
8-2-3 手五指均者。 7 40%
8-2-4 指、及其他任四指者。 7 40%
8-2-5 者。 8 30%
8-2-6 及其他任三指者。 8 30%
損障
8-2-7 及其他任者。 9 20%
-7-
大都國際人壽長傷害保險附約-SPAR02
8-2-8
指、或一以外
者。
11 5%
8-3-1 肢肩永久失機能者。 2 90%
8-3-2 肢肩,各有永久失機能者。
3 80%
8-3-3 肢肩,各有一大永久失機能者。
6 50%
8-3-4 肢肩永久失機能者。 6 50%
8-3-5 肢肩,有永久失機能者。 7 40%
8-3-6 肢肩,有一大永久失機能者。 8 30%
8-3-7 肢肩永久者。 4 70%
8-3-8
肢肩各有永久
者。
5 60%
8-3-9
肢肩各有一大永久
者。
7 40%
8-3-10
肢肩永久者。 7 40%
8-3-11
肢肩,有永久
者。
8 30%
8-3-12
肢肩永久者。 6 50%
8-3-13
肢肩永久者。 9 20%
8-4-1 指均永久失機能者。 5 60%
8-4-2 手兩指均永久失機者。 8 30%
8-4-3 手五指均永久失機能者。 8 30%
8-4-4
指、及其他任四指永久失機
能者。
8 30%
8-4-5 永久失機者。 11 5%
8-4-6 上之永久完全者。 9 20%
指機
10
8-4-7
及其他任三指永久失機
能者。
10 10%
9-1-1 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有者。 5 60%
損障
9-1-3 一下者。 6 50%
縮短
11
9-2-1
一下永久縮短者。 7 40%
9-3-1 者。 5 60% 損障
12
9-3-2 者。 7 40%
9-4-1 肢髖永久失機能者。 2 90%
9-4-2
肢髖各有永久失機能者
3 80%
9-4-3
肢髖各有一大永久失機能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永久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有永久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有一大永久失機能者。
8 30%
9-4-7 肢髖永久者。 4 70%
9-4-8
肢髖,各有永久
者。
5 60%
9-4-9
肢髖,各有一大永久
者。
7 40%
13
9-4-10
一下肢髖久顯者。 7 40%
-8-
大都國際人壽長傷害保險附約-SPAR02
9-4-11
一下肢髖,有永久
者。
8 30%
9-4-12
肢髖永久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永久者。 9 20%
9-5-1 永久失機能者。 7 40%
14
9-5-2 永久失機能者。 9 20%
1
1-1.之審本原則:合其灶症,對於永久影響活活動人扶助之情
列各狀況於審時,、神、神經外健科診斷明資
為依
1度神,為活動扶助用第1
2度神,為活動部份扶助用第2
3活動因神不能用第3
4活動係指食物攝小便穿衣服入浴
等。
5、失、失等之灶症、四麻痺覺障
退人格麻痺非他
用第3
6度神及身力較一般用第7
7)中系統障覺障麻痺,依影像檢查明之
萎縮波異之,檢查診斷之。
8)中系統覺器其發所定之,
樞損所致言語之。
1-2.平衡害」之審與平衡時,須綜
狀況
1-3.「外傷癲癇之審癲癇時應重視反復作致終至人格崩壞
癲癇神病者,依 1-1 原則之。癇症,應以經為不
醫療時,者為,不其發型態,依
1仍有用第3
2仍有用第7
1-4.眩暈平衡害」之審外傷系統起之眩暈平衡,不
由於耳障起,、額害發
1活活動有可能,但因平衡不能何工
3
2平衡力較一般用第 7
1-5.「外傷脊髓害」之審,依等之覺障尿
、生器障,依1-1 原則合其用合
1-6.「一氧化碳之審:一氧化碳之審合其諸症候按照
說明、神之審原則
2
2-1.「視,應力表不能者不等像症因而
影響者,之。
2-2.係指永久力表 0.02 以下,並包括失、不能
者。
2-3.傷害原則球摘等明之情,不此限
3
3-1.覺障,應將兩覺障
3-2.覺障,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之,之。
3-3.耳損平衡之審所定之。
4
4-1.缺損係指軟骨或大部分缺損其「永久害」係指孔閉
困難不能矯治者。
-9-
大都國際人壽長傷害保險附約-SPAR02
5
5-1.咀嚼由於牙齒以外等之害)
者。狹窄咽喉支配麻痺起之嚥障往往咀嚼
害合併定咀嚼嚥障」:
1 「喪咀嚼吞嚥,指因害或不能咀嚼吞嚥流質食物
不能吞嚥者。
2)「 咀嚼吞嚥害」,係指不能分作咀嚼吞嚥類似食物
不能吞嚥者。
5-2.言語係指由於牙齒以外因引起之害及
1「喪言語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齒舌等之語音
,有不能者。
2)「 言語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齒舌等之語言
,有不能者。
A.ㄆㄇ()
B.唇齒(唇齒)
C.舌尖ㄋㄌ(舌尖牙齦)
