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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經典101美元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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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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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一
一)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6
條)
(二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
7
條、
、第
9
條至第
至第至第
至第
11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三
三)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
8
條)
(四
四)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
12
條)
(五
五)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19
條至
條至條至
條至
24
條)
(六
六)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第
25
條、
、第
26
條)
(七
七)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第
28
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30
條)
(八
八)
)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第
31
條)
34
35
條)
(十
十)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
36
條)
國泰人壽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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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美元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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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 查 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國壽字第100120002號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
他費用。
、「費用指要人申更本約為額繳保險期定保險本公收取
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年齡按被險人本契時之歲計,但滿一的零過六者加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三條
項之收付
款項之收款項之收
款項之收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與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款項,均以
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四條
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或要保人、受益人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約
定歸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
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各期保險費時,其所
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
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規定。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率風險揭露
匯率風險揭露匯率風險揭露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美元)與他
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美元兌換為新臺幣),所
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七條
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本契約
幣(元)本公之保,以意承自預開相第一費時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八條
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
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九條
第九條第九條
第九條
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應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
第十條第十條
第十條
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
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
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十一條
十一條十一條
十一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停止力之日起個月提出項復申請並經保人清償險費除停間的危險
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停止力之日起個月提出一項復效請者本公司得要保之復請送達本
公司起五內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可保證明保人如未十日內交本公要求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力。
要保第三提出申請效者除有項後或第項之形外,於齊可證明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外,人清保險單借款本墊繳保險及其利息未償餘額計不得逾第三一條
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定期屆滿時,契約力即終止本契若累達有保單值準金,保人未申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被保人在訂立契約,對本公要保書面問的告知項應實說如有故意
隱匿因過遺漏或為不實明,足以更或減少司對於危的估計者本公得解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自本公知有除之因後經過個月行使而消;或契約後,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
第十三第十三
第十三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一
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險費付足達一以上繳費積達保單值準金而終止約時本公於接到通
知後月內付解約金。逾公司應加利息給付利息按年率一分的率計。本
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四
第十四第十四
第十四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二
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四、本公司因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約定未能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而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五
第十五第十五
第十五
祝壽保險金的給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約有效期且保年齡達一一十之保單週年日生存,本按保險單
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約有效期內身者,公司身故時保單上所記之保金額付身故保
險金。
被保於本約有效且繳費間內故者本公另加按日數比計算期已之未到期
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人於契約有效保險齡小十六前身者,公司將改下列式處不適用前
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滿
金。
「加息」係以「所保險」為礎,年利百分四,依據複利式,自保險費
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約時以精神障或其心智陷,不能識其為或欠缺其辨而行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司)得超訂立本契時遺及贈稅法十七有關產稅喪葬扣除之半其超過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約,投保喪葬費用險金合計過前所定限額,本公司所承之喪用金額範
圍內各要書所載之保時先後依約付喪費用險金至前喪葬用額限為止,
如有以上險公司之險契要保間相或無區分要保時間先後,各險公司應
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
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
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
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
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四,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
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八
第十八第十八
第十八
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
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
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且經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者,本契約效力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但不得逾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按下列二款約定之一給付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至第五保險單年度者,本公司自完全殘廢診斷確
定日之次一保險單週年日(含)起,每逢保險單週年日即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保險單上所
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
二、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在第六保險單年度以後者,本公司自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
險單週年日(含)起,每逢保險單週年日即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受益應於知悉公司負保責任事故十日通知本公,並通知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於收前項文件十五內給之。因可責於公司之事致未前述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被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死亡時日為
準,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金;如要保
人或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司應依意外
傷害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
前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歸
還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公司仍得予
以扣除。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一條
壽保險金的申領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二條
身故身故
身故保險金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十
三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四條
全殘廢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完全殘廢照護保險
或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或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
或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的申領
的申領的申領
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時,僅需檢具前項第三、四款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
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五條
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七
條及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六條
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七條
繳保險費或
欠繳保險費或欠繳保險費或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保險險單未還司得銷上除其利息
額。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八條
險金額之減少
保險金額之減少保險金額之減少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契約的終止(一)之約定處理。
二十
九條
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
繼續,本繼續身故金或險金「完
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其餘保險範圍與
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
以「保險所對繳保加計」與繳保
息」中之較大者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四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
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三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辦理減額
繳清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年複利計算;「減額
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
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年複利計算。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展期定期保
展期定期保展期定期保
展期定期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險金」、「完全殘廢照
金」項目展期」,身故或喪保險「完廢保
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
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
保險單週年日。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公
司改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三十
四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三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辦理展期定
期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年複利計算。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一條
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
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二條
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三十
三條
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在申應將出生在要保險保年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發覺生在公司費與比例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三十
四條
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保人為保險金之
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五條
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六條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七條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八條
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註 4)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5) 。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述「持生必要常生」,指食攝取便始、穿服、、步、入
等。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髖關節
髖關節髖關節
髖關節
末關節
末關節末關節
末關節
第一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第一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中足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國泰人壽經典 101 美元終身壽險年繳費率表 位:美元/每萬美元保額
投保
年齡
男性
女性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0
179
111
79
133
86
63
1
185
115
79
138
89
63
2
193
120
81
144
93
63
3
202
125
81
150
97
64
4
211
131
86
156
100
66
5
219
136
87
162
104
67
6
228
143
89
170
110
69
7
237
148
92
177
115
70
8
246
154
93
183
120
75
9
256
159
97
191
124
76
10
264
165
100
199
127
77
11
272
172
104
205
132
80
12
280
179
108
211
138
81
13
288
185
111
217
144
86
14
295
194
115
225
150
89
15
304
202
120
234
156
92
16
311
211
123
242
162
93
17
319
217
127
252
168
98
18
327
222
131
260
172
100
19
336
228
135
268
178
104
20
345
235
139
276
184
108
21
354
240
144
282
189
111
22
364
246
148
290
194
115
23
375
252
154
298
201
120
24
385
260
159
307
208
122
25
397
268
165
317
213
125
26
407
275
169
326
218
131
27
420
283
173
336
224
134
28
435
292
178
345
230
139
29
450
302
182
358
238
144
30
465
313
188
370
247
149
31
481
324
194
384
256
154
32
498
336
200
398
265
160
33
515
347
206
413
276
165
34
533
359
211
428
288
168
35
552
372
217
444
299
173
36
571
385
224
461
310
179
37
590
398
230
477
321
185
38
611
412
238
494
333
191
39
631
427
246
512
344
196
40
653
440
253
530
355
203
41
675
453
261
549
365
211
42
697
464
269
569
376
218
43
721
475
276
590
387
225
44
745
489
285
611
398
233
45
769
503
296
633
411
241
46
795
519
307
655
425
251
47
821
536
319
678
440
261
48
847
555
332
701
456
272
49
875
573
344
723
472
283
50
903
593
358
746
488
295
51
932
613
373
770
503
306
52
962
633
388
794
516
318
53
992
655
404
821
530
329
54
1024
677
419
849
546
340
55
1056
700
436
878
562
353
56
1089
723
907
580
57
1124
748
938
601
58
1159
774
970
622
59
1195
800
1003
644
60
1231
828
1037
667
61
1265
856
1071
691
62
1299
885
1107
715
63
1334
918
1143
740
64
1372
951
1180
767
65
1410
984
1218
794
66
1449
1259
67
1489
1300
68
1530
1342
69
1571
1386
1: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 2 保費)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2各繳別費率乘以保險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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