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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總額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年齡、
投保計劃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計算。
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被保險人的異動或投保計劃的變更,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第十二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証。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
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
險費。
第十三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被保險人資
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二項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
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
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
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成員人數少於( 5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團體成員人
數的百分之( ×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六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