D.舌根ㄎㄏ(舌根)
E.ㄑㄒ(硬顎)
F.舌尖ㄕㄖ(舌尖硬顎)
G.舌尖ㄘㄙ(舌尖與上牙齦)
5-3.言語不能其意者,用「言語害」所定
6
6-1.胸腹臟器
1臟器包括、心管、胸膜等。
2臟器包括膽囊及大等。
3尿包括副腎尿管、膀胱尿等。
4包括及外等。
6-2.部分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指心及大副腎
尿管、膀胱尿等。
6-3.胸腹臟器障之審胸腹臟器永久影響其日活活動
狀況扶助之情照神原則
7
7-1.柱運害:
永久害」係指完全以下右屈左右迴旋
失生圍二一以者。
8
8-1.係指
1者,切斷者。
2)其係指切斷者。
8-2.能仍完全者,
8-3.拇趾時,原本已符合殘廢雖完全部份
拇趾部份予計
9
9-1.「一肢肩永久失機係指完全廢用,如列情
1)一肢肩完全完全麻痺手五指均永久失機者。
2)一肢肩完全完全麻痺者。
9-2.「一肢肩永久害」係指各關,如列情
1)一肢肩永久手五指均永久失機者。
2)一肢肩永久者。
9-3.範圍下:
1「喪失機係指完全完全麻痺者。
2)「 害」係指失生圍二一以者。
-10-
大都國際人壽長傷害保險附約-SPAR02
3)「 害」係指失生範圍三分一以者。
9-4.
1)以各關範圍為基()害原時,用主範圍,如
時,可能範圍考決之。
2)經石膏,應考慮
9-5.說明
10
10-1.永久失機係指
1失生圍二一以者。
2失生圍二一以者。
3或其末節切斷一以者。
11
11-1.縮短腸骨,與健側比較短縮
12
12-1.係指切斷而足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永久失機係指一下完全廢用,如列情
1一下完全完全麻痺及一失機者。
2一下完全完全麻痺者。
13-2.「喪失機或「害」之審之各
14
14-1.永久失機能者係指合下列情
1)第一趾末切斷一以上者,或中可能範圍失生圍二
一以者。
2切斷者,或中第一失生圍二者。
3四、係指切斷或中第一完全者。
15
15-1.永久險人外傷害故發,並為基
但立者不此限
-11-
大都國際人壽長傷害保險附約-SPAR02
說明
-12-
大都國際人壽長傷害保險附約-SPAR02
傷」係指現行大傷範圍疾病項:燙傷
百分三度燙傷百分之十傷合官功者。
範圍國際病分,如
國際疾病
疾病 疾病
949.2 ()燒傷者應燒燙傷
()三度燒傷:
948.1 1.10~19%燒傷三度燒傷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10 )
948.2
2.20~29%燒傷三度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20 )
948.3
3.30~39%燒傷三度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30 )
948.4
4.40~49%燒傷三度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40 )
948.5
5.50~59%燒傷三度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50 )
948.6
6.60~69%燒傷三度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60 )
948.7 7.70~79%燒傷三度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70 )
948.8
8.80~89%燒傷三度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80 )
948.9 9.90~99% 燒傷三度燒傷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948.90 )
()燒燙傷
940
1.其附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燒傷組織( 三度)
體部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單位:新台幣元
一二三四五六
意外傷
害死亡
及殘廢
保險金
(每萬元)
14.4 18.0 21.6 32.4 50.3 64.7
職業分類例表:
第一類:一般機關團體公司行號之內勤人員等
第二類:機關團體行號之外勤人員,關務人員,家電業技師等
第三類:建築工程師,稽查人員,室內裝璜人員,送報員等
第四類:電子業製造工,電梯維修人員,交通警察,沿海養殖工人等
第五類:鐵工廠工人,瓦斯分裝工,武打演員,刑警等
第六類:森林鋸木工人,機上服務員,消防隊隊員等
大都會國際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SPAR)
保險內容
職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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