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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被保險人異動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3日依107年06月0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5年10月23日國壽字第 95100412號
中華民國 95年11月17日國壽字第 95110253號
中華民國 96年03月14日國壽字第 96030263號
中華民國 96年08月29日國壽字第 96080526號
中華民國102年01月25日國壽字第102011673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被保險人異動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
本公司團體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為主契約),本批註條款適用之主契約請詳見附表。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主契約上,並構成主契約之一部,主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主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異動-以勞保之加、退保生效日為準
要保單位員工加、退保之生效日係以要保人每月所提供當月實際投保人數清單所載勞保之加、退保生效
日為準。
附表 本批註條款適用商品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