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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集富人生變額年金保險
(給付項目: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98.04.10 國壽字第 98040384 號函備查
98.07.10 國壽字第 98070346 號函備查
98.11.12 國壽字第 98110362 號函備查
99.02.08 國壽字第 99020336 號函備查
99.04.08 國壽字第 99040243 號函備查
99.09.01 國壽字第 99090014 號函備查
99.11.03 依 99.09.01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4 號函修正
100.07.21 國壽字第 100070015 號函備查
100.12.15 國壽字第 100120015 號函備查
101.02.03 國壽字第 101020004 號函備查
101.06.30 國壽字第 101060008 號函備查
102.07.01 國壽字第 102070023 號函備查
103.07.28 國壽字第 103072287 號函備查
104.04.01 國壽字第 104040021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6.10.05 國壽字第 106100029 號函備查
108.06.27 國壽字第 108060027 號函備查
109.01.01 國壽字第 109010012 號函備查
110.07.01 國壽字第 110070147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
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
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付當時市
場環境及最新公佈之法令依據決定,並參考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個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
市場殖利率酌定,但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定期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九、保險費:係指投保時及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
戶價值金額所繳交之保險費。保險費分為定期保險費與不定期保險費二種。本契約要保人繳交之年
繳化定期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四千元,累積總繳保險費最高不得逾本公司所規定之
上限。
十、定期保險費:係指依第八款定期繳費別,要保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十一、不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交
之非定期保險費。
十二、保單行政費: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單行政費之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
表中「保單行政費」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本公司得調整保單行政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