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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安心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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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安心保險-QPC103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安心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滿期保險金
2.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5.完全殘廢保險金
6.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7.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8.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
9.長期住院保險金
10.住院手術保險金
11.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 98 8 1
98 大商發字第 05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0 7 1
100 4 11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內容要:
一、審閱:不得少於三
二、當事資料:要保人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撤銷權( 3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4 條、 6 條至 8 條、 10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條、 13 條、 15 條、 17 條、 19 條、 21 條、 23 條至
24 條、 26 條至 29 條、 31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
)保險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文件與協力義務( 11 條、 12 條、 14 條、 16 條、
18 條、 20 條、 22 條、 25 條、 30 條、 32 )
責任及受益權之( 33 條至 35 條、 43 )
)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之變更( 37 條、 38 )
)保險單借款( 39 )
受益之指、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42 條、 44 )
請求權消滅時效( 45 )
本商品本公司合格簽署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者衡平對等原則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應由本公司人依責。
解約或不繼續繳可能不利於消慎選符合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義務詳列保單條款者務必詳讀瞭,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保單算十日內)
本公司說明文件已登載網站上(www.metlife.com.tw),並本公司提供電腦設
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傳真(02)8761-6721電子信箱(E-mail)service_tw@metlife.com
契約於訂立契約提供要保人不於三之審閱間。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要保批註及其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
契約求契約當事的真意,不拘泥於所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保險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契約所名詞下:
一、「保險金額」:契約保險單載明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所變更時,以變更
保險金額為
二、「意外傷害故」:疾病引起來突
三、「意外傷害日住院給付金額」:保險金額的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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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安心保險-QPC103
四、」:保險人台灣澎湖馬祖以外地區中華民國
理入出境政府驗證照離境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政府驗證照
入境止之間。次最高出境算九十日為
五、「大眾運輸工具」:合法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下定營運(班班次)
路線不特定人運輸工具內容下:
()眾運輸工具行駛路線車輛
()眾運輸工具行駛路線機動船舶
()中大眾運輸工具行駛航線商用航空客機
六、乘客」:搭乘眾運輸工具乘客,不置在運輸工具員。
七、搭乘」: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上該眾運輸工具完全運輸工具
間之
八、「醫院」:醫療開業執照設有病財團
醫院
九、「住院」:保險人師診斷傷害須入住醫院,式辦理住院手
醫院者。
十、「醫」:師執照合法業之非被保險人本人
十一、保險費總和」:
()未辦理減保險金額或保險保險費總和
()辦理減保險金額或保險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算之。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保險單送達的翌算十日內,保險單本公司撤銷契約。
要保人依行使契約撤銷權者撤銷效力應要保人思表示
,本契約,本公司息退還要保人保險費契約撤銷
保險故,本公司不保險責任。契約撤銷保險撤銷,本公
依本契約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自同保並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發給保險單
本公司收相當於期保險費金額其應保險責任,以
收相當於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本公司為思表示給付保險,本公司仍負
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保險人契約內,因遭意外傷害故,體蒙傷害住院療,或
大燒燙傷殘廢或死亡,本公司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期以保險費,契約所法及期,本公司在地
期以分期保險費未交,年三十日內為
保險單付日期三十日為
間。
定以金轉帳式交付第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本公司於知
保險費要保人付保險費,三十日內為間。
逾寬未交,本契約間終停止效力。內發保險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間終,第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
未交,本公司以本契約當時保單價值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除其借款
後的額)自動其應繳的保險費使契約繼續有效。要保人得於
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自動險費間終的翌
按墊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並應於開始付利
要保人付利付利年以後仍,本公司
