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被保險人異動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國壽字第95100412號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國壽字第95110253號
中華民國96年03月14日國壽字第96030263號
中華民國96年08月29日國壽字第96080526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被保險人異動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
本公司團體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為主契約)。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主契約係指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定期壽險、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定期壽險、國泰人壽職
業平安定期團體保險、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傷害保險及國泰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主契約上,並構成主契約之一部,主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主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異動-以勞保之加、退保生效日為準
就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不適用主契約第九條之約定。
要保單位員工加、退保之生效日係以要保人每月所提供當月實際投保人數清單所載勞保之加、退保生效
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