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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保單行政費」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行政費,並應於三
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三、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六款
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
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四、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五、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
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
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六、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年金累積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費
用,包括保單行政費及保單管理費。保單行政費及保單管理費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
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十七、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
十八、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行政費及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
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二十、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息
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
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
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二十一、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
信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
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二十二、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
二十三、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四、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五、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
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
第十九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八、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九、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三十、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三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三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