保險費行計息
保險費,本公司出具證交保人,並上載明
契約保單價值備金保單價值備金額不足墊保險費
三十,本契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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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安心保險-QPC103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契約停止效力,要保人停效年內,請復效。保險期滿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月內復效,並要保人償欠保險費除停效
險保險費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後提之復效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
本公司日內要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要保人於十日內本公司
提供,本公司退復效之請。
保險人程度重大變更已拒絕承程度,本公司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定期內要要保人提供可,或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復效,並要保人所約金額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請復效者或第外,,並
所約金額開始恢復其效力。
契約七條項或第三十九條約停止效力復效者除復效程序
外,要保人保險單借款保險費及其額不依第三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金額
定期滿,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契約累積保單價值備金,要保人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本公司動退還剩餘保單價值備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保險人訂立契約時本公司要保書書詢問告知事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變更本公司,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保險故發但危生未基於其說明說明的,不在此
解除契約權本公司解除之原月不行使消滅契約訂立後
年不行使消滅。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時終止契約。
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收到要保人通知開始效。如書通知上載明
之終止本公司收到終止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通知月內解約。其金額為人壽保險之解
金金額傷害險份按數比例算之當期保險費期本公司
給付,年利算。契約人壽保險份歷解約金額意外傷害險
期保險費金額保險單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應於知本公司保險責任之事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儘速
文件本公司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文件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未在定期
內為給付年利分加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保險人契約經法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所確死亡
日為,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能提出證
文件保險人可能意外傷害故或特定意外傷害而死亡,本公司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依意外傷害故發日為,依第十七條或第
九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或「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人生還受益
保險金本公司,其間給付保險金給付
保險費,本公司除。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期滿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金額為本
約所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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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滿期保險金」應檢文件
一、保險單或
二、保險金
三、受益身分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內身故,本公司身故當時之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
險金
訂立契約時,以神障礙智缺陷辨識為或辨識
保險人,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人民國九十九日()以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本公
司),不超過訂立契約時十七條有關產稅喪葬費半數
分本公司不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息退還超過之已保險費
要保人)以險公司保,或向同保險公司數個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超過,本公司於所喪葬費用金
範圍內,依要保要保時間,依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項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有保險公司保險契約要保時間或無要保時間之
各該保險公司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要保時間保險公司金額
比例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保險人契約因遭二條約「意外傷害故」身故,不論是
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按數比例意外傷害保險之當期保險費
退還要保人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文件
一、保險單或
二、保險人死亡明書及除戶戶籍
三、保險金
四、受益身分
第十七條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二條約「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
八十日以內死亡,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給付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八十死亡受益明被保險人死亡
外傷害關係,不在此限
訂立契約時,以神障礙智缺陷辨識為或辨識
保險人,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人民國九十九日()以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本公
司),不超過訂立契約時十七條有關產稅喪葬費半數
分本公司不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息退還超過之已保險費
要保人)以保險公司保,或向同保險公司數個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超過,本公司於所喪葬費用金
