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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集富人生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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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0109902527794
(99.11.03修正)
中華民國 98 04 10 日國壽字第 98040384
中華民 98 07 10 日國壽字第 98070346
中華民國 98 11 12 日國壽字第 98110362
中華民國 99 02 08 日國壽字第 99020336
中華民國 99 04 08 日國壽字第 99040243
中華民國 99 09 01 日國壽字第 99090014
中華民國 100 07 21 100070015
中華民國 100 12 15 100120015
中華民國 101 02 03 101020004
中華民國 101 06 30 101060008
中華民國 102 07 01 102070023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費:指要保人依本契約所繳納之保險費,分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二種。
二、定期繳費別: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三、定期保險費:指依前款定期繳費別,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四、彈性保險費: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所繳納之非定
期保險費。
五、投資標的: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配置之投資工具(詳如附件一)
六、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指本契約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詳如附件一)
七、評價日:指用於評定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之日,頇為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且
頇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八、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將保險費,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保險費將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評價
日進行配置,但本契約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第一個評價日」
前述本契約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係
以信用卡、自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
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總數
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負債則包含取
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及其他法定費
用。
十、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位
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一、投資標的價值:指各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金額。
十二、保單帳戶價值:指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三、保單週月日: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末
日。
十四、年金累積期間: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十五、保單行政費用:指本契約有效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保單行政作業所需之費用,並依保單
帳戶價值乘以附件二保單行政費用率所得之數額,按月收取。
十六、管理費:指本契約有效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帳戶所需之費用,按月
收取。本契約管理費依投保時之約定為準,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
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十七、每月扣繳費用: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前二款之費用。於第一
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
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其扣繳順序為保單行政費用及管理費。
十八、解約費用:指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應先扣除之費(計算標準詳請參考附件)。本契約解約費
用率依投保時之約定為準。
十九、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公司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費用(計算標準詳請參附件二)。本契
約部分提領費用依投保時之約定為準。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
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二十、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一、年金給付開始日: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單帳
戶價值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二十二、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得參考中
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酌定,但不得為負數。
二十三、年金金額: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應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十四、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五、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額度限制、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人得彈性繳納本契約第二期以後之保險費,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頇符合本契約所規定之上、下限,且
同一保單年度內,總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
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收取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繳費用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自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交付一期定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之日起,按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
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復效生效時依第十二條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 計價貨幣
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付(例如:收取或返還保險費、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給付年金、解約金
或部分提領金額保險單借款) 以新臺幣為之但自第一次投資配置日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詳如附件一)為之。
第八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匯率依下列各款約定定之:
一、保險費及其利息之配置:為投資配置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
二、每月扣繳費用:為扣繳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
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為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帄均值。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1.投資標的轉出價值:為轉換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
2.投資標的轉入價值:為轉換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
(二)外幣對新臺幣:
為轉換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
為轉換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
五、轉換費用之扣除:為投資標的轉換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
六、年金給付:為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
第九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保單帳戶價值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
保險費及其利息(自本公司實際收受各筆保險費之日起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
年利率之帄均值,以日單利計算)之和。但保險費應先扣繳應繳納之每月扣繳費用後,再行計息。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其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有投資標的價值與未投資保險費及其利息(自本公司實際收受各筆保險
費之日起,按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帄均值,以日單利計算)之和。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應將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按季依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其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但以申請時
知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詴算,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部分提領金額,每次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
二、部分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本公司應依接獲要保人通知之次一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部分提領金額依第八條第三款之匯
轉換為等值新臺幣,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給付。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減少部分視為本契約之部分終止。
第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四十之上限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
約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
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本契約累積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未於通
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
後給付。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與費用
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得申請將其所投資之全部或一部投資標的價值,轉換至其他可供配置之
資標的,但應依下列約定處理:
一、應同時指定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與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為轉換日並以該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
依要保人指定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轉出金額後,再換算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三、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轉換,免收轉換費用。若要保人以線上方式申請投資標的轉
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轉換費用。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
每次將自轉出金額中酌收轉換費用。但因第十四條投資標的終止而申請轉換者,該次不予收費,
亦不計入免收轉換費用之次數內。
本契約轉換費用依投保時之約定為準(詳如附件二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用並應於三個
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予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
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三、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發行公司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
