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國泰人壽開利年年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國泰人壽開利年年終身保險
(生存、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95年9月14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中華民國 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96.08.29 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5 8 14 日國壽字第 95080253
中華民國 96 年 1 24 日國壽字第 96010385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
的保險費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
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
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並返還解除契約生效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
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本
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附表。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第十二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第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二者,本公司按其中一項保險金之
約定給付,且本契約效力於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後即行終止。
第十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起屆滿一週年之日起,於當日及以後每屆滿一週年之日
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十一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
付生存保險金外,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
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的一點零三倍扣除應按第十條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
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
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
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
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
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貳佰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按診斷確
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
效日起至「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
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扣除應按第十條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
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
,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六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按第十一條的規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如其殘廢情形符合附表所列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廿一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廿二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三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
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其餘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
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二、十三條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應繳保
險費總額」,將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計算。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四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與「祝壽保
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有關「按
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之給
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以本契
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辦
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扣除應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金額」三者之最
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
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到
達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
本契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生存保險金相同,給付金額按原生存保險金之
比例計算,給付比例如附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到
達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及購買於本契約生存期間才可領取的「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
原契約相同,且其給付金額按原生存保險金之比例計算已達百分之一百時所需的躉繳保險費,則於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退還其超過之款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五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六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
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七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
註一、失明的認定
a.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b.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c.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髖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國泰人壽開利年年終身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保額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3 年期 6 年期 3 年期 6 年期
0 25471 14086 25593 14238
1 25383 14044 25517 14200
2 25320 14010 25462 14172
3 25259 13976 25407 14142
4 25194 13942 25354 14111
5 25128 13906 25298 14080
6 25062 13870 25239 14050
7 24995 13832 25181 14018
8 24924 13795 25122 13985
9 24854 13757 25061 13952
10 24779 13718 25000 13916
11 24704 13679 24937 13881
12 24630 13641 24868 13846
13 24551 13600 24800 13810
14 24475 13561 24729 13777
15 24393 13522 24657 13742
16 24308 13478 24578 13705
17 24214 13439 24503 13670
18 24122 13398 24422 13637
19 24029 13355 24341 13601
20 23931 13311 24256 13565
21 23832 13270 24171 13532
22 23728 13227 24081 13495
23 23622 13182 23990 13459
24 23514 13138 23895 13423
25 23400 13093 23795 13385
26 23285 13049 23693 13350
27 23163 13002 23591 13311
28 23042 12953 23483 13274
29 22916 12908 23375 13235
30 22784 12858 23261 13194
31 22650 12810 23147 13156
32 22514 12760 23030 13114
33 22372 12711 22906 13072
34 22228 12659 22779 13030
35 22082 12609 22651 12988
36 21931 12555 22517 12943
37 21774 12501 22381 12899
38 21615 12449 22240 12856
39 21453 12399 22095 12813
40 21286 12344 21945 12767
41 21113 12288 21792 12720
42 20938 12234 21636 12675
43 20757 12178 21474 12626
44 20573 12122 21310 12581
45 20381 12066 21142 12530
46 20189 12006 20968 12480
47 19992 11945 20789 12427
48 19788 11885 20604 12374
49 19580 11822 20416 12320
50 19368 11761 20225 12264
51 19152 11697 20027 12203
52 18932 11630 19823 12143
53 18706 11567 19614 12085
54 18477 11498 19400 12022
55 18244 11420 19183 11948
56 18007 11353 18963 11881
57 17765 11280 18734 11811
58 17519 11219 18503 11749
59 17271 11143 18268 11675
60 17018 11065 18026 11595
61 16764 10990 17780 11517
62 16506 10916 17531 11437
63 16246 10841 17274 11355
64 15983 10763 17015 11269
65 15716 10685 16751 11181
66 15396 10607 16481 11088
67 15383 10527 16209 10994
68 15101 10450 15935 10896
69 15098 10372 15657 10794
70 15080 10299 15376 10692
71 14770 10224 15092 10591
72 14469 10146 14807 10490
73 14177 14519
74 13894 14232
75 13622 13944

沒有「國泰人壽開利年年終身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國泰人壽

其他其他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