範圍內,依要保要保時間,依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項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有保險公司保險契約要保時間或無要保時間之
各該保險公司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要保時間保險公司金額
比例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
止。
第十八條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文件
一、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
三、明書死亡診斷書;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文件。
四、保險人戶戶籍
五、受益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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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安心保險-QPC103
第十九條 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內,因遭定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
八十日以內死亡,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外,另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八十死亡
明被保險人死亡特定意外傷害關係,不在此限
一、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而死亡
金額為保險金額兩倍
二、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陸眾運輸工具眾運輸工具眾運輸工
意外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三、保險人搭乘或大(不建築工地礦場意外
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四、保險人)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碼頭
育館、開眾使演講廳建築物眾使
遇火災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五、保險人二條約意外傷害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保險人死亡時符合二款事由者,本公司依款應給付金額給付
訂立契約時,以神障礙智缺陷辨識為或辨識
保險人,「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契約
十七條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之約
第二十條 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八條檢文件外,
特定意外傷害文件。
第二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成附一所完全殘廢程度,本公司診斷定完全殘
當時契約之保險費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契約效力終止。
保險人時符合一所完全殘廢程度,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保險人契約意外傷害故」成附一所完全殘廢程度,本
公司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外,並數比例傷害險之當
滿期保險費要保人
第二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文件
一、保險單或
二、殘廢診斷
三、保險金
四、受益身分
受益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對被保險人體予經受益
調保險人相關資料其一費用本公司延展保險公司依第
一條約給付
第二十三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二條約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
八十日以內成附二所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二所給付比例意外傷
害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超過八十殘廢受益
明被保險人殘廢意外傷害關係,不在此限
保險人意外傷害成附二所項以殘廢程度,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
險金最高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為殘廢項目手或
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殘廢項目殘廢,給付較嚴重項目殘廢保險
保險人意外傷害殘廢,契約訂立前)殘廢,
較嚴重項目殘廢保險金,本公司較嚴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前的殘廢,
給付殘廢保險金,除之。
保險人前的殘廢保險金金額,不
之約
保險人契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保單年內本公司
給付金額最高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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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二條約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
八十日以內成附二所殘廢程度之一診斷定日,本公司殘廢診斷
定日殘廢診斷週年日,二所給付比例意外傷害殘廢
保險金額之十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但超過八十殘廢
明被保險人殘廢意外傷害關係,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項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給付期
保險人意外傷害成附二所項以殘廢程度,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
害殘廢扶助保險金年給付最高殘廢當時保險金額之十殘廢
項目手或給付項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項目
殘廢,給付較嚴重項目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保險人意外傷害殘廢,( 契約訂立前)殘廢,
較嚴重項目殘廢扶助保險金,本公司較嚴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前的殘廢,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除之。
保險人前的殘廢殘廢扶助保險金金額,不
之約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險人,契約終止時,給付滿年,本公
仍繼續給付至五滿為止。如被保險人項給付期內身故,本公司以給付期
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現值給付身故受益現值現率為年利
之二四。
第二十五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及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應檢文件
一、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
三、殘廢診斷書;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文件。