面通知要保人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即不得轉入或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
強制轉出。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若要保人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後
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此終止之投資標的價值及未來保險費之
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按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款年利率之帄均值,以日單利儲存生息。
如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拒絕受理該投資標的之申購,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申購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得依前項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之處理方式,處理要保人之該筆申
購款項。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時,本公司將直接再投資於原投資標的,不予分配。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
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依前項約定為投資者,依前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遇有依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
之特殊情事時,其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計算:
一、保險費之投資配置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配置,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申購或轉換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申購或轉換,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辦
理轉換。
四、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
第十七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該特定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
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未選擇年金給付開始日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
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保證期間;該變
頇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將年金給付內容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惟實際年金給付內容
仍應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狀況為準。
第十八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
保險單借款本息,依據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二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其
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應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方
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選擇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八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如
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最高給
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變更年金給付方式之權利。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未支領年金餘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收齊申領文件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
保人。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含)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將未支領之年
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時之預定利率折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要保人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依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日後若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得返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俾本公司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補足其間
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之次一評價日為準第二項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則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之申領文件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自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三條 年金的申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之生存期間,每年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自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於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公司承保年齡之上限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之
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與應付之年金金額一併給付,並一次補足之。
因投保年齡錯誤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之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
借款之利率計算,且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之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之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之增刪除第二條(第十六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五款)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詳如國泰人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
附件二:本契約相關費用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標準及費用
二、保險相關費用
(一)保單行政費用
係本公司保單行政作業之相關費用,於契約有效且年金累積期間內,逐月由保單帳
戶價值中扣。扣繳之金額為契約生效日及各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
行政費用率所得之應收取費用。
本契約保單行政費用率為 0%
(二)管理費
係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帳戶所需費用,於契約有效且年金累積期間內,每月
新臺幣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管理費,並應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申購基金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二)基金經理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按其公開說明書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三)基金保管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按其公開說明書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四)基金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五)基金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轉換,免收轉換費用。若要保人以線上方式申
請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轉換費用。超
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之轉換費用。本
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六)其他費用
目前無。但依各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當要保人違反短線交易限制時,投資標的
經理/管理機構可向要保人收取短線交易費用相關費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
記載者為準。
四、後置費
(一)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申請辦理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及
以後
解約費用率
4%
3%
2%
1%
0
(二)部分提領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1.「申請辦理次一評價日之部分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在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內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
繳部分提領費用之權利;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
新臺幣1000之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
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詳如國泰人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標準及費用
二、保險相關費用
(一)保單行政費用
係本公司保單行政作業之相關費用,於契約有效且年金累積期間內,逐月由保單帳
戶價值中扣。扣繳之金額為契約生效日及各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
行政費用率所得之應收取費用。
本契約保單行政費用率為 0%
(二)管理費
係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帳戶所需費用,於契約有效且年金累積期間內,每月
新臺幣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管理費,並應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申購基金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二)基金經理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按其公開說明書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三)基金保管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按其公開說明書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四)基金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五)基金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次轉換,免收轉換費用。若要保人以線上方式申
請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轉換費用。超
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之轉換費用。本
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六)其他費用
目前無。但依各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當要保人違反短線交易限制時,投資標的
經理/管理機構可向要保人收取短線交易費用相關費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
記載者為準。
或所
四、後置費
(一)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申請辦理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及
以後
解約費用率
4%
3%
2%
1%
0
(二)部分提領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1.「申請辦理次一評價日之部分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在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內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
繳部分提領費用之權利;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
新臺幣1000之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
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費用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詳如國泰人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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