四、受益身分
受益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對被保險人體予
經受益調保險人相關資料其一費用本公司
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給付
第二十六條 【保險給付的限
保險人契約內,在同保單年意外傷害殘廢身故,並
契約十七條及二十三條約件時,本公司給付金額計最高以保險金額
受益已受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金額間之給付
任。
保險人契約意外傷害殘廢身故受益依第十七條及
二十三條之約定分保險金,不用第之約
第二十七條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日額型)
保險人契約二條約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
八十日以內,合格醫院,本公司住院日保險單「意外傷
日住院給付金額」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八十繼續受益
明被保險人意外傷害關係,不在此限
傷害給付日超過九十
保險人項傷害骨折住院,或住院未達骨折別定日
住院分本公司骨折別定日「意外傷害日住院給付金額」之一給付。合
給付日骨折別
骨折是骨骼完全如係完全骨折完全骨折之一給付;如係
骨骼龜裂完全骨折之一給付,項以骨折給付
醫療保險金
骨折 完全骨折
1鼻骨眶骨顴骨 14
2掌骨、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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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安心保險-QPC103
3蹠骨趾骨 14
齒槽醫療外) 20
5肋 20
6鎖 28
7橈 28
8膝蓋 28
9肩胛 34
0椎包括胸椎腰椎 40
11骨包括腸 40
12頭 50
13 40
14 40
5腕手或手) 40
6脛 40
7踝 40
8股 50
9脛 50
60
第二十八條 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二十七條之住院期院日三十一日或以,本公司住院日
數超過三十保險單「意外傷害日住院給付金額」額外給付「長期住院
保險金」
傷害給付日六十日為
第二十九條 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二十七條之住院期師診斷所受傷害手術療,手術
,本公司保險金額之一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意外傷害最高給付
第三十條 其他各項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長期住院保險金」或「住院手術保險金」時應檢
文件
一、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
三、醫療診斷或住院明;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文件。
四、受益身分
第三十一條 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保險人契約意外傷害故,成附三所重大燒燙傷事之一且自
外傷害故發十五日內,本公司按致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二
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險人保本公司之所有有傷害險主重大燒燙傷給付壽險主約所得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計最高金額為五十萬元,並身以
本公司當時之醫療費用調最高金額
第三十二條 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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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安心保險-QPC103
一、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文件。
四、受益身分
第三十三條 【除外責任()
列情之一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保險人
二、保險人故意殘廢契約訂立復效之故意致死,本公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保險人犯罪越獄致死或殘廢
項第一款及四十三條形致保險人完全殘廢,本公司二十一條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形而給付保險金,本契約累積保單價值備金,依定給付保單
價值備金應得之
第三十四條 【除外責任()
保險人因致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本公司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殘
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長期住院保險
金」「住院手術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責任。
一、要保人保險人故意
二、保險人犯罪
三、保險人飲酒吐氣血液份超過路交通法令者。
四、戰爭(不及其類似武裝契約在此限
五、子能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污染契約在此限
項第一款保險人故意為外),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本公司給付「意
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長期住院
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第三十五條 保事
保險人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除契約定外,本公司
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金」「長期住院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責任。
一、保險人力、摔跤柔道拳道拳擊等的競賽
二、保險人機車等的競賽
第三十六條 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除】
本公司給付項保險金、解約金或保單價值備金要保人保險費(包括
公司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本公司述欠款及除其應付利
第三十七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契約內,保險金額,後的保險金額,不本保險
保金額,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
要保人保險金額,本契約項保險金給付以後的保險金額為保險費
總和後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算之。
第三十八條 減額保險】
要保人保險費累積保單價值備金,要保人當時保單價值備金費用
後的保險費,本公司保險保險」,
險金額保險單要保人變更為「保險」,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
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保險金額以保險金額為。其所保險費總和
保險金額保險費算之。
要保人選擇為「保險」當時保單借款保險費的情,本公司
以保單價值備金保險費或借款保險費本費用後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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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安心保險-QPC103
費用以保險金額之一或以保單價值備金與其解約額,
第三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保險費累積保單價值備金,要保人本公司保險單借款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備金之七十之借款超過保單價值備金
,本契約效力停止。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之三十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定為通知時本公司以通知要保人借款三十日內要保
,保險契約之效力三十停止。
契約效力停止其恢復效力之用第八條
第四十條 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四十一條 年齡計算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保險人出生年月日要保保險人的投保年,以
滿數超過,加算一
保險人的投保年錯誤真實投保年本公司保險費最高為大
,本契約其已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錯誤因歸責於本公司息退還保險費,本保單辦理保險單
借款之三條法年利算。
第四十二條 受益人的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重大燒燙
傷保險金」「長期住院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
人,為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其指定或變更。
定外,要保人依下定或變更受益:
一、於訂立契約時保險人受益
二、於保險故發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要保人變更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
受益變更要保人保險人送達本公司,本公司即予
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三條 受益受益喪失】
受益人故意保險人致死,喪失其受益權。
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受益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保險
如有受益,喪失受益權之受益原應得之受益原約比例
受益
第四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變更時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通知者,本公司通知以本契約所要保人之。
第四十五條 【時效】
契約所利,請求之年不行使消滅。
第四十六條 批註
契約內容變更,或增刪四十二條外,應經要保人本公司
面同意,並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七條 管轄法院
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住地地院為第一審院,要保人中華民國
,以台灣台院為第一審除消四十七條及
三十六條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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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金安心保險-QPC103
附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廢程度
者。 1
失者失者。
及一失者。
及一失者及一失者。
永久咀嚼( 2) 3者。
永久完全喪失者。( 4)
系統遺存極度害或臟器遺存極度害,身不
醫療周密者。( 5)
1.明的
(1)視力定,依視力視力之。
(2)明係指視力永久視力表零以下
(3)傷害療為原則眼球等明法復原之,不在此限
2.咀嚼能係器質害或害,以能作咀嚼運動流質食外,不者。
3.能係後列構成口唇音舌音之四語音中,
能構者。
4.永久完全喪指經六月以能仍完全喪失者。
5.害,為維持活活,全人扶助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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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系統遺存極度害,身不事任
醫療周密者。
1 100%
1-1-2
系統身不事任,日
人扶助者。
2 90%
1-1-3
系統遺存害,身不事任
自理者。
3 80%
1-1-4
系統遺存害,輕便
者。
7 40%
2-1-1 者。 1 100%
2-1-2 視力減退 0.06 以下者。 5 60%
2-1-3 視力減退 0.1 以下者。 7 40%
2-1-4 視力減退 0.06 以下者。 4 70%
2-1-5 視力減退 0.1 以下者。 6 50%
視力
2-1-6 者。 7 40%
3-1-1 耳鼓膜聽覺 90 者。 5 60%
聽覺
3-1-2 耳聽覺 70 者。 7 40%
4-1-1 永久遺存者。 9 20%
5-1-1 永久咀嚼吞嚥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永久遺存者。 5 60%
咀嚼吞嚥
害(
5-1-3 咀嚼吞嚥永久遺存者。 7 40%
6-1-1
臟器遺存極度害,身不事任
要醫療周密者。
1 100%
6-1-2
臟器遺存害,身不事任
人扶助
2 90%
6-1-3
臟器遺存害,身不事任
自理者。
3 80%
臟器
6-1-4 臟器遺存害,輕便者。
7 40%
臟器 6-2-1 主要臟器者。 9 20%
膀胱
6-3-1
膀胱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脊柱運動
7-1-1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者。 7 40%
8-1-1 失者。 1 100%
8-1-2 中,失者。 5 60%
8-1-3 失者。 6 50%
8-2-1 十指失者。 3 80%
8-2-2 失者。 7 40%
8-2-3 五指失者。 7 40%
8-2-4 指、指及其四指失者。 7 40%
8-2-5 指及失者。 8 30%
8-2-6 指及其三指失者。 8 30%
8-2-7 指及其二指失者。 9 2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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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指、一指及以外之任
二指失者。
11 5%
8-3-1 永久者。 2 90%
8-3-2 中,各有節永久者。
3 80%
8-3-3 中,各有節永久者。
6 50%
8-3-4 節永久者。 6 50%
8-3-5 中,節永久者。 7 40%
8-3-6 中,節永久者。 8 30%
8-3-7 永久遺存運動者。 4 70%
8-3-8
中,各有節永久遺存運動
者。
5 60%
8-3-9
中,各有節永久遺存運動
者。
7 40%
8-3-10
節永久遺存運動者。 7 40%
8-3-11
中,節永久遺存運動
者。
8 30%
8-3-12
永久遺存運動者。 6 50%
8-3-13
節永久遺存運動者。 9 20%
8-4-1 十指永久者。 5 60%
8-4-2 永久者。 8 30%
8-4-3 五指永久者。 8 30%
8-4-4
指、指及其四指永久
者。
8 30%
8-4-5 指及永久者。 11 5%
8-4-6 指及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10
8-4-7
指及其三指永久
者。
10 10%
9-1-1 失者。 1 100%
9-1-2 肢髖中,失者。 5 60%
9-1-3 失者。 6 50%
縮短
11
9-2-1
肢永久縮短公分以者。 7 40%
9-3-1 失者。 5 60% 趾缺
12
9-3-2 失者。 7 40%
9-4-1 肢髖永久者。 2 90%
9-4-2
肢髖中,各有節永久
3 80%
9-4-3
肢髖中,各有節永久
6 50%
9-4-4 肢髖節永久者。 6 50%
9-4-5 肢髖中,節永久者。
7 40%
9-4-6 肢髖中,節永久者。
8 30%
9-4-7 肢髖永久遺存運動者。 4 70%
9-4-8
肢髖中,各有節永久遺存
者。
5 60%
9-4-9
肢髖中,各有節永久遺存
者。
7 40%
13
9-4-10
肢髖遺存永久顯運動者。 7 4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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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
肢髖中,節永久遺存運動
者。
8 30%
9-4-12
肢髖永久遺存運動者。 6 50%
9-4-13
肢髖節永久遺存運動者。 9 20%
9-5-1 永久者。 7 40%
14
9-5-2 永久者。 9 20%
1
1-1.之審原則合其灶症狀永久影響活活狀態需他
扶助依下列各狀況。於審健科
師診斷證資料為依
1害,為維持活活,全人扶助用第 1
2害,為維持活活之一人扶助用第 2
3)為維持活活自理但因身不
3
4「為維持活活便穿脫衣服
5、失、失灶症狀、四肢麻痺症狀、知
減退格變麻痺症狀,身
非他,無用第 3
6害,一般明低用第 7
7)中系統害,症狀麻痺,依
波異症狀專科診斷之。
8)中系統症狀於四感覺器害,
樞損之失語症之。
1-2.平衡害」之審定:引起與平衡
合其狀況
1-3.「外傷性癲癇之審定:癲癇時應格變終至失
崩壞癲癇性狀態,依附註 1-1 原則審之。癲癇症狀期,專科
療,為不醫療症狀安定,不,依下
1療,仍有用第 3
2療,仍有用第 7
1-4.眩暈及平衡害」之審定:外傷系統引起眩暈及平衡
害,不單由於引起害發其審
準如
1)為維持活活仍有可能但因平衡害,身不事任
用第 3
2平衡一般平明低用第 7
1-5.「外傷害」之審定,依程度運動、知
尿,依附註 1-1 之原則合其症狀
1-6.氧化碳之審定:氧化碳之審定,合其所
附註說明之審原則,定
2
2-1.視力定,視力視力正不或依
因而影響顯視力之。
2-2.指視力永久視力 0.02 以下,並包括眼球失、摘或不
者。
2-3.傷害療為原則眼球等明法復原之,不在此限
3
3-1.耳聽覺程度聽覺合審
3-2.聽覺定,密聽(Audiometer)其平以分表示之。
3-3.耳損引起平衡之審定,程度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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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1.」,或大程度。其永久遺存害」,
孔閉塞呼吸困難,或側嗅覺脫失者。
5
5-1.咀嚼害,指由於以外之原軟硬
害),引起者。狹窄麻痺等引起吞嚥害,往往咀嚼
害,故定為「咀嚼吞嚥害」:
1)「喪咀嚼吞嚥,器質害或害,以能作咀嚼吞嚥運動
質食外,不吞嚥者。
2)「咀嚼吞嚥遺存害」,咀嚼吞嚥運動類似
以外,不吞嚥者。
5-2.害,指由於傷以外之原引起
1)「喪害」,後列構成口唇音舌音之四語音
中,能構者。
2)「遺存害」,後列構成口唇音舌音之四
中,能構者。
A.唇音ㄅㄆㄇ()
B.()
C.ㄉㄊㄋㄌ(牙齦)
D.ㄍㄎㄏ()
E.ㄐㄑㄒ()
F.ㄓㄔㄕㄖ()
G.ㄗㄘㄙ(牙齦)
5-3.遺存害,表示用「遺存害」
6
6-1.臟器
1臟器包括
2臟器包括膽囊小腸
3泌尿包括副腎尿膀胱尿
4包括
6-2.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小腸
副腎尿膀胱尿
6-3.臟器之審定:臟器遺存害,症狀綜合衡永久影響
活活狀況需他人扶助原則、合審
7
7-1.脊柱運動害:
永久遺存運動害」,完全強直,或胸椎以下前後左右屈左右迴旋
運動中,運動生理運動範圍之一者。
8
8-1.「手
1指者由指者。
2他各指由者。
8-2.手術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失。
8-3.合於指時指原失已符合殘廢完全正指之
計入
9
9-1.節永久」,指一完全廢用,列情
1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五指永久者。
2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節永久遺存運動害」,指一各關遺存運動害,
列情
1永久遺存運動害,五指永久者。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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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久遺存運動者。
9-3.生理運動範圍下:
1)「喪」,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運動害」,生理運動範圍之一者。
3)「運動害」,生理運動範圍之一者。
9-4.運動限定:
1)以各關生理運動範圍(運動)程度用主動運動運動
範圍程度確時動運動可能運動範圍之。
2石膏考慮恢復之程度
9-5.如說明
10
10-1.「手永久
1,中手,喪生理運動範圍之一者。
2他各,中手,或,喪生理運動範圍之一者。
3他各指之末節斷達之一者。
11
11-1.肢縮短定,前上短縮程度
12
12-1.趾缺而足者。
13
13-1.肢髖節永久」,指一完全廢用,列情
1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者。
2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害「喪運動害」或「運動害」之審定,參各該
14
14-1.永久指符合列情
1)第之一,或中,或運動可能範圍,喪生理運動
之一者。
2,或中或第生理運動範圍之一
者。
3三、四、五或中完全強直者。
15
15-1.永久失及定,以保險人意外傷害故發,並經六
在此限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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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關節稱說明圖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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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重燒燙傷表
「重大燒燙傷」指二燒燙傷全身之二十、三燒燙傷全身之十燒燙傷
官功障礙者。
範圍依國際疾病類標
國際疾病
疾病名 疾病名
949.2
()燒傷
BLISTEREPIDERMAL LOSS
()燒傷:
948.1 1.表面 10~1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表面 20~2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表面 30~3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表面 40~4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表面 50~5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表面 60~6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表面 70~7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表面 80~8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表面 90~99%燒傷之三燒傷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燒燙傷
940 1.及其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燒傷,組織(
)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
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單位保額:新台幣元
年期
年齡
性別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費率 850 850 245 245 145 145
大都會國際人壽 金安心保險 (QPC1)
15足歲-60 15足歲-55 15足歲-50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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